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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 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采取财政转移 支付或市场交易等方式,对生态保护者给 予合理补偿,是明确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 益者权利义务、使生态保护经济外部性内 部化的公共制度安排。
• 环境科学上的生态补偿强调的是生态系统 的自补偿,属于生态系统的内部补偿机制
• 法律上的生态补偿(1)是由人类建立的外 部补偿机制,是人类对生态系统的恢复与 重建活动的总称;(2)是调整人类恢复与 重建生态系统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 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 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 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 2004年正式建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并由 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出台了《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 偿基金管理办法》。
• (3)2007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 环境保护的决定》“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 立生态补偿机制。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应考 虑生态补偿因素,国家和地方可分别开展生态补 偿试点”。
• (4) 2007国家环保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 工作的指导意见》
• (5) 2013国务院《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 的报告》
• (6)2014《环境保护法》第31条
•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 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 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 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 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 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 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 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 政策。
• —— 2007国家环保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 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的报 告》(2013)
•
•
生态补偿制度
一、生态补偿的概念
• (1)生态补偿原先是一个自然科学的概念。
• 自然生态补偿是“生物有机体、物种、群落、或 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
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或者可以 看作生态负荷的还原能力。”
•
——《环境科学大辞典》
• 自然生态补偿是自然界的一种能力,非常 常见。
二、生态补偿提出的沿革
• (1)《关于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意见》 • 1997年11月由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关
于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了生态 补偿概念。 • 该意见要求开发企业必须对湿地的破坏采 取经济补偿,并且还要求环保部门按照谁 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 偿的方针积极探索“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 (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1998 年《森林法》规定:“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 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 2000 年,《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防护林、特 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 2001~2004年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阶段;
• (2)将资源有偿使用作为生态补偿的上位概念, 生态补偿与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并列
•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建立反映市场供 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 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法定环境义务的补偿
• 法律上的生态补偿,是指人类恢复和重建 生态系统的行为。
• 为增强生态系统的能力,保护环境,法律 有时候将生态补偿作为一种法定义务加以 规定。这在自然资源法中较为常见。如 《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
• 直到现在,也将这种纳入生态补偿的范围,体现在国务院 《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的报告》(2013)以及《湖 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的理解。
• 四是形成了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制度。从2003年 起,国家设立矿山地质环境专项资金,支持地方开展历史 遗留和矿业权人灭失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2006年,国务 院批准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同年, 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原环保总局出台了建立矿山环境 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矿产品销售 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 2010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发展绿色矿业的指导意见。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态补偿的概念
• (2)法学上,该如何借鉴自然生态补偿的概念?
• 生态系统的补偿,除了自然生态补偿外,也可以 由人类建立外部的补偿机制。
• 法律上的生态补偿就是指人类行为建立的生态系 统外部补偿机制,是人类恢复、重建生态系统的 行为。
• (3)没有统一的定义,基本对政策文件进 行改造得出。
• 其中主要是:2007年国家环保局《关于开 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2013 年国务院《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的 报告》
• 《森林法》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 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 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 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 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 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 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 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 被面积。
•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 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 护补偿。
三、如何辨别生态补偿
• (1)与资源有偿使用的关系 • (2)与环境法律义务的关系 • (3)与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关系
与资源有偿使用的关系
• (1)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视为生态补偿
• 在我国,全国范围内类似的生态环境补偿收费主 要有一些资源管理部门制定和实施的资源补偿费, 如水资源费和矿山开发费等。(关于我国生态环 境补偿收费政策的构想,陆新元等1994)
与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关系
• (1)在上世纪90年代前期的文献中, 生态补偿通常是生态环境加害者付出 赔偿的代名词。
• (2)“负外部性补偿”? • 污染者、破坏者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后,应当承担“限期
治理”、“恢复原状”等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需要向 生态系统投入一定的物力、财力,恢复和重建失衡的生态 系统。虽然这也是人类对生态系统的补偿,但由于法律将 其规定为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因此不能纳入生 态补偿的范围。
