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4第四章 金融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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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监管效力
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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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分为两者模式: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 功能监管:是按照经营业务的性质来划分监管对象,而 不管经营机构的性质如何。 优势:监管的协调性高,对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处理和解决;
金融机构资产组合的总体风险更容易判断;可以减少监
管真空和监管重复,有利于实现监管公平。 机构监管:是按照不同的经营机构来划分监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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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的优势和不足
牵头监管模式
几个主要监管机构建立起及时磋商协调机制,以防止监管 机构之间相互推诱,特指定一个监管机构为牵头监管机构,
相互交换信负责不同监管主体的协调工作。
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一是目标明确。二是通过合作提高 监管效率。 但这种模式最大的问题是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由谁来控制 牵头监管者并不能做到控制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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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成 分业监管体制 集中监管体制
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包括牵头监管体制、“双
峰”监管体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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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
(一)以中央银行为主体的监管阶段(混业经营与集 中监管) (二)金融业推行分业监管的阶段(分业经营与分业 监管) (三)从分业监管到统一监管阶段(再度混业经营下 的监管体制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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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分析
(一)不同金融经营体制下监管体制模式的选择
分业经营下的监管体制选择
混业经营下的监管体制选择
(二)不同监管模式的优势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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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监管体制的优势和不足
集中监管体制模式下,无论审慎监管还是业务监 管,都是由一个机构负责监管。
这种监管模式有以下优势:第一,成本优势;第 二,改善监管环境;第三,适应性强;第四,责 任明确。 这种监管模式的不足之处也很明显,即缺乏监管 竞争,容易导致官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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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
(1)银行业的监管
在银行业领域,财政部货币监理局(OCC)、联邦储备银行 (FRB)、储蓄性金融机构监管局(OTS )、联邦存款保险公 司(FDIC)以及各州的银行局(SBD)共同负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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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期货业监管
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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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的优势和不足
“双峰”监管模式
“双峰”监管模式。一般是设置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 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另一类负责对不 同金融业务监管,从而达到双重保险作用。 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第一,与分业监管相比,它降低了监管机构 之间相互协调的成本和难度,同时,在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两个层面内 部,避免了监管真空或交叉、重复。 第二,与集中监管模式相比,它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监管机构之间的 竞争和制约关系。第三,在各自领域保证了监管规则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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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央银行与各国金融监管实践
20世纪80年代以前,世界大多是的中央银行是金融业或
银行业的监管者。
之后,金融监管实践更加强调对微观金融活动的监管,而 中央银行的职责中心为宏观调控。因此出现了中央银行和金 融监管职能分离的趋势。 近年来,许多国家强调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宏观审慎监管
,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又得到恢复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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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业的监管
在保险领域,保险机构由所在各州保险监管局 (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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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伞式”监管模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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伞式+功能监管模式主要内容
同时从事银行、证券、互助基金、保险与商人银行等业 务的金融持股公司实行伞式监管制度,指定联储为金融 持股公司的伞式监管人,负责该公司的综合监管,金融 持股公司又按其所经营业务的种类接受不同行业主要功 能监管人的监督。 伞式监管人与功能监管人必须相互协调,共同配合。为 避免重复与过度监管,伞式监管人的权力受到严格的限 制。通过这种特殊的监管框架,金融持股公司的稳健性 与效率都可以得到一定的保障。
主要类别
银行业监管对象
证券期货业监管对象
保险业监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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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监管当局与中央银行 (一)中央银行是最早的金融监管当局
取得货币发行权并对银行业实施监管是早期中央
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
中央银行职能的完善都是与金融监管目标相关的
,中央银行自然成为金融监管的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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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代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
证券交易所、柜台交易和证券业协会等履行监管职能。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负责对期货经纪机构、期货
市场信息披露、期货交易所等实施监管。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通过后,美国银行业允许经营 证券业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表示证交会应为执行证 券业务监管的主要机构,银行所从事的证券业务也应纳 人证交会的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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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业监管体制的优势和不足
在分业监管体制下,银行、证券、保险三个领域分别由 一个专业的监管机构负责全面监管,包括审慎监管和业 务监管。
这种监管体制模式的优点在于:一是有监管专业化优势。
二是有监管竞争优势。 这种监管模式的缺点是各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性差,容易 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不可避免地产生摩擦。从整 体上看,机构庞大,监管成本较高。
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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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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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金融监管体制的监管效力比较结果
在分业经营体制下,集中监管体制比分业监管体制的总体 监管效力高,分业监管效力低。牵头监管、“双峰”监管 等体制的总体效力和单业监管效力都比较高。 在分业经营体制下,集中监管的效力优于分业监管体制的 效力,但牵头监管、“双峰”监管等是最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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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保护法案 2010》中的机构改革
