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利益关系看中国经济转轨的逻辑_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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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有句名言:“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①而物质利益是全部利益关系中的核心内容,因为人们的一切活动“首先是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②这说明经济利益是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核心,也是转轨时期经济关系的核心。因此,经济利益是研究经济转轨必须遵循的一条价值观主线。本文试图从经济利益关系的角度来阐明经济转轨的基本逻辑所在。

一、经济转轨的起点:经济利益关系的初始状况

经济转轨国家最初选择计划经济体制有历史合理性和必然性。大多数经济转轨国家如中国和苏联,在建国初期百废待兴,急需医治战争创伤,同时这些国家缺少现代化的工业、能利用的资源十分有限、民众普遍处于贫困水平、面临艰难的国际环境。在经济体系中采取集中的计划体制,有利于调动集中全国资源实现工业化的跨越式发展和赶超战略。中国经济改革前的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利益始终占有决定性的地位。这个时期利益关系的状况是:利益主体单一集中、利益的低水平和差距的均等化、利益协调的行政化、利益关系的纵向权威性、利益格局长期稳定、存在非对抗性利益冲突。

(一)利益主体单一集中

在传统计划经济下,与集中的宏观经济体制和赶超战略相适应,相应的微观经济主体有着明显的单一集中的特征。主体全部资产属于国有,排斥非国有经济成分,形成了纯而又纯的公有制经济类型的企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形式。国有企业实际是进行成本核算的生产单位,而不具有现代企业所具备的各种特征。

(二)利益的低水平和差距的均等化

由于长期忽视价值规律的作用,缺少调动人民积极性的良好机制,导致国民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低下,人民经济利益处于低水平状态。另外,由于长期实行的低工资、低福利收入分配模式以及不合理的分配制度,导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差距处于稳定状态,基本是趋于平均的。

(三)利益协调的行政化

首先,从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来看,企业之间的利益协调不是通过市场交换而是通过政府行政指令或通过行政性不等价交换来实现经济利益。其次,从市场的利益协调来看,不存在要素市场,政府以行政手段向企业调拨要素。再次,就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看,企业产出价格由政府定价,资金对于企业来说是无价的自由品,企业行为有政府给定的财政预算约束而不受市场约束,企业利润上缴亏损由财政冲减。总之,在市场机制萎缩的环境下,政府对企业和其他一切经济组织的所有生产活动实行全面的计划控制。利益协调的行政化的一个后果就是居民、企业和其他主体的经济利益处于短缺和非饱和状态,另一个后果就是压抑和排斥了市场机制协调利益的作用,这就消除了利益的激励和导向功能,实际压抑了经济发展。

(四)利益关系的纵向权威性

计划经济下,我国利益关系调整的核心是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协调,中央和所属部门对地方经济有很大的管理权限,对整体经济调控有很高的权威性,因此利益关系有强烈的纵向权威性。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以指令性的价格管制、投资管制、税收集中、财经统一为基础实行资源的中央计划配置,地方政府仅仅是中央政策计划的执行者,缺少相应的事权和财权,更谈不上较大的经济管理权限。这导致了中央和地方利益摩擦的频繁、利益协调成本过高、利益实行效率过低,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不能充分发挥。

(五)利益格局板结化

利益格局板结化指的是各种经济利益关系通过整齐划一的计划行政手段进行协调,表现出高度的整体性。具体表现在:首先,在不同经济成分关系上,只允许公有制解决存在,取缔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经济微乎其微;其次,在不同成员利益分配上,人民公社体制将农民及其利益牢牢限制在土地上,城市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粮食供应体制、社会保障制度等造成城乡分割、城乡利益的分割。由此可见,计划体制以高度集权的模

从利益关系看中国经济转轨的逻辑

李鑫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北京100871)

【摘要】中国经济转轨的基本逻辑可以概括为:由既有经济利益关系决定的经济体制和生产关系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利益的实现,因此必然要求变革经济利益关系以改革经济体制从而解放生产力实现经济发展。文章研究了转轨前利益关系的特点,指出经济利益关系存在不稳定性导致了转轨的发生,还论述了经济利益关系的重构过程发生的两种不同类型调整。

【关键词】利益;利益关系;经济转轨

【中图分类号】F1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2768(2012)01-0001-03

【收稿日期】2011-08-26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82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50页。

【作者简介】李鑫(1983-),男,湖南湘阴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主义经济理论。

式通过限定了人们的利益状况和供给空间,经济利益主体不是自我发展利益、自我协调利益的独立主体,只是国家计划中的“一颗螺丝钉”。利益格局板结化造成了客观存在的利益主体的主体意识淡化、利益差别模糊以及社会利益关系单一,致使这种低效率的利益组织形式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社会成员的冲突被压制于表面的稳定之中。

(六)利益冲突为非对抗性

如前所述,在计划经济时代,尽管利益协调主要由政府在赶超战略的引导下进行行政性协调,但仍然存在较大的利益冲突和经济利益关系的不均衡。但总体而言,这些利益矛盾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是非对抗性利益冲突。当时的计划体制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是各方所能深刻认同的,而调整和变革这种体制也是各方所共同接受的。

二、经济转轨的动力:经济利益关系的不稳定性

经济转轨是社会主体理性行为的结果,是在利益驱动下社会主体理性选择的结果。经济转轨不是偶然的和外生力量作用的结果,而是由于经济利益的缘故内生于经济关系的调整之中。社会中经济利益关系的不稳定性是导致经济转轨的原因,而不稳定性的根源又在于某些主体可以通过改变利益关系来增加自身的利益。这种不稳定性体现在传统体制下的“潜在利益”和结构性“破缺”。

(一)传统体制内外存在大量的“潜在利益”

