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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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基本、最具有对抗性的竞争行为是价格竞争行为
2、作为现代竞争法产生的标志,开竞争法之先河的法律是《谢尔曼法》
3、作为竞争法核心的反垄断法的产生,标志着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的产生,这个法律部门是指经济法。
4、我国现行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治理以行政程序为主,司法程序为辅
5、商店铺面橱窗是烟草广告中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媒体及场所。
5、商誉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6、对实施行政性垄断的阶段行为所指向的客体是他处于平等竞争条件下的商品。
7、对实施行政性垄断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适用的法律责任为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
8、行政部门利用职权,以“牵线搭桥”为名,强制一些企业订购其指定企业的产品,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交易行为。
9、世界范围内对竞争立法采用“一元立法”模式的国家或地区是中国台湾。
10、欧洲联盟将其反垄断规则称为竞争法。
11、在横向限制竞争行为中,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是价格卡特尔。
12、制定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国家是德国。
13、商业诽谤行为在主观构成要件上表现为主观上明知故意。
14、对商业贿赂的典型形态正确的表达是回扣即指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帐内明示给村不构成回扣。
15、某厂采购员曹某接受了客户返还的3千元后上交厂财务。该款项入帐后冲减进货价款。该行为属于对方让利。
16、对经营者从事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监督处罚机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7、英国第一部竞争的成文法《垄断与限制竞争法》颁布的时间是1948年。
18、在反垄断法律、法规中,设立一些条文规定适用除外制度,我们称之为法律内含型。
19、与行政性垄断相对应的概念是经济垄断。
20、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任命。
21、《刑法》第219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刑罚规定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2、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竞争法执法机关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3、确定美国竞争法的域外效力内容的原则是所谓“效果”原则。
24、我国现行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是主要调整不正确竞争行为,兼顾限制竞争行为。
25、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6、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复议决定不是终局裁决。
27、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28、某家具店在一批出售的家具上贴着混有中文与外文的标签,中文注明“意大利聚酯家具”,消费者以为是意大利进口家具,而实际上是用意大利进口的聚酯漆涂的家具。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标示行为。
29、日本公平委员会由委员长和4名委员组成,任期为5年。
30、迄今为止,最广泛、最基本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是巴黎公约。
31、同一生产部门的企业,为统一采购原料和销售产品,通过订立协定,构成垄断性联合的垄断组织形式是辛迪加。
32、我国《工业企业划标准》规定的大型企业的年销售额是5亿元。
33、美国《横向合并指南》指出,当合并企业的市场份额占到35%的条件下,它们就有能力进行涨价并同时将产量降至合并前的总产量之下。
34、我国《价格法》的限价是指最高限价。
35、最早出现的反对不正当竞争的国际立法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36、一般认为,现代反垄断法的产生以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为标志。
37、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38、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举证责任实行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和“举证责任倒置”相结合。
39、经纪人王某介绍撮合,甲工厂与乙公司签订合做成一笔交易。甲工厂通过银行走帐在王某的个人信用卡帐号上汇入1万元做为“酬谢”。该行为的性质属于佣金。
40、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1、招标人的定标如果是对投标人条件的不完全同意,则该定标的性质属要约。
4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的规定,对行使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有关行政机关追究的责任形式是单纯的行政责任。
43、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来配置资源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
44、1945年的美国铝公司案中提出美国竞争法的域外效力,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此案中确立了影响原则。
45、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对象是以调整不正确竞争行为为主,兼顾限制竞争行为。
46、经营者不得采用购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以受贿罪名论处。
47、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数额的罚款。
48、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种约束性的规则,其法律渊源可以追溯到侵权法,特别是关于“冒充”行为的侵权法规则。
49、日本《禁止垄断法》规定,该法的执法机关是公平交易委员会。
50、对于特有的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予以订定适用的原则是使用在先原则。
51、对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2、某百货公司销售电冰箱,在门口广告牌上写明:“凡从本商品店购买冰箱者,会给总价款百分之二的回扣,介绍推销者给付总价款百分之一的佣金。”被人发现后,举报到有关部门,经调查发现,该商店给付的回扣和佣金,在帐面上有明确记载。该公司给付回扣的行为是变相行贿行为。
