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国老百姓信访不信法1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分析:
湖北孝感中院清退后勤工人,要他们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 同。冯缤(湖北孝感中院法官)的妻子――清洁工胡敏拒绝 签字。理由是,她是唯一在中院工作了10年的后勤人员。按 照新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法院应当和她签订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但法院没有理会胡敏的要求,直接停掉了她的工 作。为此,冯缤和自己的“东家”先后打了三场“官司”, 均未达到维权预期。 在发现难以用法律诉讼为妻子维权后,匆匆踏上了上访 之路。他穿着法袍,到省高院门口喊冤、拦车,溜进最高人 民法院递状子…….冯缤身着法袍,千里迢迢,远赴京城,寻找 能给自己“做主”的权力人物,目的是要求依法立案、审理 一起劳资纠纷。
去年,河南南阳一农民工为讨回36000元 的工资,打官司两年,先后找劳动仲裁委 20多次,去法院60多次。为这场官司所花 费的交通费就有4000元,住宿费2280元, 用餐费9600元,电话费1000元,材料打印 复印费200元。这场官司一共花费了17080 多元钱,加上误工费,一共损失了53080多 元钱。不仅没有讨回一分钱,反而还倒贴1 万多元。如此高昂的成本,谁还敢走这条 途径?
5.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信访法》。
第一,涉诉信访的风险预警机制——告知涉诉信访 者因信访将承担的风险,,使涉诉信访成为一种理性的 行为。第二,增加对信访情况的区分,明晰对有理、 无理、缠访、闹访的界定,加大对无理上访、违法上 访的处罚力度,对行为妨害诉讼的,依法给予民事制 裁。第三,明确规定两审终审制度和申诉制度是解决 涉法信访的法律基础,以确保涉法信访问题只能通过 法律渠道加以解决,以促进信访工作的规范化、法律 化。
一、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在司法领域的客观反映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 法院在解决矛盾中的地 位日益突出,一方面,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变使过去有很 多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的事, 现在逐步由法律手段来调整, 另一方面,法治的不完善,配套的相应法制不健全,使 许多矛盾纠纷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导致涉诉类信访数量 上升成为必然。比如在企业改制、破产过程中, 职工安 置和拖欠工资、养老金、劳动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等问 题, 再如征地拆迁安置问题、农村土地调整、村组债务、 环境污染等问题, 在法院审理及执行过程中, 都容易发生 群体性上访。目前信访工作的严峻形势,是我国社会变 革过程中社会矛盾凸显期的客观反映,是我国全面走向 民主、法制、文明不可逾越的阶段。这些纠纷直接和经 济发展一定阶段及经济利益格局的重新整合等社会进程 相关,虽然一些纠纷也以诉讼形式纳入法律程序,但涉 诉信访不能简单地归咎于法院,它是社会转型期社会矛 盾在司法领域的客观反映。
那么,究竟什么是信访呢?
信访定义: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 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 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 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 理的活动。
信访制度在中国的现状:
目前,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 委、人大、政府、公、检、法以及相关 的职能部门,均设有信访接待机构。从 1993年以来,信访总量持续上升,2000 年全国信访总量首次突破1000万件(人) 次,2004年更是达1373万件(人)次。 这种情形,直到2006年才得到遏制。全 国信访总量虽有明显下降,但越级上访、 进京上访数量却大幅增加。
4.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完善法律援助机制。
国家要不断缩小贫富差距,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的 生活水平,全力消除涉诉信访的物质诱因,从根本上 消除涉诉信访;其次,对于因客观原因难以执行的案 件,建立必要的司法救济保障体系,保障当事人的基 本医疗、生活需要,防止当事人因实际困难上访;最 后,还要降低诉讼成本,以此来有效削减信访无成本 的负面影响。
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是产生信访 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公民民主意识 和法律意识在朦胧中不断增强,公民要求 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也不断增强, 但是由于许多公民的朦胧法律意识和法律 知识水平所限,不知应如何通过法律途径 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便使得群众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愿望通过信访渠道反映 出来。
在解决问题时,公众总是优先选择成本最 低效率最高的解决方式。这种选择的倾向,与 领导批示多寡无关。即便按照目前的领导批示 数量,领导批示相对于法律解决程序而言,也 是一种稀缺资源,为什么在领导批示如此稀缺 的情况下,公众还不倾向选择更为普遍的法律 程序而是选择不停上访以获取领导批示,既说 明现实中的法律途径成本太高,也说明我国存 在权大于法的现象。一次成功足以受益终身, 远比即便成功,执行成本也依然很高的法律程 序更有吸引力。
2.超越司法权限降低司法权威
法律不万能的,法院也不是万能的,我们不能把任何 社会矛盾都推向法院来寻求解决。让司法越出自己的界限, 过分强调司法的教化功能和实现实质公平的任务,甚至去 承担本应由政治领域解决问题的任务。这些份内与份外事 都推给法院时,法院是无法全部承载的,然则民众又期自 己的矛盾能得以化解,当这些期待无法实现时,司法便成 为批评的对象,必然降低司法权威。
我国自古以来的就有“惧讼”和“仇 讼”的思想,而且由于我国长期封建社会 行政与司法合一体制的影响,群众习惯于 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纠纷,而不愿通过司法 途径来解决矛盾纠纷。
