公务员制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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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国悼日公款游局长异地复职任工商局长

事件回顾:

去年地震全国哀悼日期间,山东省滨州市工商局置地震灾害给国家所带来的困难于不顾,置全国人民深切悼念遇难同胞的情感于不顾,组织公款旅游。

经滨州市纪委、省工商局研究决定,分别给予滨州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邵立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免去其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并且责成所有被处分人员写出深刻检查,公款旅游费用由参加旅游人员个人承担。

“国悼日公款游局长”异地复职

去年地震全国哀悼日期间,用公款组织旅游的山东省滨州市工商局局长邵立勇,近日再度露面,其新身份是威海市工商局局长。山东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称,调任邵立勇不违反规定。

新任局长频繁露面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此前通报,去年5月,山东省滨州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邵立勇组织部分干部分两批赴福建考察,即便是在地震全国哀悼日期间,该局人员仍在武夷山等地赴宴、游玩。近日,有网友曝出,邵立勇已调任山东省威海市工商局长。昨日,威海市工商局人事政工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员向记者证实,局长是曾经在滨州工商局当局长的邵立勇,调任时间“是去年,具体日期不记得”。

记者查询看到,2008年12月23日,威海市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中,邵立勇已经

以市工商局副局长职务列入。

山东工商局回应官员公款旅游被免职后复出事件

威海市工商局人事政工科一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称,邵此前被任命为该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至于何时任命、官网为何介绍邵立勇为局长,该人士称,“有纪律,不能随便透露”。

记者从威海市工商局了解到,邵立勇实为该局“一把手”,主持全局工作。5月5日,邵立勇以局长身份主持了威海市企业减负让利新闻发布会,威海电视台等当地官方媒体都以局长身份报道了邵立勇。

处分有效正处级不变

昨日,山东省工商局宣传处负责人称,邵立勇去年出问题后,他们按照中纪委和山东省纪委的要求,给予邵立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免去其党组书记、局长职务。这个处分现在依旧有效,还在执行。

这位负责人称,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是省以下垂直管理,山东省工商局根据需要,可以自行安排下属15个地级市工商局领导的职务,“邵立勇不仅可以调到威海,也可以安排到其他地方”。

这位负责人介绍,去年6月处分邵立勇后,他们先把邵立勇调到省局一个部门工作了一段时间,后来威海市工商局原局长马德胜面临退休,“鉴于邵立勇平时工作情况,我们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想法,从关心保护他的角度”,就把邵立勇调到了威海市工商局。

上述负责人称,邵立勇在滨州市工商局长任上是正处级,现调任威海,依旧是正处级。

这位负责人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期限是一年,等一年期满后,他们将通过组织考察、民主评议等方式,决定是否对邵立勇提拔任用。

再议公务员免、撤职事件中的误区及其出路

公务员的任免,进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日程,这反映出它是大事、要事。公务员的免、撤职事件折射出各级政府严格管理公务员的思想、方法和管理的具体内容,也与“依法治国”等基本国策紧密相连;特别是在我国历史上由于长期实行的是中央集权的“官本位”制度,所以各级政府如何管理公务员、特别是如何处理有关公务员辞职、免职、撤职和复职等问题,不仅关系着公务员队伍本身的流向,而且也折射出各级政府如何管理老百姓、如何管理社会的严肃话题。从系统论的观点看,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属于某种相对独立与复杂的系统,对于系统外而言好比是个黑洞;但是公务员免、撤职事件属于相对独立系统中敏感而又开放的事件,正好充当了独立系统与外界联系的终端,它容易构架起政府管理公务员和老百姓看待政府之间交流与沟通的桥梁,加之于各层老百姓又特好议论时局,所以各级政府关于公务员免、撤职事件,是属于慎重考虑了还要多慎重考虑一层的事情。毛主席曾经说过,一旦思想路线确定了,干部就成了关键。公务员的免、撤职事件就牵扯到了怎样使用、评价干部的问题,而使用与评价干部又关系到贯彻落实党的思想路线这一大问题。所以4月20号,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民意,抓住了关键,对于公务员的任免提上了议事日程,并且还在第一时间在媒体上将议事结果公之于众!

