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噪音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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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噪声评价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异常噪声的检测及判定,噪声主观评价方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214.1-2000 声学家用电器及类似用途器具噪声测试方法第1部分通用要求
ISO 3745 声学—噪音源声功级的测定—适用于消声室和半消声室的精密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噪声
从生理学、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是指人们不需要的一切声音,而从工业角度上看,产品所发出的声音都是噪声。
3.2 异常噪声
异常噪声就是产品发出的噪声中用户不能接受的那部分声音。按异常噪声的特性,可分为钣金振动声、高频啸叫声、碰撞声、摩擦声、电磁声、电容声,热胀冷缩声等类型。
3.3 音质
即声音品质,是指人对声音的听觉感受好坏。
3.4 音质评价
音质可以通过客观和主观两种方法进行评价,其中客观是通过一些实测的具体量化参数,而主观是通过人的听觉感受加以评分等方式进行评价。
3.5 声功率级
表示从被测物体辐射的噪声A计权声功率OA值的大小,用Lw表示。
3.6 频带声功率级
是指以频率f为中心频率的倍频带范围内A计权声功率的大小,用Lwf表示,本标准中频带采用1/3倍频程。
4 技术要求
4.1 异常噪音检测及判定
4.1.1 在进行异常噪声测试时,一般情况下需要试验员从主观感觉上进行判定。试验员可参考表1规定的“异常噪声判定表”数值进行判定,但主要依靠主观来判定。
4.1.2 无法从频谱反映噪声的异常与否的情况下(如断续的噪声、声音不稳定的噪声、频谱差值不明显但主观感觉很明显的噪声),应注明情况并与委托方共同进行确认。
4.1.3 当测试、委托双方主观判定有分歧或异常噪声难以整改时,应交由“异常噪声判定小组”(噪音测试工程师、产品工程师及品质管理工程师等)来裁决,可另行定制测试方案。
表1 异常噪声判定表
表2 典型异常噪声频谱
4.2 异常噪声试验
4.2.1 试验条件
异常噪声的测试应分别按下列噪声测试方法进行,在噪声室进行:
a)从运行时刻即开始测试,分别记录启动、稳定、以及停止时的噪声值和噪声频谱。
b)异音测试时麦克风放置同噪音测试标准。
c)异音测试须包含机型各风挡之间切换,各功能模式之间切换。
d)如果产品适用多种频率,则应在各种电压、频率的组合下进行试验及判断是否有异常噪声。
4.2.2 试验方法
a)在各试验电压或每转换一种工作模式,在各种风速和辅助功能(包括开关机、摆风、换档、摇
头功能等)单独能开启或同时开启的情况下,异音检测应分别在距产品正前方和左右45度角位置3个位置,近距离和0.5m米分别仔细检查产品是否有异常声音,并分辨是何种类型(判定以0.5m的检查结果为准,但需记录近距离检查到的现象,以供参考);
b)在启动及停止时出现不明显刺耳并且时间短(<5s)的异常噪声忽略不计。
c)转换工作模式后,测试开始时未发觉有异常声音,在测试过程中应连续观察20Hz~20kHz的频
带内是否有类似表2尖峰波形频谱,如发觉异常噪声频谱后,应进入试验室确认。
d)具有多档风速,多种模式的产品,要求每个风档,每个模式下均要求视听,并测试记录摆风叶,
摇头等状态下噪音变化,样机待机状态开机10次以上。
e)试验员初步确定为异常噪声之后,应联系委托方共同进行确认。
f)如果异常噪声可以在频谱上反映出来,试验员应将异常噪声的频谱附在测试报告中;无法从频
谱反映噪声的异常与否的情况下(如断续的噪声、声音不稳定的异常噪声),应注明实际情况。
4.2.3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有如下之一的内容:
a)确定无异常噪声的,应注明“无异常噪声”或“合格”;
b)确定为有异常噪声的,应注明异常噪声的类型(如果未能分辨异常噪声的类型,可用适当形容
词表示异常噪声的特征);
c)应具有整机声功率值并附带异常噪声频谱;
4.3 噪声主观评价
按GB/T 4214.1-2000《声学家用电器及类似用途器具噪声测试方法第1部分通用要求》中有关噪音测试方法,如客户或委托者有特殊要求试验条件可适当调整,采用噪声测试设备进行4点法声功率级试验并进行录音,根据实际情况由委托担当或相关人员组织公司音质评价有经验人员5~8人,形成“音质评价小组”,以现场对比或录音回放方式,按5分制对单体音质进行评分,5~1分分别对应优、良、一般、较差、很差,最后进行数学平均,计算出各样机综合得分后再进行音质排序,如为现场对比,各评价者应单独进行评价,且产品至少1圈以上。
为避免评分时有倾向性,试验前试验员应做相应的准备工作,使得评价者不清楚各样机与机型及机号之间的对应关系,同时为避免评分者之间相互影响,评分时评价者之间不得进行交流。
5 运用规则
5.1 通常情况下只进行客观评价(异音判定),必要时才进行主观评价。
5.2 当主、客观评价结果有冲突时以主观评价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