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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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须知
常州市新北区司法局印制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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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四类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的开放式监督管理、教育改造方式,由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由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开展日常管理教育。通过社区矫正,将促使每一位社区服刑人员早日适应社会、融入社会并成为合格的社会公民。为帮助你更好地接受社区矫正,我们摘录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编印了《新北区社区服刑人员须知》,发放给你供你学习。
希望你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希望你回到社区后,能与家人和睦相处,搞好邻里关系,热爱集体,遵守公德,积极参加社区服务和教育活动,在接受社区矫正中不断改造自我、完善自我。
最后,要求你与我们和乡镇(街道)司法所保持密切联系,进行思想沟通和交流,尽力为社区多做有益的工作。
常州市新北区司法局
社区服刑人员须知
为规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刑罚顺利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须知:
一、报到登记
(一)报到:(1)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区司法局报到。
(2)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按相关规定准时报到。
(二)登记:社区服刑人员到区司法局报到后需认真学习社区服刑人员须知,并在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二、入矫
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所接受司法所的管理,在入矫当月参加区司法局统一组织的集中入矫教育活动。
三、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做到:
(一)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二)学习: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三)社区服务: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四)报告: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定期电话报告和到司法所当面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当面报告时,应当提交书面材料。社区服刑人员不具备书写能力的,由司法所记录在案。
(五)分类管理: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后三个月一律接受严格管理。严格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周电话报告一次、每两周当面报告一次;普通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周电话报告一次、每月当面报告一次;宽松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两周电话报告一次、每月当面报告一次。社区服刑人员因身体原因无法到司法所当面报告的,经司法所同意,可以委托矫正小组成员或家庭成员代为提交书面材料,司法所将情况记录在案。社区服刑人员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司法所。
(六)手机定位:严格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应接受移动定位管理,定位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随身携带,不得无故停机、关机或转借他人使用。如遇遗失、失窃等情况,需在24小时内报告司法所并立即补办移动手机卡继续接受定位管理。
(七)保外就医:被决定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除遵守上述规定外,同时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就医: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2、请假:确因治疗需要,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以及参
加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3、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八)外出与出境:居住在我区的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常州城区。
1、请假手续:社区服刑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常州城区,应当提前七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出示病历等相关证明。情况紧急的,可以用电话方式提出申请,由司法所记录在案。对批准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发放准假通知书,写明社区服刑人员姓名、外出事由、期限和目的地。情况紧急的,司法所可以向社区服刑人员电话告知准假决定,并记录在案。
2、批假权限:社区服刑人员申请外出时间在七日以下的,由司法所批准,报区司法局备案;超过七日的,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区司法局批准。对实施严格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从严审批其外出申请。
3、续假:社区服刑人员经批准外出期间,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延长请假时间的,应当返回居住地提交书面续假申请,审批程序适用前款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返回居住地续假确有不便的,经司法所同意,可以采用寄送、传真等形式提交书面申请。
4、请假时限:社区服刑人员一次外出时间(含续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5、销假: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外出期限届满前返回居住地,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到司法所签字销假。
6、补课:社区服刑人员返回居住地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安排其补全因外出未完成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课时。
7、禁止出境:社区服刑人员不得出境。
社区服刑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由司法所代收交区司法局送区公安局扣押,矫正期满后返还。
(九)迁居: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区。
1、迁居手续:社区服刑人员因就业、就学等原因导致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司法所报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征求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后作出是否准予变更居住地的决定,送达社区服刑人员。
2、报到:社区服刑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十)禁止令:司法行政机关加强监督检查,教育督促社区服刑人员遵守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
社区服刑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因就学、居住等原因确需进入的;或者被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有正当理由确需进入的,由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十一)会客:社区服刑人员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被告人、罪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的人员。
社区服刑人员未经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接受媒体采访、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