53、《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商业秘密的特殊性征具有实用性、不为公众所知悉、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54、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享有的权力有检查权、询问权、处罚权、查询复制权。
55、依照《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对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56、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假冒、仿冒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标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7、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假冒、仿冒行为的表现形式
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标志、擅自使用他
人的企业名称、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
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8、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实施主体可能是中央政府所属部门、地方政
府、地方政府所属部门。
59、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纵向非价格限制主要包括的形式有搭售、
独家经营、独占地区、许可证合同限制。
60、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市场交易原则有自愿原则、平
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商业道德的原则。
61、低价倾销行为的必须构成要析包括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有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的主观故意、遵守公认商业道德的原则。
62、商业诽谤行为构成要件的特征是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行
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侵害商誉的行为、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同业竞争者
的商誉、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诽谤。
63、行政性垄断主体的范围包括中央政府所属部门管理机关、中央
政府所属职能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政府所属部门。
64、竞争的积极作用是有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优胜劣汰的作用、
竞争调整价格与价值的关系、竞争体现了消费者利益、竞争具有驱
除非市场因素的作用。
65、构成广告欺诈的条件有欺诈的主体是经营者、欺诈的目的是诱
发受众形成消费决策、广告欺诈行为的客观表现是对有关的关键性
事实的虚假介绍、当事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
66、甲商场在春节前运进一批瓜果,按正常价格销售。由于是销售
旺季,各商场竞争激烈,瓜果已开始变质,甲商场便降低价格,定
价低于成本价。降价后,瓜果顺利地全部售出。甲商场的销售行为
是为了避免扩大损失而采取的应急措施,以低于成本销售鲜活商品。
1、经济竞争:是指在市场条件下,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为实现自身
在经济上的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较量和争逐的行为总称。
2、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的贸易内,
对该另一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产业造成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
者对该国国内的新建产业严重阻碍的行为。
3、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
品。
4、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它
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5、商业诋毁:是指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仅的行为。
6、独家交易:是指明产品供应商与销售商之间达成的销售商只销售
该供应的产品而不得销售其他竞争者的产品的协议。
7、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仿冒、作引人误解
的虚假标示或宣传等手段,对商品或服务的事实进行虚构或者对其
真实情况加以隐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8、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
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9、附赠:是指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附带向交易对方无偿地提供一
定数量的现金和物品的行为。
10、强制购买:是指明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从而排挤其
他经营者进行公平竞争的行为。
11、竞争法:是指国家在协调经营运行中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
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商业贿赂: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收
买交易对象或有人员,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的行为。
13、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滥用经济优势或两个以上经营者通过
协议等联合方式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行为。
1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5、补贴:是指由出口国政府或与政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对生产厂
商生产经营某种商品时所给予的一种财务支持,并由此对进口国国
内巳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或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
国内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阻碍的行为。
16、企业合并:是指如果一个企业通过取得财产、股份、订立合同
以及其他方式,能够对另一个企业施加支配性影响,这两个企业便
是出现了合并。
17、卡特尔:是指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通过以协定的方式划分市场,
