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科科教科岗前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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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
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
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
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
•一、医疗行业法律法规 •二、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三、违纪违章处理办法
一、医疗行业法律法规
• 1、执业医师法 •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4、刑法 • 5、母婴保健法 • 6、传染病防治法 • 7、护士条例 • 8、药品管理法 • 9、献血法 • 10、侵权责任法
《执业医师法》
•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 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 第四条 •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
重功能障碍的; •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
般功能障碍的; •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 第十四条
•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 政部门报告。
•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 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 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 绝急救处置。
•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 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 属同意。
不以规矩 不成方圆
• 大千世界,纷繁复杂。如果没有一定的规矩就没有 秩序,我们就无法找到一个可以遵循的标准,就会 乱成一团,也就无从谈论国家及社会的安定;所以 我们少不了“规矩”,少不了制约和限制我们行为 的各种准则。比如学习,学校没有了规章,我们就 不可能安心上学;比如工作,没有了制度,我们就 不能规范员工的行为;不如生活,没有了法律,我 们就无法制约犯罪。。。。
•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 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 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
•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 诊疗活动。
•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 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 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 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 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 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 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 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 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 准后实施。
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 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 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 料。
•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 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 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 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 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 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适用本法。
•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
考试: •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
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 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 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药品管理法》
•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百度文库过资格认定的
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 作。 •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 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 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 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 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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