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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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的概念

厘清概念是认识事物的首要环节,宪法概念是宪法学的基础问题,深入研究宪法概念是对宪法学任何问题进一步探讨的基础。如果对这个基础性的问题没有弄清楚,那么进而研究宪法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只能如空中楼阁。因此,有必要对宪法这一概念加以深入研讨。

标签:宪法;宪法概念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7-0160-01

1 研究宪法概念的重要性

当今世界,宪法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通过宪法这种最高法律的形式来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规定人民基本权利义务,规范国家政治经济生活成为各国实现法治的重要途径。可是对于到底宪法是什么这个问题由于生存和发展的文化和背景意识形态的不同,各国学者还没有给出一个统一的观点。其实,对宪法的概念问题的研究是宪法学最基础的理论性问题。德国学者克纳德认为,对实定宪法理解是以宪法概念的理解为前提的,只有以宪法的概念的理解为基础,我们才能分析各种宪法问题,并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因此,宪法的概念问题是宪法学研究中的元问题。具体来说宪法的概念问题之所以重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的概念关系到宪法的实质与作用,对于概念的界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宪法学科的体系和研究宪法的方法。(2)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是社会秩序得以存在的基础,是法治得以存续发展的支撑。而宪法概念的界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部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矛盾这个问题上的态度。(3)宪法的概念中包含了许多国际上通行的概念,研究宪法的概念,也是法治现代化、国际化的必然要求。由于宪法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文化背景不同,以及意识形态的不同导致了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标准来看宪法概念会得到不同的结论,因此笔者试从概念的界定出发,探讨对宪法概念的界定。

2 什么是宪法的概念

众多的宪法书籍对宪法概念的分析大都是从三个方面来说明的,一是从内容上,二是从本质上,三是从特征上。多数宪法学者也只是从宪法概念有哪些,宪法该怎样去定义的角度进行研究,这些路径都往往忽略宪法概念本身就是一个值得分析的问题,因此,笔者首先把宪法的概念当做一个整体来看,也就是说,首先来看看什么是宪法的概念。要弄清楚宪法的概念是什么这个问题,就要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概念。

2.1 什么是概念

概念是人们用来描述认识对象特性的逻辑形式。正是通过概念这种逻辑形式,人们才会将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纳入自身的认识体系,为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提供必要条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人们认识水平的差异,以及使用概念的目的不尽相同,所以,在不同的语言表达环境下,同一概念可能会指向不同的内容,在现代社会中,为人们所使用的概念这种逻辑形式也存在一个统一内涵和外延的问题,不然,不同的人群使用同一概念就无法达到交流思想和情感的目的。保证人们在交往活动中所使用的概念的同一性,一般应当遵守三个原则:一是要正确的划分概念所存在的语言文化环境,注意概念所具有的文化特性,二是明确界定概念所指向的认识对象的范围,防止人民因在不同意义上使用同一概念而对

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产生不必要的认识分歧,三是在使用概念的目的上达成基本共识,突出强调概念的逻辑功能和作为人们认识工具的局限性。

2.2 什么是宪法的概念

学界所认为的宪法概念常常有三种状态:一是从宪法的辞源学说上来谈宪法的概念,即古今中外文献中最初创设宪法这个词语是用它来表达什么含义。二是从法学上来将宪法与法的概念进行比较来理解宪法是什么。三是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从法律形式上来理解作为法律的宪法的概念。笔者认为,从辞源学上和法律形式上都无法清楚和完整的界定宪法的概念,应把宪法作为一种法来看,即把宪法作为法学概念的法来看,因为它不仅具体的指作为一种形式的规范,而且还包括了创制、监督等具体运作的制度,同时也包括宪政思想等各种意识形态。

既然概念是人们用来描述认识对象特性的逻辑形式,那么宪法的概念就是人们对宪法的特性进行描述的逻辑形式。人们对宪法的特性的描述不同,也导致了人们对宪法概念的不同界定。然而宪法概念的界定,关系到人们对宪法实质和功能的认定,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宪法学范畴体系的结构和研究方法的选择。因而要给予特别的重视。

2.3 对宪法概念的界定

经典意义的宪法理论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或者“宪法是确认民主制度、表现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根本大法”。这种观点认为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的根本问题,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一般法律更为严格,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和修改的依据。宪法的根本大法的性质是宪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关键所在,也是宪法所特有的属性。但是这种定义的缺陷在于它只适应于来理解中国的宪法是什么而不能对其他国家的宪法做一个统一的界定。一个宪法概念所包含的内容必须为每一部宪法所具备,至少是在已知的宪法中没有相反的情况存在而使概念所揭示的事物属性发生内部的矛盾。经典意义的宪法概念恰恰就是在这一点上存在逻辑上的错误或缺陷。

(1)宪法作用的角度考察宪法的概念。

刘茂林老师认为,宪法是人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有意识的组织政治共同体的规则、以及由该规则构建的社会秩序。从宪法作用的角度界定宪法的概念一方面很好的揭示了宪法具体的一面,可以很好的反驳宪法无用论者的论调,使宪法在作为其他部门法母法的同时,具备了自身的规则性,即是一种政治共同体的规则。以往宪法研究者往往关注宪法的根本大法属性而忽略宪法自身的规则性,往往称宪法为弱制裁性,认为宪法只是宣言性的法律,这样的观念之下对任何宪法问题的研究都会陷入形式上的窠臼。因此,应当肯定从宪法作用的角度来考察宪法的概念不失为一个很好的思路。但是这一思路也有其不足之处,将宪法定义为一种规则以及由这种规则构建的社会秩序,不能凸显宪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殊属性,作为定义,首先要达到的目的便是将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不同之处画龙点睛式的指出来。(2)权利与权力的角度考察宪法的概念。

尹德龙老师认为,宪法是规定国家权力和公民的权利分配、行使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俞德鹏老师认为,宪法是调整立政关系即人们在确立国家重要制度和决定国家重大事情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童之伟老师认为,宪法是分配社会权利并规范其运用行为的根本法。从权利与权力的角度考察宪法的概念是对传统经典意义的宪法概念的一种挑战。这种新思路是值得肯定的进步,因为纵观宪法的发展的历程,实际上就是人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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