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中知识产权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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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中知识产权保护-
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往往被忽视,或者在破产清算时被遗漏,或者在资产评估中被低评,而这部分无形财产的价值在破产财产中往往占有相当的比例。这种现象不仅造成破产企业财产的隐性流失,也不利于对广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知识产权的延续,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一、破产企业知识产权流失问题及其原因
笔者通过调查统计所在辖区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发现有近一半未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即使评估,也是价值明显偏低或者有估无价。
以破产案件中的商标评估为例:南京市第二晶体管厂的月亮牌注册商标的资产评估价值为3000元;南京旭东厂飞波牌晶体管收音机注册商标资产价值为2000元,银星图形收录机注册商标资产价值为2000元;南京袜厂美多牌注册商标评估价值为1万元;南京中兴源丝织厂松鹤牌云锦注册商标资产价值为2500元;南京大同被单厂使用在被子、垫套和被套上的良宵和孔雀两商标被评估为无价值商标;南京针织内衣暨南京针织集团著名商标工农兵也仅被评估为4000元。显然,上述评估并不能反映企业商标品牌的真正价值。有些70、80年代的著名商标竟然有估无价,如破产企业南京缝纫机总厂的蝴蝶牌商标,委托评估后并未得出评估价格;江苏省金陵汽车制配厂数十年来主要生产金陵牌活塞、活塞环、活塞销、气缸套等汽车发动机配件,该企业破产时商标同样未作出评估价格。实务中,一些破产企业在整体拍卖和转让中将商标作为零资产处理。
破产企业知识产权不被重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受计划经济的长期影响,很多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不懂得企业知识产权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缺乏基本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第三,破产企业经营者往往只顾及短期利益和现实利益,致使破产的企业知识产权平时就无人管理;第四,破产清算活动不规范,过低评估或漏评企业知识产权价值。更重要的是,一些企业急于通过破产实现转制,特别是政策性破产案件,大多数破产国有企业均由主管部门接受,通过产权交易中心竞价转让。
二、破产企业知识产权的范围
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享有所有权以及国有企业被授予经营管理的财产包括四类:第一是有形财产,如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第二是无形财产,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第三是货币和有价证券;第四是投资权益,如破产企业在其他公司中享有股权。由此可见,破产企业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这些知识产权是破产企业的无形财产。破产宣告前,破产企业已经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专利申请权等,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仍然有效的,列入破产财产;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的国有企业经国家授权机关核准而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也应列入破产财产。
对于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应当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对于破产企业的专利权而言,如果该专利
权在企业破产时仍然具有经济价值,应将其列为破产财产,按一定程序进行评估后转让所有权,
所得价款作为破产财产。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商标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时应同样得到保护。为使债权人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清偿,应对破产企业的商标权实施转让,所得价款作为破产财产进行统一分配。
对于破产企业拥有的较为先进的科技成果和专有技术,应充分考虑利用其技术成果的价值,尽量进行转让,这样一方面可以继续发挥科技成果和专有技术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经济价值,以满足债权人的利益。
三、加强破产案件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
规范破产企业知识产权的评估管理。知识产权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
知识产权评估,就是对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进行评估。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具有潜在性、不确定性、在一定时限内的无限性、共享性及增值性,因此,知识产权评估应当充分考虑这些特点,不能简单套用一般实物商品价值形成方法。实际上,知识产权的价值量更多地受市场流通状况、使用领域、使用范围、使用频率以及可能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益的影响,其价值除了要考虑脑力劳动的消耗以外,更要考虑其他诸多市场因素的影响。为保证估价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清算组应委托有关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根据不同情况,一般采用拍卖和变卖两种方法。对知识产权的变价,应到有关的技术市场进行。技术的价格高低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研制技术的成本;二是该技术将带来的预期效益。
通过拍卖实现知识产权的最大价值。清算财产是一项涉及面广、直接决定债权人利益的重要工作。在这一阶段需要重点掌握的是选择一个有资质、信誉好的审计评估机构,在审计评估过程中对破产企业资产报损、作呆账坏账处理严格监督,最后对全部资产依法拍卖变现。以前,法院对破产财产处理一般采用公开招标、协议转让方式,随着审理破产案件的规范化,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审理破产案件的有关规定,要求处置破产案件财产,一般应当采取拍卖的方式,并加强对拍卖的监督,处理破产案件财产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的方式。实践证明,破产案件公开拍卖,极易
变现,实现最大增值且公正公平,债权人没有意见。在拍卖中法院要求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告之其拍卖有关内容,欢迎其参加并加强拍卖的监督,确保拍卖的透明度、公开性,防止拍卖流于形式。
避免知识产权从破产财产中分离。企业破产财产整体拍卖,将有效增加财产价值。厂房、设备与知识产权相分离,会给买受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在金鹏铝业公司破产案件中,由于拍卖时将著名商标鹏迪与企业财产分离,给买受人生产营业造成影响。笔者认为,为了避免破产案件中知识产权从破产财产中不当分离,可以建立破产监督人制度。破产监督人就是通过债权人会议选举并经由法院予以审查通过,对整个破产清算过程和破产财产的分配过程进行动态监督的机构。监督人作为常设的监督机构,职权主要有:监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处分;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监督人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重整执行人或者破产清算人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重整执行人或者破产清算人拒绝接受监督,监督人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通过破产监督人对破产财产的监督,可以有效地防止知识产权从破产财产中分离出去,维护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