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轮胎经销商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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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轮胎经销商行业协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轮胎经销商行业协会名称为:贵州省工商联合会(贵州省轮胎经销商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商会轮胎经销商行业协会的组成:由贵州省汽车轮胎,轮胎经销行业的企业和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组

织。

第三条本商会轮胎经销商行业协会的性质:学习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好纲领,遵守法律、法规和

政策,坚持对会员进行团结、鼓励、保护、表彰,提倡爱

国敬业、诚信、守法,反映行业意见,加强行业管理,搞

好会员服务,提高会员素质,为贵州轮胎,轮胎经销行业

的规范和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商会轮胎经销商行业协会接受主管部门贵州省工商联(总商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轮胎经销商行业协会设在: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六条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行业行为,促进企业自律。

第七条深入调查国际、国内市场的动态,对本行业产业的调整变化及对市场的影响,提出具有意见性、前瞻性及建设性的意见,

合理的规范、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八条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政议政,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增强会员之间,相关部门之间的交流、协作,为会员排忧

解难。

第九条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反映多数会员的意见。

四十条拟定以下三个文件建立防范预警机制。

(一)关于制定反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条例;

(二)关于建立防范恶意拖欠货款的通报机制;

(三)关于建立本行业内人才交流的档案机制,不能诋毁他人产品不能拿别人的产品冲击市场。

第十一条组织开展技术咨询,让会员尽快了解行业的技术动态,尽可能的掌握一些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广泛收集制造企业的“三包”意见及技术理赔要求,协调售后服务争端。

第十三条协调会员间市场区域纷争及价格的争议。

第十四条遏制外来跨区域倾销或会员间跨区域调货倾销,维护公平竞

争的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积极组织会员展开行业公益事业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十六条本商会轮胎经销商行业协会有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三种。

(一)企业委员:从事汽车、轮胎经营的合法企业单位;

(二)团体委员;主要由本行业人士及团体组成的其他社会团体;

(三)个人会员;本行业的经营者、投资者、技术人才和本行业相关人士。

第十七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经销商行业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经销商行业协会的意见;

(三)从事轮胎系列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及热心于发展我国轮胎事业的专家、学者长期从事轮胎制造

和经营工作,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人。

第十八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由申请入会的单位或个人向本经销商行业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由本经销商行业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成为本协会会员,并予公布;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本经销商行业协会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经销商行业协会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经销商行业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并享有获得本经销商行业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经销商行业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加入自愿,退会自愿;

(五)有限获得经销商行业协会印发的刊物资料、信息。第二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轮胎经销商行业协会的章程;

(二)维护本商会轮胎经销商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轮胎经销商行业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缴纳会费、积极参加本商会轮胎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五)真实地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会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

退会。

第二十二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经销商行业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通报。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三条本商会轮胎经销商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经销商行业协会的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的有关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他决议须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

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三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及时召开。第二十九条本经销商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有较大的影响;

(三)热衷于公益事业,公平公正,有一定的组织能力。第三十条本经销商行业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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