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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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概述
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
小企业应当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小企业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小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成本)。该科目应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小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
小企业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也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小企业临时租人的固定资产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二、固定资产的取得
(一)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企业随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费发票并经过认证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其余部分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对于随固定资产增值发生的其他相关税费,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二)固定资产取得的核算
1、购入的固定资产
小企业购入(含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不包括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小企业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不包括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费等,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小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完成竣工决算,按照竣工决算前发生相关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1)自营工程
自营工程,是指小企业自行组织工程物资采购、自行组织施工人员施工的建筑工程和安装等工程。
小企业自营建造建筑物等不动产工程,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借记“工程物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小企业自营建造生产设备、安装生产设备工程,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应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借记“工程物资”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领用工程物资时,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在建工程使用本企业的产品或商品,应当按照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同时,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在建工程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借款利息,在应付利息日应当根据借款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利息费用,在应付利息日,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等科目。
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形成的产品或者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自营工程办理竣工决算,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工程完工后将领出的剩余物资退库时,借记“工程物资”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转作本企业存货的,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若材料存在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2)出包工程
出包工程,是指小企业通过招标等方式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承包企业,由承包企业组织施工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这种方式下,工程的具体支出由承包企业核算,“在建工程”科目主要核算与承包企业工程价款的结算。小企业出包工程,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工程价款,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账款”等科目。
工程完工收到承包单位提供的账单,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
小企业取得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或“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
4、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
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企业
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人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租赁期间虽然所有权尚未转移,但其全部的风险和报酬已全部转移到承租方。因此,企业应将融资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作为企业自有资产入账,同时确认相应的负债,并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或“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三、固定资产折旧
(一)固定资产折旧概述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磨损和损耗而逐渐转移的价值。
固定资产折旧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成本)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预计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小企业从该项固定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已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范围
小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不得计提折旧。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
小企业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即直线法)计提折旧。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1、年限平均法
年限平均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其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采用该种方法计算的折旧额每期均是等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100%
年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
其中:预计净残值率=预计净残值÷原值
预计净残值=预计残值收入-预计清理费用
2、工作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