规定定商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一个或几个方面,而形成的垄断
性联合。
18、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的商品。
19、搭售安排:是商品出售人与买受人之间订立的一种协议,规定
买受人购买某种商品时,必须购买另一种商品。
20、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
虚伪事实行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
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
益的行为。
1、竞争法的基本原则:1、自由竞争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
公共利益原则。
2、欧共体竞争法的实体内容:1、对共同限制竞争行为;2、滥用优
势地位行为;3、企业合并行为。
3、佣金的法律特征:1、佣金是商业活动中中间人所得的劳务报酬;
2、中间人必须有合法经营资格;
3、支付佣金和接受佣金都必须以
公开明示的方式进行,并必须如实入帐,这是佣金与回扣的本质区
别。4、佣金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
3、抽奖式有奖销售与有奖募捐防其它彩票发售活动的区别:1、主
体不同。2、目的不同。3、对购买者的意义不同。4、活动程序不同。
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列举的三类欺骗性商业宣传行为:
1、在商品上的虚假标示;
2、虚假广告宣传;
3、其他虚假宣传。
5、回扣的法律特征:1、回扣只能给对方单位或个人,而不能给对
方单位或个人以外的第三人;2、回扣的物理表现形式是经营者一方
向对方单位或个人给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3、这种金钱是在帐外暗
中给付的;4、经营者给付回扣的目的在于阻碍竞争对手参与市场竞
争,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与更多的经济利益。
6、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特征:1、调整范围上采取了综合高
速的立法模式;2、在规定多种救济方式的同时,侧重于行政执法机
关的主动干预;3、集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于一体。
7、商誉权的特征:1、商誉权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具有财产内容;
2、商誉权也有人格性质,总是和具体的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联系在
一起,离开了具体的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就无所谓商誉权;3、商
誉权不是一成不变的,不是只能一次或数次使用的权利;4、商誉权
的取得具有特定性。
8、搭售行为的构成条件有: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是从事
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2、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经
济优势滥用。搭售行为常见的是发生在该经营者的商品具有一定独
特性,并具有一定市场支配力的情况下。3、搭售或所附条件必须是
不合理的。
9、涉及四个特殊准则:1、实行广告的行政审查制度;2、严令禁止
在这些特殊商品的广告中使用一些宣传手法和一些宣传语言、文字、
数字、图案等。3、禁止对部分特殊商品作广告或者采取大众传播媒
介作广告。4、部分特殊商品广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性用语。
10、竞争法的作用有:1、规范市场秩序;2、促进有效竞争;3、保
护消费者权益。
11、竞争法的基本原则:1、自由竞争原则;2、公平竞争原则;3、
公共利益原则。
12、附赠的法律特征:1、附赠是商品交易行为的从行为;2、附赠
的赠品是向不特定的交易相对人提供的。3、附赠的形式多种多样。
13、不正当有奖售行为的表现有:1、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2、利
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
的抽奖有奖销售。
14、竞争法是经济法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一)经济法与市场的关联
及竞争在市场体制中的地位;(二)竞争法在实现经济法价值目标中
的作用。1、竞争法的目在在于促进市场竞争的有序展开,引导竞争
者的竞争行为向高效率的方向发展。2、竞争法具有经济法的性质:
(1)竞争法体现国家对传统私法领域的干预;(2)竞争法是公私兼
容性质的法律;(3)综合运用多种调整方法。
15、反垄断法的作用和价值:1、缔造、维护市场体制;2、推运经
济民主,维护社会安定;3、贯彻经济政策,调节产业发展。4、保
护企业和消费者,对受害者提供救济。
16、行政垄断行为及其特征:1、行为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及其部门。
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都是经营者,而此类行为的主体是政府
机关包括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滥用行政权力,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法行使管理经济的权力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控、
干预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但这种干预应是统一的、间接的和合
法的;而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力的滥用,它对经济的干预是分散的、
直接的和违法的。3、行政垄断行为具有较强的抽象性。行政垄断是
以政府命令、决议、政策或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形式表
现,行为的内容针对不特定的经营者不特定经营行为。4、行为具有
鲜明的强制性,行政垄断行为以行政权力为支撑、借助行政权力的
权威干预。经济活动,普通市场主体不能抗拒和逃避行政垄断的强
制力量。
17、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种类和危害:(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种
类: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1)盗窃商业秘密;(2)以利诱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
密;(3)以胁迫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4)以其他不正当手
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前项手段
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
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
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危害:1、侵
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助长
了社会不正之风,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3、破坏了公平竞
争的法律环境。
案情:某市一肉联厂长期以来经营状况良好,该厂生产的“回味”
牌肉肠口感很好,肉精味美,确有回味无穷之感…….
