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代产权理论到现代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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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第6卷 第4期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Jiangsu University(S ocial Sciences)

Jul.,2004

V ol.6N o.4

从现代产权理论到现代产权制度

储 东 涛

(江苏省委党校,江苏南京210004)

[摘 要]20世纪30年代,以美国经济学家科思为代表的经济学家,逐步建立起现代产权理论。产权学派分析了当今世界存在的3种主要的产权形式:共有产权、国有产权、私有产权。

这一分析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作为考察基础的,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使私有制更加纯粹。但是,产权经济学强调制度因素对于经济运行的极端重要性,无疑对我们具有重大的启迪。我国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要从以下4个方面着手:1、加快界定企业产权,切实做到归属清晰;2、坚持“两权分离”、

“权责明确”;3、采取法律和其他手段严格保护各种产权;4、加快建设产权市场,使产权“流转顺畅”。

[关键词]现代产权理论;现代产权制度;科思

[中图分类号]F0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604(2004)04-0081-06

上个世纪30年代以来,以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H・科思(R・H・C oase)为主要代表的经济学家,逐步建立起现代产权理论,在当代西方经济学中形成了产权经济学派,亦称新制度经济学派。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对产权问题知之不多,但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产权成为一个热点问题。1993年,我们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首次提出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21世纪初,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又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这表明中国共产党人不仅高度重视、深入研究现代产权理论,而且提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的崭新观点,致力于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我们党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的一个重要体现。

一、现代产权理论的形成

科思于1964年起任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和《法学与经济学杂志》主编,1991年,在他81岁高龄的时候,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科思半个多世纪的学术生涯,主要不是考察经济运行过程本身,

而是着重研究经济运行背后的财产权利结构,即经济运行的制度基础。他所运用的研究方法,不是数学的、效用主义的边际分析,而是典型的制度分析,是通过对某些经济现象的分析来阐述隐含在这些现象背后的经济运行规则和制度基础。科思早已被公认为现代产权理论的奠基者和主要代表人物。

1937年,科思在伦敦经济学院学报《经济学家》上发表了著名论文《企业的性质》,第一个运用市场价格机制下交易费用的方法来研究企业存在的合理性。在他看来,市场和企业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可以互相替代的手段,其不同之处在于:市场对资源配置由非人格化的价格来调节,而企业则通过管理者的权威关系来完成。两者之间的选择依赖于市场定价的成本与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成本之间的平衡关系。换句话说,企业的出现是企业的交易费用低于市场的交易费用的结果,因而交易费用的差别是企业出现的原因。企业的边界就取决于企业内部行政管理费用与市场交易费用的比较。在这里,科思首次提出著名的“交易费用”(或“交易成本”)概念。

1960年,科思在《法学与经济学杂志》上发表《社会成本问题》(亦译《社会费用问题》),这本

[收稿日期]2004-02-10

[作者简介]储东涛(1946-),男,江苏丹阳人,江苏省委党校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政治经济学、区域经济学、发展经济学研究。

著作后来被公认为产权经济学领域的经典之作。在这本著作中,他把“交易成本”概念拓展为“社会成本”范畴,而社会成本范畴研究的核心又在于所谓的“外部性”问题。外部性是经济活动中的外部损益问题,它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极为普遍。产权经济学谈得较多的是有害外部性。恰恰在外部性问题上,产权界区含混所造成的混乱和对资源配置有效性的损害表现得最为充分,因而科思从正面论述产权的经济作用,指出产权的经济功能在于克服外部性,降低社会成本,从制度上保证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60年代末期以来,产权学派把注意力转向更加深入地研究产权的内涵,以及运用产权理论对各类企业进行产权分析。这标志着产权理论研究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是由科思、德姆塞茨(H・Demsetz)、阿尔钦(A・Alchian)、菲吕普顿(E・Furubotn)、佩杰威齐(S・Pejorich)等人作出的。佩杰威齐和菲吕普顿指出,产权学派的研究,主要着力于产权、激励与经济行为之间关系的研究,尤其探讨不同的产权结构对收益———报酬制度和资源配置的影响,权利在经济交易中的作用被予以突出关注。

那么,到底什么叫产权呢?把产权与所有权区分开来,是把握现代产权理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在英文中,所有权是Ownership,集合名词,产权是Property rights,复数形式,这就意味着产权有多种形式。科思本人并没有给产权下定义,而是力图把产权与所有权相区别。他指出:“我们会说某人拥有土地,但土地所有者实际上拥有的是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力”,[1](p.50)而且,这种行为权是受到限制的,“个人权利无限制的制度实际上就是无权利的制度”。[1](p.123)可见,产权与所有权是有区别的:产权是受到时空限制的所有权。

科思的追随者之一德姆塞茨在《关于产权的理论》中,对产权作了比较集中的论述。如:“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这些预期通过社会的法律、习俗和道德得到表达。产权的所有者拥有他的同事同意他以特定的方式行事的权利”,“要注意的很重要的一点是,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这一认识很容易地导致产权和外部性之间的密切关系”,“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当一种交易在市场中议定时,就发生了两束权利的交换。权利束常常附着在一种有形的物品或服务上,但是,正是权利的价值决定了所交换的物品的价值。提出权利束构成的形成与结合的问题比经济学家所共同探讨的问题更为重要”。

这些话都说得比较晦涩,但是符合科思的原意,德姆塞茨特地注明这些含义是从科思那里引伸出来的。这些论述实际上包含以下一些基本思想:第一,产权不同于所有权,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者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而产权则指人们是否有权利用自己的财产使别人受损或受益的权利;第二,产权事实上是一种“行为权”,它规定了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可以与否的标准在于人们应如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第三,产权是两种平等的所有权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市场交易是两束权利的交换,对方都从各自的权责利出发,因而产权理论就是要在平等的所有权之间界定权责利关系。

阿尔钦与德姆塞茨不同,他在《产权:一个经典注释》中开头第一句话就给产权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2](p.166-200)这里的“经济品”,可以理解为经济资源,如土地(矿产)、劳动(知识)、资本等。

然而,菲吕普顿和佩杰威齐又指出,产权不是指一般的物质实体,“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因此,……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菲吕普顿、佩杰威齐在对产权概念作了这番强调之后,还特别加注指出:罗马法、普通法、马克思和恩格斯以及现行的法律和经济研究基本上同意这一产权定义。

二、现代产权的丰富内涵

综上可见,产权学派笔下的产权,具有丰富的内涵:第一,产权是通过社会“强制实施”的。社会的强制表现为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条例、决定、政策以及习俗和社会公德等。如果没有这种社会强制力量的监督和保护,产权便无法实施。

28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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