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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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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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行政相对人

第一节行政相对人概述

一、行政相对人的含义

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也称行政相对方)是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中一个重要和常用的概念,其基本含义就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所指向的、与行政机关相对应的一方(包括1.作为公民的自然人,2.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3.其他组织形态),我国过去也称之为行政对造(将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统称为行政两造),但各国对它的表述有所不同。

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但对于行政相对人的定义却并未达成一致。关于行政相对人的概念,通常有以下三种定义模式:

1.最狭义的行政相对人,也被称为直接相对人,即认为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德国即采这种定义模式(德语为Adressat)。这种定义下的行政相对人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必须是行政行为所指向,也就是法律关系因行政行为而产生。第二,必须是行政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比如依申请行政行为中的申请人,行政处罚中的被处罚人,行政强制中的被强制人等等。

2.狭义的行政相对人,这种行政相对人不仅包括上述最狭义行政相对人,同时还包括因行政行为的第三人效力(Dritten Wirkung)影响而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比如行政处罚中的受害人、申请独占许可的若干申请人中未获许可者、拆迁行政许可中的拆迁户等。狭义的行政相对人将直接的相对人与第三人(或称利害关系人)均界定为行政相对人,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均具有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但在行政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的权利往往无法得到满足。

3.广义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参与各种行政法律关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或履行相应的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狭义和狭义的行政相对人概念都仅局限于外部的行政管理关系之中,而广义相对人的概念则突破了这一束缚,涵盖了各种行政法律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内部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主要通过参与这些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义务,扮演行政相对人的角色。随着行政民主化的进程,现代国家的行政已不能再仅仅是行政官员及少数专家的专有事务,而是涉及所有社会成员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领域。因此,行政法理论必须以其本原主体——人民为核心来架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必须重视研究行政相对人所处的地位,使行政相对人不再被单纯地看成管理对象。因此,广义相对人的概念能够将行政相对人放在各种法律关系中加以研究,有利于更充分地保障其权利。基于这一理由,本书采用了广义相对人的概念。

定义模式内容

最狭义行政管理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

狭义行政管理关系直接相对人利害关系人

广义

行政管理关系中的相对人

内部行政关系中的相对人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的相对人

行政救济关系中的相对人图表6-1:行政相对人的定义模式

二、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成为行政相对人。在特殊情况下,在我国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也可成为行政相对人。

人的范围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在特殊情况下在我国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图表6-2: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一)公民

公民是最主要、最经常、也是最广泛的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的绝大多数领域,都将公民纳入行政管理的对象。因此,公民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最常见的主体之一。

(二)法人

法人是与自然人(公民)相对称的一个法律概念。它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而且是重要的行政相对人。

(三)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由主管机关批准成立或认可,能够从事一定的经营、生产或其他活动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经济组织。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出现了一些介于公民个人和法人之间的组织形态,被称为“非法人组织”、“非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织”等,我国行政法律制度将其称为“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作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

其他组织的类型主要有:(1)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从事一定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主要有个人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2)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认可的正处于筹备阶段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在我国境内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享有行政法权利、承担行政法义务,参加行政诉讼时具有行政相对人同等诉讼权利与义务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也可成为我国行政法的主体,也即成为行政相对人。

但是,将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作为我国的行政相对人对待,使其具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即实行同等原则的同时,也依法实行对等原则,其大意是:如果我国公民在某国受到某方面权利限制,则该国公民在我国也要受到相应的权利限制。

三、行政相对人的类型

行政相对人,可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

1.首先可分为内部相对人和外部相对人。行政相对人的内外之分取决于其与行政主体基本类型的对应性:与内部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当事人属于内部相对人,与外部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当事人属于外部相对人。内部行政相对人只服从内部行政机关的管理,不能成为外部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外部行政相对人也只对外部行政机关履行服从和协助义务。同时,根据行政诉讼规则,只有外部行政相对人有起诉权,内部行政相对人一般没有行政起诉权,不能构成行政诉讼中的原告。

分标准内部相对人外部相对人

行政管理隶属关系管辖关系

行政诉讼一般无诉权有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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