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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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66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和耕地计划指标;

(二)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计划指标;

(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指标;

(五)“三旧”改造计划指标。

第三条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为省级预留指标和分配给市县指标。省级预留指标用于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和相关民生项目,分配给市县指标用于本地区除省级预留指标保障范围

外的项目建设。

分配给市县的指标实行直接分配与奖励分配相结合制度,引导和倒逼各地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和拆旧复垦,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

省直接分配给各地的指标包括根据重大平台和省产业转移园分配的指标,以及在本办法实施后五年内直接分配给粤东西北各地的扶持指标。除此之外,省不再直接分配指标给各地。

省可根据各地“三旧”改造和拆旧复垦情况、引进重大制造业项目落地情况奖励分配部分指标给各地。

第四条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工作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工作会议)。工作会议由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或委托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召集。

省工作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法制办作为成员单位。市、县级工作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省工作会议负责审议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方案,省有关分配方案不得为具体建设项目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市、县级工作会议负责审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方案和落实到建设项目的具体方案。未经工作会议审议,不得为具体建设项目安排指标。

第二章编制与分配

第六条编制。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会同本级有关部门提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逐级上报到省国土资源厅。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计划年度内省级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矿山五类单独选址项目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计划建议。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各单位及各地级以上市计划编制情况,统筹编制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报国土资源部。

第七条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预分配。每年12月31日前,省国土资源厅以当年国家下达广东省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为基数,按照50%的比例确定全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预分配总量,用于解决全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前的指标需求。

预分配给各市指标数量,以当年分配的省重大平台指标数、存量建设用地盘活面积及重大制造业项目供地面积为基数,按一定比例确定。

除按照前款规定预分配指标给粤东西北等欠发达地区外,增加预分配扶持指标给粤东西北等欠发达地区,具体数量以各市近三年计划指标使用年均值为基础,按照一定比例确定。

各市应将省预分配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预分配给本行政区域的县、市,各区计划指标由地级以上市统筹安排。

第八条分配。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方案,报省政府批准执行,并抄送国土资源部。

1、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省预留部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支持省级重大基础设施和有关民生项目等省委、省政府重大部署及重大政策项目建设,其余指标根据省重大平台及省产业转移园、各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落地的重大制造业项目以及对粤东西北等欠发达地区扶持安排分配到各市。

(1)省级重大基础设施及民生项目计划指标。该计划指标由省负责管理,具体数量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级立项或省授权、委托、下放给市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矿山等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精准扶贫、环保设施等民生项目用地需求计划建议清单,以及国家当年要求单列下达的农民住房、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专项计划指标等情况确定,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各地需使用该类指标进行报批用地时直接由省予以核销。该计划指标中,农民住房指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专项用于农民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2)省重大平台及省产业转移园计划指标。该计划指标分配到各地执行。其中,省重大平台计划指标数量根据前三年度该区域范围内计划指标使用年均情况确定;省产业转移园计划指标数量根据上一年度该园区评价情况及前三年度园区范围内计划指标使用年均情况确定。

(3)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和重大制造业项目等奖励计划指标。该计划指标分配到各地执行。其中,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奖

励计划指标根据上一年度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含“三旧”改造及拆旧复垦等)面积,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一次性下达到相应的县(市、区);重大制造业项目奖励计划指标根据投资额度以及经省、市确认已供地情况,按照供地面积一定给予计划指标奖励,一次性下达到相应的县(市、区)。区获得的奖励计划指标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安排,奖励计划指标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规定。

(4)扶持计划指标。在本办法实施后五年内对粤东西北等欠发达地区按各市前三年计划指标使用年均量的50%—20%分配扶持计划指标,其中第一年为50%,逐年降低到第五年的20%。五年后不再分配扶持计划指标。

2、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计划指标

根据国家下达的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计划指标,以各市本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为依据,确定各地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计划指标。

3、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根据省向各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确定。

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指标

根据国家下达的相关计划指标总量,以各地级以上市上报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指标需求为依据,结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予以统筹安排。

5、“三旧”改造计划指标

该计划指标的分配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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