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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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版)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

备注:1.若纳税人到省内外出经营的,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将通过大集中征管系统传递电子版《外经证》至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不需要向纳税人打印核发纸质版《外经证》。

2.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外经证》后,在外出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3.到省内外出经营的,应持有填表说明中的第一点提及的资料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时,应当在经营地地税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不需回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外经证》。到省外或深圳市外出经营的,需持有的资料视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要求。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经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签章,纳税人应当持《外经证》回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

填表说明

1.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填写本表(项目编码由税务机关填写),并持如下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2.纳税人原《外经证》到期但外出经营活动未结束,填写本表(项目编码由纳税人填写),并持如下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原《外经证》(到省外或深圳市经营的纳税人需提供);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3.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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