新建机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
护局、金融研究办公室、联邦保险办公室等
撤销储蓄监理署(OTC)、将监管权力移交货币
监理署(OCC)。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美联储的 监管权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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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的优势和不足
伞式+功能监管模式
伞式+功能监管模式。这是美国自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颁
布后,在改进原有分业监管体制的基础上形成的监管模式。 与“双峰”模式的区别:伞式+功能监管模式是由联邦储备理事会负 责审慎监管,而澳大利亚则单独成立了审慎监管局负责审慎监管。 根据《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规定,对于同时从事银行、证券、互 助基金、保险与商人银行等业务的金融持股公司实行伞式监管制度,即 从整体上指定联储为金融持股公司的伞形监管人,负责该公司的综合监 管;同时,金融持股公司又按其所经营业务的种类接受不同行业主要功 能监管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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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金融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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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金融监管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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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监管当局和监管对象 (一)金融监管当局:
金融监管当局是依法对金融业实施监督与管理权 的政府机构,是金融监管的主体。
金融监管当局具有权威性、独立性和公共性的特
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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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监管对象
也称被监管者,是专门城市金融业经营和投资经济活动的 组织、个人和单位。包括金融中介机构、工商企业、基 金组织、投资者和金融活动的关系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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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业监管体制的优势和不足
在分业监管体制下,银行、证券、保险三个领域分别由 一个专业的监管机构负责全面监管,包括审慎监管和业 务监管。
这种监管体制模式的优点在于:一是有监管专业化优势。
二是有监管竞争优势。 这种监管模式的缺点是各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性差,容易 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不可避免地产生摩擦。从整 体上看,机构庞大,监管成本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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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金融监管体制的监管效力比较
对不同监管体制的监管的有效性采用量化评分法 进行比较,可以有一个总体认识。量化从十个方 面加以考核。 这10个指标可分为两类,一是正向指标,这类指 标的程度越高越好,如信息共享程度;二是逆向 指标,这类指标的程度越低越好,如监管的外部 性、监管成本等。 将不同监管体制与不同的金融经营体制分别组合 进行判断。
在混业经营体制下,集中监管体制的效力要比分业监管体
制的效力高很多,牵头监管、“双峰”监管等监管效力最 优。
在混业经营体制下,集中监管体制是次优选择,牵头监管
、“双峰”监管等不完全集中监管是最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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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各主要国家金融监管体系 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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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
20世纪30年代,《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规定由不同 机构对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各金融单业分别实行监管。 1999年推出《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银行、证券 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联合经营,保留 和扩展金融监管机构并加强金融监管,它确立了美国伞 式+功能监管体制模式。 2010年7月,《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 案》获得签署,该法案将开启美国自“大萧条”最彻底 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并重新使金融市场进人加强监管 的时代。
通常中央银行都承担部分或重要的监管职能。
理由:
1.通过监管保障金融统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性,为
货币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2.金融监管能够保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形成高效的货 币政策传导机制。 3.能为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提供保障。 4.央行的道义劝告和窗口指导等间接信用工具更易为金融机构所理解 和执行。
牵头、双峰、伞式+功 能监管体制
分业经营 混业经营
程度 分值 程度 分值 程度 分值 程度 分值 程度 分值 程度 分值 低 较低 低 较高 较高 较高 较高 高 高 高 0.25 较低 0.5 0.25 0.5 0.5 0.5 0.5 1 1 1 低 低 高 高 高 高 0.5 0.25 0.25 0.25 0.25 0.25 0.25 较高 高 高 较低 较低 低 低 低 高 较高 0.75 1 1 0.75 0.75 1 1 0.25 0.25 0.75 高 较高 高 低 低 低 较低 低 高 低 1 0.75 1 1 1 1 较高 0.75 高 1 高 高 1 1
金融监管学 不同监管体制模式相对监管效力比较
监管体制
经营体制 量化指标 1.信息的共享程度 2.风险传递的控制程度 3.监管标准的一致性 4.监管的外部性 5.重复监管程度 6.监管真空程度 7.监管成本 8.监管竞争效率 9.监管机构官僚程度 10.单业监管效力
分业监管体制
分业经营 混业经营
集中监管体制 分业经营 混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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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同监管体制的效力比较
在分业监管体制下,银行、证券、保险三个领域分别由 一个专业的监管机构负责全面监管,包括审慎监管和业 务监管。
这种监管体制模式的优点在于:一是有监管专业化优势。
二是有监管竞争优势。 这种监管模式的缺点是各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性差,容易 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不可避免地产生摩擦。从整 体上看,机构庞大,监管成本较高。
(1)机构设立方面
《多德一弗兰克法案》规定新设7个机构,包括新 设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 )、消费者金融保 护局(CFPB)等。 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由10个联邦金融机构监管者 和5个独立的非选择成员构成,财政部长担任主席 。主要关注识别、监控大型复杂金融公司的系统性 风险,以及与此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研究经济 形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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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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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监管体制概述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制度基础,是金融监管职责、
权力分配的方式及组织制度,是“监管集权和分权的制 度安排”。
金融监管是否充分有效与金融监管体制密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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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监管模式 金融监管模式是指监管机构确定被监管对象的标准。一
金融监管学
注:黑色实线为主要监管机构,虚线为附属监管机构
美国2008年金融危机前的金融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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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现行金融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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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确立伞式+功能监管模式
伞式十功能监管的模式实际上是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的混合 体,监管机构形成横向和纵向交叉的网状监管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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