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阿奎那主要思想和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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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思想和贡献】

13世纪欧洲封建社会进入繁荣时期,社会出现一些难以解答的经济问题。阿奎那根据宗教教义与亚里士多德的有关学说,提出处理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分配的公正与交换的公正。他把财富分成两种,即自然财富和人为财富。认为自然经济是一国幸福的基础,金银财富作为人为财富,不应成为国家和个人追求的目标。个人拥有的财富只要与其身份相称,就算实现了分配的公正。对于以获取金银为目的的经商行为,他认为是可耻的,但同时认为那些为了维持生计、赡济穷人和办公共福利的人,做点生意是可以的。对高利贷基本持反对态度。认为,偿还借款只是延期支付,时间属于上帝,债主无权取息;根据罗马法,货币属于所有权与使用权不可分的物品,出借货币取息不合法。【主要著作】

托马斯·阿奎那成功地将基督教的神学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融合在一起,建立起了庞大的经院哲学体系。一共著有18部巨著,其中包括集基督教思想之大成的《神学大全》和《哲学大全》、《论存在和本质》、《论正统信仰和真理、异教徒议论大全》等。

自西元476年西羅馬的末代皇帝被蠻族將領廢黜,歐洲大陸便為中世紀的黑幕籠罩了近千年之久。在數個世紀的蠻族混戰中古希臘-羅馬時代雄偉的城市、繁榮的商貿與燦爛的文明逐漸煙消雲散了。在現代人眼中,中世紀是保守的象徵,《聖經》鉗制了思想,教堂是人們生活的中心。中世紀是落後的象徵,西方的科技文化大大落後於東方。中世紀是愚昧的象徵,僧侶階層壟斷了文化,而從不熱心於文化的發展。

然而,中世紀也並非一無是處的。僅從法律角度上看,早期的蠻族法(撒利克法、孛艮第法、西哥特法等)相比於羅馬法的邏輯性與完整性當然是大大落後了,甚至在某些方面可謂荒唐可笑,匪夷所思。而到了11世紀後,曾盛行於古希臘-羅馬的法律、哲學、文藝思想開始逐步復興。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古希臘大思想家亞裏士多德的思想影響,它引起了中世紀政治思想的一次深刻而徹底的革新,這場革新運動必須歸功於十三世紀的意大利思想家托馬斯·阿奎那。

如果說,奧古斯丁是古典時期向中世紀的轉變過程中一個關鍵的思想家,那么阿奎那就是一個從中世紀向近代轉變過程中的一個繼往開來的思想家。阿奎那的學說對以前的各種思想進行折中打總、修正和發展,形成一套完整的體係。從阿奎那的代表作《神學大全》中,我們首先可注意到他對法律的獨到劃分。在他看來,世間有四種形式的法:永恒法(“上帝對於創造物的合理領導”)、自然法(“理性動物之參與永恒法”)、神法(神對人類生活的直接領導)和人法(“靠推理力量得出的特殊的安排”)。其中,永恒法是一切法律產生的源泉,它起源於上帝的智慧。從今天的眼光看來,“自然法”乃是抽象的法,包括構成法律的思想觀念;而與今日的實在法律含義相一致的,乃是“人法”,即國家的制定法,它是人類根據自然法的一般規律而制定的適用於特點的事項的法律。

是不是只有正義的法律才是法律、只有正義的法律才值得遵守?這是一個古老的歷經爭論的話題。在古希臘,由主張“人治”的蘇格拉底等人看來:正義源於契約。每個公民都有守法的義務,因為他是社會契約的當事人。他的守法義務是從他已參加了一個契約或協議的事實派生而來的。他已經在一個契約中同意政府的權力,明確地做出了服從政府權力和法律的承諾。既然如此,人們就不具有抵制政府做出的不正義的法律的權利。其學生柏拉圖進一步闡述了這樣的觀念:正義的社會是一種客觀的知識所統治的,而只有少數精英才可以獲得這種知識。只存在唯一正確的善;只有統治者才是善的權威闡釋者。蘇格拉底和柏拉圖給西方極權思想奠定了知識論的基礎。而稍後的亞裏士多德則提出了完全不同的見解:“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在阿奎那的著作中,這種見解得到了更充分的體現與論證。“法律就以下幾點來說可以被認為是合乎正義的:就它們的目的來說,即當它們以公共福利為目標時;或者就它們的制定者來說,即當所制定的法律並不超出制定者的權力時;或者就其形式來說,即當它們使公民所承擔的義務是按促進公共幸福的程度實行分配時。”“反之,法律也可以由於兩種緣故而成為非正義的。首先,當它們由於違反我們剛確定的標準而與人類幸福不符時。其次,法律可以由於與神的善性相抵觸而成為非正義的。”(見《阿奎那政治著作選》第120-121頁)不正義的法律若違背了自然法,便失去了法律資格,而是“非法”,不具有約束人們良知的效力。用聖奧古斯丁的話說,就是“如果法律是非正義的,它就不能存在。”(《論自由意志》第一篇,第五章)阿奎那持相同的理解:“每一項人法在它源自自然法時,是與自然法相一致的,”但是“如果它在某一方面背離了自然法,它

