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的规划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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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的规划与发展
(2010-02-11 10: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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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监狱规划在监狱发展的重大历史变革时期,具有一定的法律的含义,制定后要经过一定手续的审批与公布,监狱建设的各个部门必须遵守和执行。由于历史的原因,监狱的规划工作长期被忽视,这不仅给监狱的发展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影响,同时也浪费了不少的资源。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监狱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监狱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新形势下,遵循监狱工作发展的客观规律,立足于监狱工作科学发展、率先发展、长远发展、稳定发展、和谐发展的战略定位,按照司法部“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分类科学、功能完善、投资结构合理、管理信息化”的总体要求,科学性、前瞻性的开展规划工作,充分发挥规划在监狱事业发展中的龙头带动作用,值得思考与实践。
一、监狱规划的内涵
监狱规划是指引监狱建设的宏图大略。监狱规划就是全面地,从监狱的各个方面去研究,制定出战略性的,能指导与控制监狱发展与建设的蓝图与计划,使监狱能合理地、有步骤地发展。监狱规划是为了更好地保证监狱的安全稳定和监狱的安全防范而作的未来空间安排的意图。这种对未来空间发展的安排意图,可以扩大到监狱种类、数量、关押规模和区域分布与构成情况;如从更小的空间范围内,可以延伸到监狱内各功能区的建筑群体之间的空间设计。因此,从更本质的意义上,监狱规划是监狱刑罚执行各层面上的、以监狱管理层次为主导工作对象的空间规划。在实际工作中,监狱规划的工作更多的是注重监狱刑罚执行、教育矫正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充分发挥。
通常所说的监狱规划,它是国家监狱规划和省级监狱规划的一个子系统,也是一个重要的规划。监狱规划与国家、省级监狱规划相配套,是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相呼应。它是在国家监狱规划和省级监狱规划指导下,对单个监狱的规划建设、单体监狱建筑、空间布局等提供科学的建设依据。2002年颁布的《监狱建设标准》明确规定,“监狱的规划是确保监狱安全,是切实做好对罪犯的依法管理、严格管理、文明管理的需要。监狱的规划要做到监狱建筑物布局、建造规范合理,监舍、教室、监区环境清洁整齐,车间、场院设置有序。”只有逐步优化这些必备条件,为罪犯创造一个良好的改造、生活环境,才能保证监狱行刑活动顺利开展,才能确保罪犯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才能有利于统筹兼顾当前的建设与可持续发展监狱建设是一个持续的建设过程。因此,为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以及出现见缝插针和随意建设的情况,需要科学合理的监狱规划,从而减少浪费,提高经济效益,保持监狱环境整体性。
二、监狱规划的现状评价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监狱规划主要模仿前苏联的样态而进行的。在当时的社会形势下,更准确地说是劳动改造制度,从劳动改造条例的颁布实施到劳动改造管教机构的建立,新中国的劳改工作是在摸索中不断发展起来的。直到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江苏、福建、广东、北京等省市先后通过监狱布局调整,并通过实施监狱布局调整与产业结构调整、人力资源调整、办社会职能调整协调推进的“四大调整”战略,实现了监狱工作水平的整体提升。这其中,绝大多数监狱都实行的是监狱数量压缩、规模扩大,向大中城市和交通干线靠拢,地处经济欠发达地区监狱向经济发达地区转移;罪犯的室外农业劳动向室内工业生产专业转移zhuanyi ;监狱警察职工的生活设施、子女就业等需求由监狱负担向社会转移的调整思路。
监狱的规划更加合理、监狱的面貌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监狱的执法环境和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为监狱的安全稳定和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从我国监狱实际现状分析,监狱的规划主要的问题存在表现在:
1.缺乏整体规划。在长期的监狱实践中,监狱规划是最为缺乏的,监狱规划和监狱设计既缺少全国性的标准,也缺少地方性的具体建设标准,尽管这一现象由于财政全额保障的力度加大,正逐步得到改善,但各地在建设新监狱时由于没有系统的标准与要求,以致监狱的规范化程度不够,特别在安全的强势要求下,监狱的一体化程度太高,不利于对罪犯的个别化矫正。我国的监狱规划布局从整体上缺乏全盘计划,没有从区域的人口总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等状况来考虑,使得监狱的分布更不合理。监狱规划和建设的起点不高,普遍存在重眼前,轻长远,重建设、轻规划和管理的问题。在具体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点、设计和建设的先后顺序上没有依据,且缺乏整体性、科学性和美观性。
2.规划的随意性较大。监狱规划与刑事司法政策严重脱节,对刑事司法政策条件下决定惩罚与矫正的真正推动力不甚了解,导致监狱规划本身的科学性不高,往往滞后于或错位于监狱的实际发展,特别是监狱的建设和设施,没能按照教育与改造罪犯的需求进行规划和设计,监狱围绕生产运转的格局还没有得到彻底的改观。近几年来,随着全国押犯人数的不断增加,为解决监狱拥挤和押犯饱满,主要通过原有监狱的扩容改造满足关押需要,从而造成了监狱规模的不断扩大,少则三、四千人,多则七、八千人,甚至上万人。在民警警力跟不上押犯增长的、罪犯教育设施相对不足的情况下,由此带来诸多监狱监管安全和罪犯的矫正等一系列问题。同时,在一些地方,也存在建设“花园式”监狱的不良倾向,只是片面追求“学校式”或“企业式”模式,而忽略监狱环境固有的庄严威慑的特色,削弱了监狱建筑威慑犯罪、预防犯罪的特有功能。再如,监狱的规划必须考虑自身的持续发展。监狱规划必须体现监狱所在地域的人文环境,必须注重地方资源的开发与整合。近年来,全国各地监狱在进行规划设计时,出现了由于建造缺乏尊重地区特性原则,造成监狱建筑的色彩、格局、样式趋于雷同,却又与周围环境不相协调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规划部门自编、自审、自批这样一种自我封闭循环体制的制约,严重阻碍了规划编制的观念、方法的创新和竞争机制的引入。相对于改革开放三十一年来中国监狱巨大变革而言,监狱规划编制体系由于自身变革严重滞后而产生的不适应已暴露得非常明显。
3.规划与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不相协调。监狱规划必须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监狱的规划规模、押犯结构、产业结构以及监狱的选址等,除了顺应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发展趋势,还要考虑监狱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因素。新中国成立后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由于我国在监狱规划上一直参照前苏联的监狱建设模式,监狱的布局主要是考虑到关押战犯和反革命犯,因此,在监狱的布局多是选择在深山老林或边疆荒漠地区。导致监狱的发展往往受制于当地资源或环境的制约,特别是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更为突出。如监狱民警子女就学、就业、住房城市化和医疗保障方面问题,由于监狱距离城市较远,监狱警察子女就学困难,导致监狱办学压力较大,监狱警察业务生活较为单位。再如,由于多数监狱均距离城市较远,由于交通不便,有的罪犯亲属到监狱会见一次,要花上几天时间,难以达到帮教效果。因此,监狱的规划建设要充分考虑到当地的发展,要充分借助当地的文化、经济、文化资源,要做到与当地城市发展历史和现实的结合。同时,要注意发挥当地历史文化优势,大力推进文化品牌。
新的历史条件下,监狱的规划建设必须突破过于强调监狱的安全性的原则,加快研究在非监禁刑、开放刑、个别化矫正、分类矫正等刑事司法政策下监狱规划研究,特别是随着我国监狱从安全型向质量型工作模式单位转变,对罪犯的矫正将成为监狱的中心工作,监狱的规划方向必须适应监狱惩罚罪犯和矫正罪犯的需要。
三、监狱规划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