中国传统经济模式由三个基本方面构成:以重工业为优先发展目标的经济发展战略;以低利率、低汇率、低工资、低物价为主要特征的宏观政策环境;以计划分配资源、工业实现国有制、农业实现人民公社制为主要内容的经济管理体制。当时,政府根据国内外环境和主观认识,制定了优先发展重工业、加速工业化进程、实现赶超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传统模式反映在利益上的格局是:(1)由于资源价值得不到反映,被低效利用,社会经济处于低水平,人民收入增长缓慢,因此人民有增进自身利益的需要;(2)不同部门、不同产业的利益存在差距,农业、轻工业、商业等受压抑的行业有较强的利益需要,可以轻易获得“潜在利益”;(3)激励不足导致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创造才能得不到发挥,有大量的劳动潜力可以挖掘。当在经济体的内部和边缘产生一定的潜在利益时,就会形成我们所谓的“利益级差”。潜在利益较之于原有体制下所得的利益是更大的利益,因此才会形成级差。当级差足够大而在既定体制下不能获得时,利益会引致对体制进行微小的松动甚至更大的变革。在实现真正质变前,体制内的利益关系已经开始量变和部分质变,这就是“潜在利益”所导致的经济利益关系的不稳定性。

(二)传统体制存在结构性“破缺”

中国的现实计划经济并不符合理论上所说的单一全民所有制基础上的纯而又纯的计划经济,现实经济利益关系也不是理论上纯粹的一元化关系。经济利益关系并非铁板一块,在原计划经济体制下存在着若干块计划外经济。(1)级别较低的地市县级地方政府、基层政府及其下属行政组织控制的经济,主要是非农业集体经济。这部分经济并不进入国家计划的盘子,主要依靠自己通过物资“串换”等手段“找米下锅”、“自谋生路”。这些地方政府,一方面对内和对下的经济管理和协调仍然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另一方面,他们在与其辖区之外的其他经济主体的交往中,也就是在对上和对外的交易中,并不是按照行政计划的方式而是按照市场交换的原则来进行,通行的还不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原则,而是变形了的原始商品交换的方式,因而只是一种“准市场”。[1](2)中国地区之间、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内部之间、不同经济主体之间事实上还存在着不同的利益

主体和利益诉求,这为形成利益交换和协调提供了条件。(3)中国地区间差异很大,存在严重的二元结构:如城乡之间的二元性、地域上的二元性,各地区、部门、组织之间的政策存在着差别,客观上会形成多元的利益关系。(4)传统计划经济下由于物质产品紧张而采取的物资统一分配制度客观上促进了“计划外”市场的产生,比如转轨前一直存在的“黑市”和“地下市场”,尽管交换方式原始落后,但正是其中蕴含的商品和市场交换关系的胚芽,逐渐培养起了社会主体独立的利益意识和经营决策能力。(5)在原计划经济体制的外部存在着可利用的海外华人经济,这使中国未中断过对西方市场和资金的利用,具有信息和投资方面的优势。总之,当既有体制内存在结构性“破缺”时,就会有政策的空间,就会存在多元交错的利益关系,既为新的潜在的利益提供增进的机会,又产生政府行政力量之外经济利益冲突矛盾的可能,这也给经济利益关系带来不稳定。一般来说,结构存在着“破缺”的计划经济体制,有利于通过局部调整和逐步调整实现平滑转型(即渐进式改革);而过于完备的计划经济体制具有较大的刚性,较难采取平滑转型的策略,转型中出现突变(即激进式改革)的可能较大。

三、经济转轨的过程:经济利益关系的重构

经济体制是由经济利益关系所构成的制度安排,经济转轨的过程就是社会中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和重构过程。从转型的实践看,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型中,经济利益关系发生了两种不同类型的变动和调整。

(一)国家从计划体制下的利益关系中部分退出

由前所述,在赶超战略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目标导向下,国家经济利益在这个经济利益体系占绝对的地位,经济运行的绩效证明这种国家垄断社会经济利益的结构是效率低下的。国家将利益过分集中导致社会其他经济主体利益不能得到满足,损害了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和消费在低水平徘徊,社会总的财富和利益得不到增进,其结果是尽管国家在整体利益中拥有较大比例,但绝对量是较低的。这说明在原有的利益关系下,国家和个人、企业等都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反而造成利益损失。如果把经济利益关系理解为社会主体之间就利益实现、分配和调整所订立的一系列契约的话,那么此时国家和其他主体所达成的原有契约已经不能实现利益甚至损害双方的利益。契约中强势的一方国家在面临巨大亏损后开始重新订立新的契约,设计新的制度安排,也就是实现利益的部分让渡,从而增进全社会整体利益。以上就是国家从计划体制下的利益关系部分退出的动因和过程。我们可以分别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察国家退出利益关系的过程。

1.国家从农业领域的经济利益关系中部分退出。这具体表现为农村人民公社体制的废止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人民公社的生产特点是统一经营、集中劳动、简单协作,分配制度特点是工分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统一分配。[2]在这种体制下,实际掌握生产经营权力的干部与生产经营状况、生产单位的盈亏不发生直接的经济联系,只对上级负责而不对社员负责。农民在农业生产监督困难下,其最优选择是怠工。经济改革后,国家从农业经济利益关系中部分退出,并将利益关系改为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生产经营自主权以及剩余索取权交还给农民,有集体经营改为家庭在承包(承租)来的土地上经营。这个过程就是国家和农民重新订立契约、重新构建利益关系的过程。“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这句话就体现了国家通过重构契约让利于农民。另外,从1982—1984年三个“一号文件”的举措看,这些政策步骤反映了国家的“放水养鱼”方略,反映了国家利益从农业中一步步退出的过程,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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