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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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第105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8.12.25

【实施日期】1998.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05号)

《武汉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12月25日

武汉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预防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术防范),是指运用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技术防范设施,对危险、要害场所和部位实行预防性控制的活

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是指各种入侵控制器、报警控制器、出入口控制设备、安全检查器材、电视监控及安全防范系统和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柜(箱)、安全锁具及其它治安防护等产品。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技防设施),是指运用技防产品通过科学设计,在特定的场所和部位组成的技术防范系统。

第三条市公安部门主管全市技术防范工作,所设技术防范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日常技术防范管理工作,区公安部门按规定权限做好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技防产品的质量监督。

第四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安装使用技防产品或技防设施:

(一)存放枪支、弹药的场所;

(二)存放国家机密级以上文件、档案、图纸的部位;

(三)存放爆炸、剧毒物品和致病菌种、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四)陈列、储存、展销重要文物和珍宝的场所;

(五)金融机构所属金库及营业场所;

(六)存放重要物资的仓库;

(七)集中存放现金、票证、贵重物品的场所和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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