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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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运用

就业是民生之本,大学生就业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随着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益市场化。大学生就业过程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现象比较普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从法律的视角和思维审视目前大学生就业中的现象,不难看出现象的背后有很多令人深思的法律问题。因此,从法律的层面阐述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内容,寻求权利保护对策,就显得非常有意义。

在当前大学生就业市场中,由于就业法律法规不健全、用人单位的观念、就业权益救济渠道不畅等原因,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形屡见不鲜。因此,大学生要提高法律意识,知晓就业权益法律保护的内容,明确自己在就业时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形成维权意识尤为重要.与此同时,更要加强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

一、大学生就业中的权益受侵害现状

CCTV与智联招聘网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一个网上调查,结果显示,有74%的求职者遭遇过正当权益被侵害事件。具体说来,有以下三种表现:

大学生就业中的受歧视现象

这种现象比较普遍,主要有户籍歧视,例如,有些地方公务员招考中排除外地生源报考。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受到的性别歧视,有关调查显示:55.8%的女生认为自己找工作时遭遇了性别歧视,63.7%的女生和47.6%的男生认为当前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生是存在着“很歧视”或“比较歧视”女生的现象。另外还有身高歧视、健康状况歧视、婚姻状况歧视、血型歧视等。

(二)大学生就业中遭遇试用期陷阱现象

有些企业在招聘时,并不明确告知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往往很低,企业承诺转正之后工资会大幅度上涨.但是,试用期即将结束时,企业便以各种理由炒求职者的”鱿鱼”.还有些单位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无条件的延长试用期;收取各种名目的押金、培训费;更有甚者毫无资质,招聘大学生搞传销或限制大学生人身自由从事非法活动。

(三)用人单位随意违约或不兑现用人协议书的条款

由于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导致随意更改就业协议内容、不实际履行就业协议条款,甚至随意解除就业协议。例如,个别单位对实习期的大学生承诺了很多优惠待遇,但当大学生上岗后,这些待遇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损害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再比如,很多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不给实习期的大学生交“五险一金”,使得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主要内容

大学生就业权,是指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大学生所享有的与就业有关的权利的总称,界定为大学生获得劳动岗位的权利以及在求职过程中的相应权益。其中包括平等就业权、就业自主权、就业信息获取权、接受就业指导权、自荐与被荐权、解约与救济权。大学生就业权是大学生正当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兼具社会权和自由权的内容。

大学生享有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权渊源于我国宪法,是劳动权和平等权共同派生的一个权利,平等就业权综合了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本人权特征,是一项具有社会性的重要权利。大学生作为中国公民,享有宪法上规定的基本权利。宪法第32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2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两条规定是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依据。我国《劳动法》第12条对该权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因此,当大学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歧视时,完全可以法据理力争。

(二)大学生享有民法上规定的民事权利

大学生作为年满18周岁的公民、作为就业协议书的一方,其权利受民法原则以及《合同法》的保护。民法的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有重要意义。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就业协议书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用人单位不能凌驾于大学生之上,签定带有“霸王条款”的用人协议。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大学生有知情权,用人单位必须如实介绍自身的真实状况。就业协议书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它一经双方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当用人单位违约或不按照合同兑现义务时,大学生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三)大学生享有就业过程中的受教育权

大学生作为高校的教育对象,理应享有受教育权。这种权利来自我国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除了传授大学生具有的专业知识外,还有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平等推荐毕业生;积极联系就业信息;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等义务,以保证大学生顺利就业。因此,作为高校大学生应该享有获取就业信息权、接受就业指导权、被公平推荐权。

三、当前我国大学生就业权保护不力的表现和成因

(一)大学生就业制度不完善

我国大学生就业制度的改革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包统分”到市场经济下的“双向选择,自主择业”这样一个过程。变革后的就业制度推动了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促进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制,引起了社会观念的转变。然而就整个大学生就业制度而言,和目前我国飞速发展的经济跃进和日趋严峻的就业前景还不完全相适应。在这种政策调整的过程之中,我们忽视了维护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就业权。大学生就业具有特殊性,如果我们不充分考虑这一点,将会产生一系列不良影响。目前,大学生就业制度实施中存在着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第一,国家和地方己出台的就业政策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有些政策缺乏操作性,执行起来较困难,如大学生自主创业,在税收优惠、银行贷款等方面的政策有的至今尚未落实.第二,体制性障碍依然存在。如户粮、档案转入学校管理的制度,毕业生就业协议制度都是延续了过去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方式。受到户籍制度的制约,一些到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当地落户较难;一些地方在毕业生就业问题上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去、到农村去、到西部去、到非公有制企业去就业,执行上还有许多体制和机制上的障碍。

大学生实习期间工伤难以认定

在大学生实习期间,一旦出现工伤,如何进行事后救济,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对大学生合法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已成为专家学者们关注的热点。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意外伤害,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我国法律对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还没有专门的规定。在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严格意义上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能适用《劳动法》,不能通过工伤赔偿获得救济。实习生也不具有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救济机制不到位

我国当前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均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为基本前提,从而未包括就业争议在内。近年来,临近毕业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后用人单位以大学生未领毕业证,仍是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较为常见,导致纠纷频发。因此,从法律上明确此种劳动合同的效力,有利于保护大学生的合法劳动权益。《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条件故意拖延不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是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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