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方法与论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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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多元合作治理模式研究

一.研究课题的提出

(一)研究背景

计划经济时期时期,我国乡村社会逐渐确立了人民公社治理模式,管理乡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事务,对公社范围内的所有社会成员进行控制与整合。1978年之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人民公社逐渐失去了生存的土壤,走向解体,农村社会出现了短暂的治理真空。为更好地管理农村事务,满足农民需求,以村委会为代表的村民自治制度因运而生,由于村民自治的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村民自我管理社区事务的需求,保证了村民的参与权、知情权与监督权,因此很快在全国得到推行。

进入21世纪以来,由于我国现代化、工业化及城镇化加速发展,农村社会结构发生剧烈变迁,农村社会治理出现了治理主体日益多元、部分村庄空心化、土地争端频现及公共物品供给不足等新情况与新问题,致使农村事务管理混乱,村民与村委会、村委会与党支部以及村委会与乡镇政权间的的矛盾与冲突不断,给我国农村基层治理带来了严重的挑战。现有的村民自治模式由于治理主体单一及治理方式的落后等内在的不足与局限从而导致其在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时难以为继。在传统农村向现代农村转型的背景下,如何完善农村治理模式从而更好地应对农村基层治理出现的新问题与新挑战己经引起政府与学术界高度关注。针对这一问题,2007年十七大报告里明确提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2015年出台的《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农村社区治理机制。

农村基层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因此在当前农村社会转型的背景下,面对我国农村基层治理面临的困境和挑战,如何发挥各治理主体的作用,创新治理方式从而有效实现农村基层的有效治理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本文的目的在于构建较为成熟的农村基层多元合作治理模式,用以解决目前农村社会出现的空心化、农村环境治理以及公共物品供给不足等问题,以此完善我国农村基层治理制度。本文主要试图回答以下问题:多元合作治理模式如何构建,该模式涉及哪些主体,各个主体的角色是什么及运行机制是什么。

1.理论意义

目前学术界有关农村治理模式的研究一方面过多的关注于如何完善现有的村民自治模式,一方面只笼统地提到未来农村治理模式,没有详细论述该治理模式该如何构建,各主体扮演的角色是什么;另一方面未将农村治理中所涉及的所有主体都纳入其中。基于此,本文以合作治理理论为指导,通过对农村社会管理体制与治理模式进行变革与研究,拓宽治理主体、完善治理方式,从而形成由国家、农民、村两委、社会组织(农村民间组织、社会组织)、私人部门等主体构成的多元合作治理模式,这对于更好地实现农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及乡村社会的转型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2.实践意义

本文的实践意义在于通过创新农村基层治理模式一方面可以为我国农村基层治理转型提供目标,另一方面由于现代化、城市化等因素的冲击以及现有治理模式的缺陷从而使得农村治理日益混乱,农村空心化日益加剧、土地矛盾冲突层出不穷,因此,该研宄对于推动我国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治理理念创新,有效管理农村事务、协调农村矛盾,解决农村基层层出不穷的新问题与新挑战,满足农民公共物品需求从而实现农村的有效治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一)

国内外学者关于农村治理的研究兴起于上世纪80年代,与这一时期的农村改革特别是村民自治的实施息息相关。目前学界关于农村治理的研究在借鉴西方国家社区治理理论与研究方法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发展与完善农村治理研究的相关内容。目前学术界有关农村基层治理的研究成果日益丰富,在研究当前农村基层治理中存在问题的同时也揭露了其根源,并从自身的视角出发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

目前我国农村基层治理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较大成就,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为农民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公共物品是我国农村治理的重要目的。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存在公共物品供给不足、供给结构失衡等问题(李明,2011),因此,为更好解决这一问题,不少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进行了研究,对公共物品供给不足的原因、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进行深入研究,提出了很多有前瞻性与实用性的对策。随着农村选举的引入和推行,村委会用于农村公共物品的开支逐渐增加(Renfli Luo,2007;Wang,Shuna,2009)。陈潭(2010)、SUN Qiguietc(2016)等学者通过调研发现税费改革之后,“一事一议”制度是

目前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主要方式,由于该制度自身的缺陷导致农村公共物品供给陷入困境。因此,为更好地解决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不足问题,不少学者从治理主体多元化角度出发,主张将政府、农民、社会及市场等主体纳入供给中,从而构建多元供给模式满足农民需求(方堃,2008;杨剑、程勇,2014;SUN Qiguietc,2016;张举国,2016)。

其次,农村土地争端日益成为引起农村矛盾纠纷的重要原因。为更好地解决农村土地争端、化解农村社会矛盾,有学者一方面探究农村土地纠纷产生的根源与原因(陈丹、陈柳钦,2011;白呈明,2007),另一方面何国长(2009)、Po,Lanchih(2011)等学者通过调研,认为成立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社,规范土地流转是解决土地争端的有效方式。除此之外,有学者指出通过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律、合理界定利益边界,构建和整合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土地纠纷得到及时疏解(陈丹、陈柳钦,2011;白呈明,2007)。

再次,农村空心化日益成为我国农村基层治理所面临的巨大挑战,为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学术界为此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取得了不错的效果。王伟勤(2014)认为空心化意味着乡村社会组织日益解散,乡村社会逐步进入个体化时代;张志胜(2009)、陈家喜、刘王裔(2012)认为空心化会造成农村社会出现公共服务空心化、基层民主空心等严重后果,同时指出市场化、工业化及城市化是农村空心化的出现的根源。为解农村“空心化”之痛,韩日两国通过注重农村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以及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农村治理等措施促进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王伟勤,2014;王国华,2015)。我国贵州省通过加快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建设美丽乡村,形成了农村“空心化”治理的贵州模式(皮坤乾、杨风雷,2014);以上举措可以为我国中西部地区解决农村空心化问题提供模式借鉴。陈家喜、刘王裔(2012)认为通过明确农村社区建设的重心和方向,加快农业生产、农村公共服务、农村基层民主和农村社会文化等领域的政策革新,有助于促进农村空心化问题解决。

最后,随着农村社会的发展,农村基层之中主体多元化日益成为农村基层治理的新特征(郭丽兰,2016;徐勇,2013)。针对农村治理主体日益多元这一现状,一些学者认为多元主体的参与和合作是解决农村问题的有效尝试。例如,为更好地实现农村环境治理,不少学者主张通过加强政府、NGO、企业及农民等主体的的联系与合作,以此更好实现农村环境治理(朱俊瑞、赵成斐,2016;顾金土、金巧巧,2016;杨丽丽、黄宁,2014;余克弟、刘红梅,2011)。随着治理主体的多元,各主体在治理过程中形成了领导与被领导、非对称性互依、消长型及互促型等四种权力关系(徐勇等,2013)。但目前我国农村治理模式仍然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单中心”治理,治理主体、方式较为单一,农民组织化程度不高,从而使多元治理主体在农村基层治理中尚未发挥应有作用(熊小群,2012;袁金辉,2016;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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