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防范 徐跃波

浅谈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防范 徐跃波
浅谈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防范 徐跃波

浅谈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防范徐跃波

发表时间:2018-08-06T15:32:44.003Z 来源:《电力设备》2018年第10期作者:徐跃波

[导读] 摘要:触电人身案件的时有发生,发生后对受害者或供电企业都产生不利影响,探讨与研究预防措施,防范触电人身案件发生。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曲靖马龙供电局云南马龙 655199)

摘要:触电人身案件的时有发生,发生后对受害者或供电企业都产生不利影响,探讨与研究预防措施,防范触电人身案件发生。

关键词:浅谈;触电;赔偿;防范

一案件回顾

在各级供电企业涉诉的各类案件中,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有相当的比例。据我统计某公司最近三年发生三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07年发生一起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09年发生一起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起低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舆论;纵观某公司这三期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都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而引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某公司这三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案件1:2007年发生一起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件基本情况如下:一筑路企业在完成筑路过程后,在办理完了相关变更用电手续后,筑路企业在拆除用电设施时,只拆除了其配电变压器,还剩下10kV高压线路,线路处于空载状态,埋下了安全隐患;2007年7月23日凌晨,10kV高压线路被小偷盗窃,小偷剪完导线后,由于三根导线的线头子长短不一,其中一根导线的线头子大约有2.5米左右,在电杆上悬挂着;7月23日早上,一个农妇去烤烟地里干活,恰好就碰在这个大约有2.5米左右的线头子上,造成农妇触电。

案件2:2009年发生一起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件基本情况如下:此案件与2007年发生一起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基本相似,只是此案是配电变压器被盗窃,剩下10kV高压线路,线路处于空载状态,该线路下面有一个鱼塘;2009年5月1日,一个垂钓者在该线路下钓鱼,在起鱼竿时,鱼竿与10kV高压线路接触,造成线路单相接地,致使垂钓者触电身亡。

案件3:2009年发生一起低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件基本情况如下:在一个农村,一用户承包了他们村的水库养鱼,由于住房与养鱼的水库大约有1千米左右,加之受经济能力的影响,没有用水泥电杆和相关的材料架设这段低压线路,他自己用木杆和铝线自己架设这段低压线路,这段低压线路经过该村的一片烤烟地,计量装置安装在村子一村民的墙上,一用就用了好几年;2009年6月25日,不知何原因这段低压线路从中间断了一根,导线的线头子掉在烤烟地里,一农户到烤烟地里干活,造成这位农户触电身亡。

从这三个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难看出:供电企业和用户都有责任,根据法院在审理有关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按照无过错原则确定电力设施产权所有者的责任,供电企业、用户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供电企业有供电的权利,有履行维护、管理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产权的义务,同时还有告知用户电力设施产权存在安全隐患的义务;同样,用户也要履行与供电企业一样的权力和义务,如果你只行使权力,不履行义务,那么你就要承担你不履行义务的责任,因为权力和义务是相互统一的。

二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类型及特点

通过分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都有以下类型:

1、供电企业所属电力设施存在不安全隐患,致使发生运行事故,造成受害人触电案件。

2、受害人自身过错造成的触电案件。

3、因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受害人触电案件。

4、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触电案件。

(一)针对上述触电案件中,呈现出以下特点:

1、受害人多为未成年人、民工或受雇工人。

2、受害方在起诉时,往往将供电企业列为被告,并主张供电企业全额赔偿或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4、触电案件的责任认定上,往往带有很强的专业性,有些技术问题需要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鉴定。

5、高压触电案件站此类案件的比例较大,法院在审理有关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多按照无过错原则确定电力设施产权所有者的责任。

6、触电案件发生的原因多元化,有产权人的防范维护和管理责任,也有受害或监护人的过错行为,还有第三方的原因等。

7、此类案件的受害方往往在审判时得到法院审判人员和社会舆论的同情,法院在审理中受保护若提着群体思想的影响,审理结果对供电企业往往有失公正。

三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供电存在的问题

1、供电企业在具体工作中,尤其是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在涉及到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违章建筑,妨碍电力设施安全以及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禁止的各种行为处理上,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致使处理的手段和科学可行性的方法上有欠缺。

2、供电企业在电力法律、法规、用电常识等各种用电安全事宜的社会宣传力度不够。

3、供电企业内部对职工行为合法性的规范还不够。

4、电力立法本身的不健全、不完善,对司法实践中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规定不明确,加之某些规定过于原则,效力普遍较低,经常不被司法机关采用。

5、供电企业一线工作人员缺乏证据意识。

6、供电企业对案件即使报告制度贯彻不力,导致案件处理的时机容易被延误。

四防范和解决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对策

(一)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事前防范措施

1、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明确产权归属。

供用电合同是供用电双方明确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在一定程度上是供用电双方之间的“法律”。签约时应严格约定双方电力设施的产权归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供用电营业规则》的相关规定,详细约定产权分界点。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是指相互连接的供电设施的资产归属,在电力设施上区分开的位置。它的划分,可严格按照《供用电营业规则》第47条规定进行划分,写明属于《供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