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失业问题的现状、原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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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国失业问题的现状、原因与对策课程名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目录

一、绪论 (2)

(一)失业的含义 (3)

1、根据失业的表现形式来进行分类 (3)

2、根据劳动力供求现状进行分类 (3)

3、根据失业形成的原因进行分类 (3)

(二)失业界定 (4)

1、失业界定的国际标准 (4)

2、我国对失业的界定 (4)

二、我国日益严峻的失业问题及其所带来的影响 (4)

(一)我国失业问题的现状 (5)

(二)失业加剧将对经济与社会所造成的影响 (6)

1、失业对经济的影响是直接的 (6)

2、阻碍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 (6)

3、影响社会稳定 (6)

三、中国失业问题产生的原因 (6)

(一)自然原因——人口总量过大 (7)

(二)体制原因——中国经济转型时期的必然现象 (7)

(三)结构性失业 (7)

(四)摩擦性失业 (8)

(五)全球经济发展趋势影响原因 (8)

四、我国当前失业问题治理政策 (8)

(一)宏观经济政策管理 (9)

1、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宽松的货币政策 (9)

2、使用宏观经济管理的潜在问题 (9)

(二)微观社会治理方法 (10)

1、实行工资补贴政策,以增加就业岗位 (10)

2、鼓励发展非正规就业,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以增加就业岗位 (11)

3、健全劳动力市场,疏通就业渠道,改善信息不对称不完全问题 (11)

4、加强教育,加大对人力资本的投资 (11)

五、结论 (12)

参考文献 (13)

一、绪论

失业问题已经在全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目前,发达国家的失业人数持续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失业状况也不容乐观。

(一)失业的含义

失业是指劳动年龄以上、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时期内没有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或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时间达不到规定标准)、正在寻找工作、如有工作可在两周内应聘就业的人员。判断是否为失业人员的主要标志有五个:一个是劳动年龄内;二是有劳动能力,即在身体和智力上可以从事社会劳动;三是调查时期,国际上通行的调查时期一般为一周,如果调查对象在调查周内没有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或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时间不到一小时,即确定为失业,而我国劳动部门则规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劳动者在一个月内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不足15日者就也失业者;四是正在寻找工作;五是如有工作可以在两星期内应聘就业。

失业类型可以因研究问题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划分方法,根据我国的失业现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划分:

1、根据失业的表现形式来进行分类

显性失业,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表现出明显的分离。显性失业主要表现为我国城镇的公开的登记失业,即失业的劳动者到政府劳动部门进行登记以取得失业补助和就业帮助。

隐性失业,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处于隐蔽性存在状态。主要包括两大部分:(1)农村潜在失业。随着人口的增加,人均耕地的减少和农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产生大量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因种种原因没有转移到第二、三产业,而滞留在农业生产领域,形成潜在的失业。(2)城镇国有企业中的隐性失业。在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由于吸纳了大量的无效劳动力,导致国有企业人浮于事,劳动效率低下;“三个人的活五个人干”,因而形成劳动者在劳动岗位上的“在职失业”。

2、根据劳动力供求现状进行分类

总量性失业,指由于劳动力供给在总量上大于需求而形成的失业;结构性失业,指劳动力供给的素质结构或区域结构与社会的需求结构不相适应而导致的失业。

3、根据失业形成的原因进行分类

自愿性失业,指一些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因学习、家务、个人能力及家庭收入等原因而自愿处于不工作状态;磨擦性失业,指劳动者在寻找就业岗位的过

程中,因信息和成本等原因而暂时处于失业状态;季节性失业,指劳动者所从事的职业带有季节性,如农业种植、锅炉工等,造成劳动者在一定的季节中有工作,而在其他的季节中处于失业状态。

(二)失业界定

1、失业界定的国际标准

国际劳工组织于1982年的国际劳工统计大会上对于失业的定义为“失业指在调查期内达到一定年龄并满足以下条件者:(1)没有工作,即未被雇佣同时也未自谋职业者;(2)目前可以工作(有工作能力),即可被雇佣或自谋职业者;(3)正在寻找工作,即在最近特定时期已经采取明确步骤寻找工作或自谋职业者”。因考虑了各成员国自身的社会制度、宗教文化背景以及就业政策和就业观念等诸多因素,上述界定标准中并没有明确失业统计的具体口径和范围,允许各个成员国根据自己的国情确定失业统计的具体标准,如调查期的长短、劳动年龄界限、有无工作界限等。大多数国家在具体操作时将“调查期”界限为16周岁以上,“没有工作”指在调查期内工作时间不满1小时。

2、我国对失业的界定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因为没有承认社会主义下的失业现象,所以我国向来不进行统计工作,统计报表中才开始设置“富余人员”和“下岗人员”指标,1993年正式设置并公布“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和“城镇登记失业率”指标。近年来,通过劳动部门和统计部门的多次联合工作,对失业作了如下界定:“失业”是指在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内无业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员。其中,“在规定的劳动年龄”,下限为《劳动法》所规定的年满16周岁,上限为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劳动能力”,在有争议的情况下,以国家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鉴定为准;“调查期”,指报告期末之前的两个完整周;“无业”指在调查期内没有从事超过一小时的任何社会劳动,也没有获得工资收入或其他劳动报酬和经营收入;“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指有工作愿望,并且采取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刊登求职广告、求聘、托人介绍或为自谋职业做准备等具体方式求职。

二、我国日益严峻的失业问题及其所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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