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丹江口市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丹江口市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文号:鄂价环资规[2011]173号
十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丹江口市电价调整方案的请示》(十价环资规[2011]117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3号)、财政部三部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精神和《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水电站上网电价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155号)规定,现将丹江口市电网销售电价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考虑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湖北省电网趸售电价每千瓦时上调4.37分,对汉江集团丹江口水力发电厂上网电价上调1.5分,省物价局调整了部分小水电上网电价,以及国家从2012年1月1日起对地方电网开征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等因素,决定对丹江口市电网销售电价进行适当调整,疏导上述电价矛盾,具体销售电价标准见附件。

二、列入销售电价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每千瓦时1.36分(不含税),税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执行。

三、列入销售电价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农网改造还贷资金每千瓦时1.18分钱(原电建基金改农网还贷资金后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不变)、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每千瓦时1.36分钱,均不执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和分时电价。

四、对民政部门发有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每月50千瓦时以内的电量按销售电价表中的低保家庭电价执行,超过部分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五、按照国家规定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对上述8个行业的淘汰类企业在对应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30元执行,对限制类企业在对应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10元执行。

以上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从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请你们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