就不再是法,毋寧是非法。” 阿奎那不止是否認違背自然道德律令的政府法規具有法的資格,他還認為不應當遵守如此法規。必須注意的是,阿奎那認為的“非正義的法”,顯然是“人法”範疇內的某些世俗統治者的制定法或是“異教”的教法。判斷其是否正義是根據其主旨是否與基督教教義相抵觸。例如專制者頒布的導致偶像崇拜的法令,和任何其它違背神法的法律。這種法律“不應被遵守……因為我們應當服從上帝而不是人。” 即使服從之也只是為了避免更大的邪惡。雖然阿奎那是站在宗教核心的立場上提出其觀點的,但卻從中誕生了近代反封建專段的法治意識的萌芽。同時,他對於暴政的警惕和對掌握世俗政權的人加以限制的要求都是近代法治觀念的重要思想來源,促進了日後“自然權利”(包括洛克的抵抗權)與“有限政府”學說的誕生。

阿奎那認為,由於人有義務追求永恒幸福,所以在自然法和人法之外,還有必要遵守上帝制定的法。人法僅僅可以規範人類的外部活動,神法不僅可以規範人類的外部活動,而且可以規範人類的內心活動,而對於形成完善的美德來說,這兩種活動都需要規範。神法,是上帝恩典的禮物,人類依此指導去實現他的精神目的,並獲得信、望、愛等更高的或神聖的美德,這些美德在上帝的恩典之下“植入”人的心靈。可見,神法的地位在人法之上。現在出現了一個問題,人法是由人類的世俗統治者——君主制定實施的,那么,神法又是由誰頒布實施的呢?雖然說,神法是上帝給予人類的直接命令,它們直接包含在《聖經》之中。然而,上帝身在茫茫九霄之外,而《聖經》中的神意也必須經過良好的闡釋方能廣播四方,成為人們正當行動的準則。顯然,它責無旁貸地降落到上帝於人間的代表——羅馬教皇與天主教會上。其實,不僅神法依靠教會來制定施行,永恒法、自然法之理論闡釋又怎能離開教會的意志呢?阿奎那基督教化和超越了亞裏士多德的自然倫理學,他表明了人如何保有認識上帝的自然願望,指出了啟示如何成為理性的指導,闡述了人類通過上帝恩典達到完善圓滿的方式。顯而易見,阿奎那的基督教自然法思想給予教會統治強有力的理論依據,是當時教會標榜的“教權優於政權”的思想武器。同樣,在政治制度問題上,雖然阿奎那讚同君主制,認為“最好的政體是由一人執政的政體”,但他也指出,“大家都應當在某方面參與政治”,並且對君主權力加以嚴格限定,即“按照上帝的判斷,一個君王不能不受法律的指導力量的約束,應當自願地、毫不勉強地滿足法律的要求。”這裏的法律包括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也就是說君主須服從教會的權威。縱觀阿奎那所處的時代,是西歐封建制度的鼎盛期。自中世紀早期起,封建等級制與相應的分封制便盛行於西歐,即國王將土地賜與貴族,貴族將土地賜與騎士,後者相應對前者承擔軍役與貢賦,一切建立在相應的等級體係上。這與中國周代的分封制相似,其不同之處在於:周天子尚被確立為政治的核心與一切土地的所有者,即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而西歐國家的觀念遠比此淡薄得多,當時流行的一句話是“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這樣一來,封建割據日益嚴重,缺乏統一的領導,四方諸侯林立,對外互相徵伐,對內橫徵暴斂,嚴重影響了生產力的發展,給人民帶來極大災難。而天主教會一直試圖以其上帝代言人的地位調和世俗政權間的矛盾,避免戰爭衝突,一方面實現和平,一方面增進其影響作用力,達到對世俗統治的支配。阿奎那指出:“法的目的是公共幸福”,“法律的真正效果是全面地或在某一方面為之頒布法律的那些人的福利。”很顯然,他旨在建立一個由教會支配的世俗國家共同體,以達到基督教世界的大同。因為耶穌基督的統治權委托給教皇,一切世俗君王都應當受他的支配,因此教會的領導是再正宗不過的。阿奎那的法律思想在當時為世俗政權的一體化奠定了理論基礎,而畢竟一體化也是自羅馬帝國以來直至今日歐洲人世世代代的奮鬥理想,故此我們必須充分肯定其理論的歷史價值。

以上是我閱讀聖托馬斯《神學大全》的部分內容後的淺評與感悟。聖托馬斯既是古希臘-羅馬法律思想的集大成者,也是一種全新的思想體係的開創者。在混沌黑暗的中世紀中,他是一顆耀眼的明珠。然而,世人對其成就的評價卻隨歷史進程走向兩個極端。羅馬教庭尊其為“聖徒”,1879年教皇利奧十三世發布《永恒之父》的通諭,宣布其神學主義是天主教的唯一真正的哲學。而其歷史各階段的對立面則紛紛將托馬斯·阿奎那作為神權與封建政治的衛道士而對其著作思想口誅筆伐乃至全盤否定。托馬斯·阿奎那的神學自然法思想固然有其歷史局限性(如神性至上的思想),但它所體現的進步意義也是不言而喻的。他堅決反對暴君政治,強調法律的正義性,主張限制君權,這些思想無疑促動了日後民主意識、“自然權利”與“有限政府”學說的誕生。在18世紀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摩萊裏的代表作《自然法典》中可見聖托馬斯的神學自然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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