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稳健性原则的应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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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论述稳健原则的产生前提,说明了其存在现状,并通过理论和实例分析,论述了稳健原则的适用性及实际运用。

关键词:稳健原则风险收益

稳健原则指面临不肯定的变化,会计人员对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要持合理计算的态度,不计或少计,以致一旦发生巨额损失,不必积累过多财力应付可能的损失。在西方会计中,普遍认为稳健原则是:“损失要算足,而无视可能的利益。”而我国规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一、会计稳健原则产生的前提

稳健原则包括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等各个方面的稳健性内容。在会计确认上,要求确认标准建立在稳妥合理的基础上;在会计计量上,要求不得高估资产,利润的数额;在会计报告中,则要求会计报告为信息使用者充分披露,特别是要报告有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

(一)稳健原则――风险的客观存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总会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所谓不确定是指由于获取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完全而出现的概率事件,是一种可能性的情况。)不确定性的出现会使企业的经营存在各种各样的经营风险。因此,如何在风险中把握企业的经营,使之能够在风险中生存和发展,就需要有一种能够使企业在经营处于一个相对安全的规范,这就产生了稳健原则。在风云变幻的市场大潮中,竞争和风险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企业既面临机遇,又要经受考验。风险与收益是密切相关的;风险越大收益越大,对企业而言是动力;收益越大,随之而至的风险也就越大,甚至会带来更大的损失,对企业而言是压力。风险与收益是形影不离的,而会计的稳健原则正是解决这对矛盾的良药。企业经营风险及其可能带来损失的客观存在性,决定了会计稳健原则的客观存在。可以说,稳健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内在稳定器”。

(二)稳健原则的曲折发展过程稳健原则的兴起是20世纪初到经济大萧条之前。当时的稳健原则主要表现为对资产的低估,稳健原则是一项占支配地位的会计原则,其他原则与之冲突都要服从于该原则。这主要是由当时的经济社会环境造成的,当时的会计蓄意少报资产价值,可以抵制虚报业绩并维护股东权益;这样做给公司董事已投资本以广泛的伸缩余地。由于当时的银行家是最具影响力的会计报表使用者,稳健原则为41g),对付债务人虚增抵押品价值提供了保障。其后持续的价格下跌,更是助长了稳健原则的使用。因为,这使得资产更新更加容易并能与资产负债表的低估相符合。可见,稳健原则在当时作为一种传统的法则是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的。

稳健原则作为现代会计的基本原则之一,作为一项重要的会计原则已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和应用。企业要在现代竞争和风险并存的市场大潮中获得收益,就必须尽量避免风险,寻找风险和市场的最佳结合点。这就要求在财务上力求稳健,明确各种收益的风险或者说尽量估计出各种收益的风险,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从可以接受的风险或者可以避免的风险中获得收益。稳健原则就是在这种风险和收益并存的市场环境中得到普遍的接受和认可的。

二、会计稳健原则的适用性及应用

(一)会计稳健原则的认识会计总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并随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一项会计原则是否有生命力要看其是否适应经济环境对它的要求。笔者认为,现阶段稳健原则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并且提倡以传统观念上稳健原则为主。我国大部分企业没有上市,其

融资渠道仍主要为直接投资和向银行贷款;即使已经上市的公司其典型的结构也是国有股、法人股占绝大部分比例,且国有股及法人股一般不参与流通,在资本市场还远未发育成熟,无法对企业的经营进行制约、监督和发挥资源配置作用于的情况下,资本所有者自然要依赖报表了解其投入企业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我国国情决定了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是财务会计的主要目标。而稳健原则正是为达到此目标应该遵循的。稳健原则对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性的影响。我国经济处于从计划到市场的转轨时期,国有企业要自己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自我承担市场风险,面对不确定的事项,在会计处理上必须充分估计可能性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加强企业竞争力。而长期以来,在对国有企业的业绩考核中片面强调账面上资产4g-nfo值和利润、产值等指标,造成坏账不提准备,固定资产折旧太少难以更新等等情况。尤其在经济不景气时期存在巨大的风险,如不及时处理后果难以设想。实行稳健原则可以在企业财务报告中及时的反映企业面临的风险,使会计信息更能反映企业真实情况。

(二)会计稳健原则的应用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稳健原则得到更进一步的运用。

(1)备抵项目的变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稳健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减少企业资产“泡沫”。但是由于可变现净值和可回收金额确定的随意性,实际上可以很隐蔽地利用计提减值准备来进行利润操纵。笔者认为,可以规定将转回的减值准备不得计入当损益,即除非有明确的市价,对资产减值准备转回部分均一律作为调整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处理。这样处理既合理又可行,有利于上市公司真正按照资产减值和价值回升的实际情况进行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来操纵公司利润的现象发生。

(2)长期投资核算的变更。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长期限投资项目有较大的变动,主要体现在权益和成本法的使用范围,在旧的行业会计准则或股份制会计准则中对于何时采用权益法分别制定了占股数标准,其标准分别是50%和25%,但新的《企业界会计准则》中规定占股数达到20%就应该采用权益法进行投资收益核算。指数的下降就是为了确保企业的会计报表能够更合理的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避免虚假利润的出现,也正是体现了稳健原则。

(3)债务重组会计政策的变化。原来准则规定,企业债务重组中实际用于清偿的资产价值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修订后的会计准则规定,债务重组中产生的以上差额计人资本公积。

(4)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的处理。以前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滥用会计政策(如没有收入的情况下确认收入),滥用会计估计,滥用会计估计变更没有特别的规定,也没有什么制止措施,而新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规定,凡是有以上行为者视为重大会计差错,要求在以后年度内按原渠道转回,也就是说当期增加利润的,应当冲减上年利润;当期减少利润的,则增加上期利润。

(5)收入确认的标准更加稳健。“收入”准则规定,确认收入同时满足四项条件,即要注重交易的经济实质,判断每项交易中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是否已转移,是否保留与所有权相关的继续管理权,是否仍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收入和相关成本能否可靠计量等重要条件。只有这些条件同时满足才能确认收入,否则即使已经发出商品,或即使已经收到价款也不能确认收入。新会计制度对提供劳务的确认更体现了稳健原则,如预计已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则不能确认收入,但应将收入时还应该考虑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估计价款不能收回的,不应当确认收入;已收回部分价款的,只将收回部分确认为收入。

(6)无形资产的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明文规定:企业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人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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