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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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流程
(一)受理
1、案件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所办公室人员将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等案源信息,认真做好登记,并当日向单位领导汇报。
经领导批准后,安排动监所执法人员对案件的第一现场进行检查。
2、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2人以上)外出巡查、办理上级交办案件、群众举报案件时,必须携带“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时必须出示执法证。
现场未能提供执法单位所需相应手续或发现有违法行为需要立案、调查、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取证(拍照、录相);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现场需暂扣工具、物品的必须开具《查封(扣押)通知书》、《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产品确认通知书》。
回所后,向领导及时汇报巡查和办案的情况,将个案的第一现场检查笔录报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登记。
(二)立案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执法人员将个案的第一现场检查笔录报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登记,申请案号。
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局法制科审批,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由法制科报领导审批。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局法制科提出撤销立案申请。
(三)调查
立案后,执法人员对案件进一步详细调查。
确认违法事实,提出
初步行政处罚意见。
(四)审核与批准
执法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局法制科,提出处理建议。
特殊的、处罚金额多和处罚幅度大的案件由法制科、执法单位集中会审,作出会审决定,参加会审人员签名。
局法制科对违法事实和证据、违反法规条款、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及此案的资料进行审核把关,报领导审批并签名。
(五)处罚与执行
1、事先告知。
执法人员根据案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法规条款、处罚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符合听证程序的,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组织听证,并作《听证通知书》,盖行政机关印章,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等。
综合听证情况,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经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写出《听证报告书》,与《听证笔录》一同上报局法制科,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2、处罚决定。
根据审核、听证结果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写明当事人姓名和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违反法律条款、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3、送达。
执法人员制作《送达回证》,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
法定程序送达,注明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的当事人签收,其他方式送达的注明送达情况。
4、执行。
责令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将罚款交到即墨市畜牧兽医局财务中心。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天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结案归档。
案件处理完毕,写出《行政处罚结案报告》上报法制科,由法制科对整个案件重新审核,报领导审批并签名。
将案件资料整理装订归档,一案一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