中国民众不选择行政诉讼是因为对这种诉讼的程 序感到陌生和排斥。换句话说,他们并非排斥在行政 纠纷中使用诉讼,而仅仅是排斥某种诉讼。或许,不 论古今,中国民众都偏向冲突性较低、法官主导功能 较强的诉讼程序和审理方式:审理者应该以一个仁爱 的“父母官”形象出现,以尽量平和的方式解决问题, 而不是作一个只判定输赢、无感情色彩的仲裁者。这 种价值取向在清代尤为明显,即使在当代,也似乎尚 未完全消失。在行政纠纷中,民众很可能因为对手是 政府官员而更不希望失去法庭调解的可能性。于是, 现代的行政诉讼制度就显得过于生硬、冲突性过强。 相比之下,信访程序的模糊反而让人易于接受,即使 它效率偏低。
1.保障司法独立,加强审判质量,高司法公信力。
要增进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和认同,使之主动选 择和依赖司法救济,逐步减少对信访解决问题的依 赖,就必须树立司法权威、增强司法的公信力.。要 实现司法权威,首先必须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 法权,防止行政权等外部权力对司法权的不正当干 预。此外,我们还要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强化裁判 文书的说理,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说理要透彻,适 用法律要详尽准确,判决结果要明确,以减少其因对 裁判不明而引发的上访申诉问题。
2.加强法制宣传,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
加强法制宣传,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树立法 律至上的观念,使法律真正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以此消除和抵御传统思想中“人治”观念的负面影 响,使涉诉信访失去赖以产生和存在的思想文化与 历史根源。克服群众中存在的权大于法和“信访不 信法”的错误认识;强化对民众的现代法律意识教 育。
由于“党领导一切”的观念深入人心以及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行政手段处理信访 问题模式,使得群众认为党委和政府有绝对权 力,相信依靠党委和政府可以解决一切问题; 再者,在现行体制下,司法权受到行政权的挤 压,司法不能够完全独立,受地方党委和政府 干涉较多以及司法腐败和执行难的困扰,群众 不愿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尤其是反映行政 腐败问题。这样使得大量本可以通过司法途径 解决的问题而集中到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
由于法治的不完善,配套的相应法制 不健全,使许多矛盾纠纷得不到有效的解 决,因此必须结合信访。传统的文化情结 也寻求人治。 但是,法治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 手段,群众涉法案件诉求于法律,通过司 法程序求得公正解决,应该是首选之策。
1.保障司法独立,加强审判质量,提高司法公信 力。 2.加强法制宣传,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 3.拓宽解决纠纷的渠道,完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 4.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完善法律援助机制。 5.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信访法》。 6.提高司法效率,简化复杂繁琐的司法程序。 7.降低诉讼成本。
6.提高司法效率,简化复杂繁琐的司法程序。
简易程序,顾名思义,其目的在于速审、速结, 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在 行政诉讼中设立简易程序不仅提高了行政诉讼程序 运行机制的效率,同时也保证了行政管理行为高效 率的实现。
曾宇航 黄彬 李浩锋 冯俊宇 卢俊辉 罗彪元 童开宇
信访制度所带来的弊端
1.“领导的批示”影响司法的独立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机关、组织、团体、 个人都不能干涉;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 非领导关系,然而当事人相信权力至上,所以上访,究其原因,上 访后“领导批示”尤如取得了“尚方宝剑”,上访后领导的指示往 往更有权威性,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并未真正解决,这些加剧了百 姓对“权力至上”的认同。这些影响了司法独立,使法官不但要承 担对社会纠纷的审判使命,而且要承受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干预, 当人们对司法主体缺乏一种必要的神圣感时,当一种制度将法官设 计得和普通人无所区别时,司法的权威便荡然无存,人们对司法的 尊重也无所依凭。上访权力来自于哪里?考证权源,也可能只有国 务院出台的《信访条例》,而《信访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从法的位阶看是下位法,而宪法法律是上位法,其效力在宪法法律 之下。因此,涉诉上访的权源至今找不到宪法意义的渊源。
3.拓宽解决纠纷的渠道,完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
首先要进一步扩大法院调解案件的范围,把调解 作为减少涉法信访的重要手段,通过调解实现利益均 衡,促进利益纠纷的感情化解,尽力做到和解息诉。 其次,国家应采取措施,鼓励民间调解的发展;建立 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机制,支持民间自助 解决纠纷的行为,承认解决私法纠纷中介机构的合法地 位,增加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支持力度。
这就是说,《劳动合同法》不仅在他供职的法院不起半点 作用,即使劳资双方对簿公堂,相关法条也被“合理稀释”, 最终皈依公权部门的既定说法。由此可见,在某些特定条件下, 哪怕身处体制内,私权照样不是公权的对手;再好的法律,也 未必都能实现立法时的良好初衷。 冯缤穿法袍上访,是“信访不信法”的典型表现。正是基 层有法不依的乱象,把这位执拗的法官,活生生地“推”进了 上访的队伍。事实上,好多一拖数年的上访案件,只要有高官 作个批示,就会立马引起下面的“高度重视”。冯缤认定“搏 出位,才立案”,无疑是基于这种无奈的现实考虑。 连法官 都要穿上法袍,凸显建立法治国家之任重道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