现在流行的公务员免、撤职事件起源于官员的问责制度。例如在2003年突如其来的中国非典时期、2008年汶川大地震时期,政府开创性地实施了公务员管理的免、撤职制度,它与其它管理公务员的制度有效地配合起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例如,汶川大地震期间,各级政府简化任免程序,大胆、及时地处置了“不作为”干部28人,其中免职15人,

这一做法激励了更多的党员干部以一往无前的英雄气概,投入到抗震救灾的第一线。多少党员干部在惩恶扬善的制度激励下,充分发扬“与天斗,其乐无穷;与地斗,其乐无穷”的革命乐观主义精神,一大批干部脱胎换骨、脱颖而出。08年5月15日,地震后仅三天,成都、德阳、绵阳、广元、雅安、阿坝等6个重灾区先后从抗震救灾一线提拔使用干部50人,破格提拔干部19人。恶劣的场景中,产生了多少可歌可泣的英雄儿女!这件事情虽然时过境迁有一年多了,但是今天我们在讨论干部免、撤职事件时,还令我们记忆犹新,惊叹于良好的干部管理制度所创造的人间奇迹。

可是随着严格管理公务员制度的常态运行,官员问责制度进入了深水区,公务员免、撤职事件越来越多,其中也产生了相当多的问题与误区。这是我们无法回避的一个现实。概括地说,这些问题和误区主要有以下一些:

第一,公务员免、撤职事件与严格执法所产生的误区。目前《公务员法》、中组部、人事部联合颁发的《公务员职务任免和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升降等方面的规定是十分详实的。概括起来说,有辞职、免职、撤职、降职、晋职、复职等各项实体性规定,例如辞职就可以分为“责令辞职”、“引咎辞职”和“自愿辞职”三种。除此之外,这些法律法规还十分详尽地规定了任免升降的法定程序。例如关于免职的程序规定可分为“提出免职建议”、“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等几个环节。

可是在目前公务员的免、撤职事件的实务操作中,有相当多的个案基本上没有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它们的执行无论是在法律的实体性方面还是程序性方面都存在着严重不规范的因素。据笔者不完全的观察,除了属于“免去现任职务,另有重用”情况,执行法律比较好以外,其它的情况就不敢恭维了,更有甚者,不惜篡改法律,主观地创造一些法律词汇、混淆视听。例如有关部门在处置号称“最牛县委书记”的辽宁西丰原县委书记张志国时,就创造了“责令引咎辞职”的词汇,目的是为今后的复出作舆论准备。更多的免、撤职个案没有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处置,还有一些免、撤职个案属于羞羞答答、张冠李戴的行为,该撤职的让他免职、让免职的让他辞职,该辞职的却又让他不了了之,最终逃避了相关法律责任的追究。

这一误区所产生的主要后果是导致了相当多公务员的免、撤职事件属于法律上讲不通的冤、假、错案;在公务员的免、撤职事件中,有些人硬是金蝉脱壳,层层篡改,就象玩魔术一样,将法律变成了一纸空文。

第二,如果我们再将公务员的免、撤职与复职联系起来分析,“误区”就更多了。细心观察的人可能不难发现:有些公务员所走过的从免、撤职到复职的这段距离,其实并没有我们所想象的那么艰难。例如西丰“最牛县委书记”从“责令引咎辞职”到出任“省铁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办公室副总指挥”只用了10个月的时间;“6?28瓮安事件”中主要责任人只用了大半年时间就悄悄复出担任了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黑砖窑虐童事件”发生后只有一年多时间,被撤职的主要责任人就原地任职。

可是我们也经常发现由于前文所述的第一个误区的客观存在,也有一些公务员被给予了免、撤职的处理结果,客观上看组织对他们的处分过于沉重,于情于理于法都有些不公平,或者干脆说有些公务员被免、撤职明明属于“冤、假、错”案,却很难得到及时纠正,他们个人很有可能永远也陷入了内心的挣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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