1、王某的行为合法吗?为什么?肉联厂制作、经营方面的信息
是否受法律保护?
答:(1)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其行为属于侵犯商
业秘密的违法行为。(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
人的商业秘密。”(3)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人公众所知悉,能为
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
信息和经营信息。(4)王某在本案中运用利诱的手段,侵犯了肉联
厂的“回味”肉肠的生产秘密,而加工制作等方面的信息为商业秘
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百货公司销售冰箱,在门口的广告牌上有这样一段文字:在
本处购买冰箱,给付总价款3%的回扣,给介绍推销者总价款1% 的
佣金……
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该公司的行为应否定为商业贿赂?为什么?
答:1、该公司的行为不应定为商业贿赂。2、理由是:该公司在广告
牌上所述的回扣实为折扣。无论给付折扣是佣金,其是否为商业贿
赂,关键在于是否“账外暗中”。该公司的折扣、佣金的给付,已于
广告牌上公开标明,不属于“暗中”;所给付的折扣和佣金均于帐面
上有明确记载,不属于“帐外”。故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有关规定,该公司的行为不应定为商业贿赂。
3、某市一大中型洗涤剂厂的“君子兰”牌清洗液近年来市场销
量一直稳步上升。主要原因是因其质量稳定,价格一直保持在每千
克9元,获得了质优价廉的信誉。1995年8月…….
试问:1.“君子兰”洗涤剂厂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为什么是不正当压价竞争行为?简述其构成要件及例外情
形?
3、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对消费者有无影响?
答:(1)君子兰洗涤剂厂的请求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根据《反
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的规定:经营者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本案中“洁玉”洗涤剂公司以低于成
本价1.5元的价格销售洗涤剂,竞争对手“君子兰”洗涤剂厂。事实
上,“洁玉”洗涤剂公司在具有雄厚实力的某大型集团支持下进行赔
本销售,致使正当的“君子兰”洗涤剂厂陷入停产境地。“洁玉”洗
涤剂公司的压价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违支
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2)不正当的压价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故
意在一定范围的市场上和一定时期内,以低于自己产品成本的价格
销售某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要注意的是,若是经营者通过
技术改造和大规模经营致使成本不断下降,则以高于自己的成本但
却大大低于竞争对手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以占领市场,则不受本法
的约束。其例外情形如下: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
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业、歇
业降价销售商品。
(3)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对消费者具有一定的影
响。短期内消费者因经营者低于成本销售及其竞争者连锁降价,可
以低价获得商品,有利;是长期来看,因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会使
大量实力较弱的竞争者退出市场,消费者丧失多样选择的机会;且
该不正当经营者在击垮竞争对手而控制市场时,势必抬高价格甚至
超过原充分竞争条件下的价格形成垄断价格,消费者只能花高价购
物,显然对消费者不利,易形成垄断经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势必破坏社会风气,导致市场竞争混乱,
社会秩序不稳,对处于弱势、被动地位的消费者不利。
4、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生产DHA、EPA类保健食品的厂商。1995
年国内兴起鱼油热,甲公司的胶丸在市场上占有主导地位,产品中
DHA、EPA含量为83%。……
(1)乙公司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恶意贬低甲公司产品,占领
市场。
(2)从商业诽谤的构成要件上分析乙公司的说法是否构成对甲
公司商誉的损害?
答:表述的是事实但不是事实的全部,有关说法未成定论,以此攻
击甲公司的产品,致使消费者产生因惑和误解,甲公司的产品因而
受到抵制,已构成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首先,乙公司从主体上经
营者,符合主体要件。其次,乙公司的宣传造成了甲公司的销量急
剧下降的损害后果。再次,乙公司侵害的客体是甲公司享有的EPA
含量高的特定商誉。最后,乙公司的行为是明知故意,目的就是贬
低甲公司,占领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