• 环境科学上的生态补偿强调的是生态系统 的自补偿,属于生态系统的内部补偿机制
• 法律上的生态补偿(1)是由人类建立的外 部补偿机制,是人类对生态系统的恢复与 重建活动的总称;(2)是调整人类恢复与 重建生态系统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 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 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 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 2004年正式建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并由 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出台了《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 偿基金管理办法》。
• (3)2007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 环境保护的决定》“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 立生态补偿机制。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应考 虑生态补偿因素,国家和地方可分别开展生态补 偿试点”。
• (4) 2007国家环保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 工作的指导意见》
• (5) 2013国务院《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 的报告》
• (6)2014《环境保护法》第31条
•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 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 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 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 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 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 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 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 政策。
• —— 2007国家环保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 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的报 告》(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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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制度
一、生态补偿的概念
• (1)生态补偿原先是一个自然科学的概念。
• 自然生态补偿是“生物有机体、物种、群落、或 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
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或者可以 看作生态负荷的还原能力。”
•
——《环境科学大辞典》
• 自然生态补偿是自然界的一种能力,非常 常见。
二、生态补偿提出的沿革
• (1)《关于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意见》 • 1997年11月由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关
于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了生态 补偿概念。 • 该意见要求开发企业必须对湿地的破坏采 取经济补偿,并且还要求环保部门按照谁 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 偿的方针积极探索“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 (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1998 年《森林法》规定:“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 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 2000 年,《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防护林、特 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 2001~2004年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阶段;
• (2)将资源有偿使用作为生态补偿的上位概念, 生态补偿与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并列
•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建立反映市场供 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 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法定环境义务的补偿
• 法律上的生态补偿,是指人类恢复和重建 生态系统的行为。
• 为增强生态系统的能力,保护环境,法律 有时候将生态补偿作为一种法定义务加以 规定。这在自然资源法中较为常见。如 《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
• 直到现在,也将这种纳入生态补偿的范围,体现在国务院 《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的报告》(2013)以及《湖 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的理解。
• 四是形成了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制度。从2003年 起,国家设立矿山地质环境专项资金,支持地方开展历史 遗留和矿业权人灭失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2006年,国务 院批准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同年, 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原环保总局出台了建立矿山环境 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矿产品销售 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 2010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发展绿色矿业的指导意见。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态补偿的概念
• (2)法学上,该如何借鉴自然生态补偿的概念?
• 生态系统的补偿,除了自然生态补偿外,也可以 由人类建立外部的补偿机制。
• 法律上的生态补偿就是指人类行为建立的生态系 统外部补偿机制,是人类恢复、重建生态系统的 行为。
• (3)没有统一的定义,基本对政策文件进 行改造得出。
• 其中主要是:2007年国家环保局《关于开 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2013 年国务院《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的 报告》
• 《森林法》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 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 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 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 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 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 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 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 被面积。
•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 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 护补偿。
三、如何辨别生态补偿
• (1)与资源有偿使用的关系 • (2)与环境法律义务的关系 • (3)与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关系
与资源有偿使用的关系
• (1)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视为生态补偿
• 在我国,全国范围内类似的生态环境补偿收费主 要有一些资源管理部门制定和实施的资源补偿费, 如水资源费和矿山开发费等。(关于我国生态环 境补偿收费政策的构想,陆新元等1994)
与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关系
• (1)在上世纪90年代前期的文献中, 生态补偿通常是生态环境加害者付出 赔偿的代名词。
• (2)“负外部性补偿”? • 污染者、破坏者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后,应当承担“限期
治理”、“恢复原状”等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需要向 生态系统投入一定的物力、财力,恢复和重建失衡的生态 系统。虽然这也是人类对生态系统的补偿,但由于法律将 其规定为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因此不能纳入生 态补偿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