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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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Evaluation Standards for Green Buildings

《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编制组

2011年12月

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前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及其技术的健康发展,规范我省绿色建筑的评价活动,根据编制计划,制定本标准。

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并参考了国际和国家标准,认真总结了国内外绿色建筑的建设经验和相关技术资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标准各条款。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住宅建筑、公共建筑。

本标准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云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昆明市学府路150号,邮政编码:650223)。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云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

一总则 (1)

二术语 (3)

三基本规定 (5)

四住宅建筑 (8)

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8)

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17)

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22)

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31)

4.5 室内环境质量 (36)

4.6 运营管理 (41)

五公共建筑 (46)

5.1 节地与室外环境 (46)

5.2 节能与能源利用 (52)

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58)

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65)

5.5 室内环境质量 (69)

5.6 运营管理 (76)

1.0.1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推进建筑可持续发展,为云南省绿色建筑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建立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技术体系,提供科学的评价依据,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用于评价云南省新建和改、扩建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旅馆建筑。

1.0.3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

1.0.4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建筑技术水平等特点进行评价。

1.0.5 绿色建筑的评价,应适应云南省以温和地区为主体气候的特征,同时应综合考虑经济基础薄弱快速发展、多民族聚集的特点。

1.0.6本标准对绿色建筑的评价,以建筑经济性,功能性,节能性,生态性为主导思想,不以大量增加经济成本为代价实现绿色建筑的评价。

1.0.7 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范、规定,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01 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

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 可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

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2.0.3 热岛强度heat island index

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为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0.4非传统水源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等。

2.05 可再循环材料Recyclable material

对无法进行再利用的材料通过改变物质形态,生成另一种材料,实现多次循环利用的材料。

2.06 可再利用材料Reused material

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

2.0.7 湿地Wetland

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咸水,以及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水域。

2.0.8 人工湿地水处理系统Constructed wetland for water treatment

人为地在有一定长宽比和地面坡度的洼地里将石、砂、土壤、煤渣等一种或几种介质按一定比例构成基质作为填床料,并有选择性地植入植物的生态水处理系统。

2.0.9再生水Reclaimed water

污、废水经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后回用的水。当二级处理出水满足特定回用要求,并已回用时,二级处理出水也可称为再生水。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1.1 绿色建筑的评价以建筑群或建筑单体为对象。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室外环境的指标,以该栋建筑所处环境的评价结果为准。

3.1.2 绿色建筑的评价应从设计阶段、施工阶段进行综合考虑,建成后的总体评价,应在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3.1.3 申请评价方应进行建筑全寿命周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选用适宜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并提交相应分析报告。

3.1.4 申请评价方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规划、设计、施工与调试阶段进行过程控制,并提交相关文档和基础资料。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运营管理等六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包括控制项、一般项与优选项、创新项。

3.2.2 绿色建筑应满足本标准第4章住宅建筑或第5章公共建筑中所有控制项的要求,并按满足一般项数和优选项数的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等级划分按表3.2.2-1、表3.2.2-2确定。

表3.2.2-1 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住宅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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