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荆政办发[2018]26号
【发布部门】荆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6.08
【实施日期】2018.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8〕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24号)精神,为做好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以下简称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促进健康扶贫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构建“四位一体”医疗保障机制
(一)统一保障机制。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四位一体”医疗保障机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在先,补充医疗保险在后的路径,由补充医疗保险实
行兜底保障。确保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90%,大病、门诊重症慢性病(以下简称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80%,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
大病是指《省卫计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扶贫办省保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健康扶贫“三个一批”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发〔2017〕17号)和《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发〔2018〕3号)明确的14种疾病。慢性病是指《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荆人社规〔2017〕4号)明确的37种慢性病(11种特殊慢性病、26种普通慢性病)。
(二)全额资助参保。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资助。
(三)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农村贫困人口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为65%,年度限额500元;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为80%;普通慢性病报销比例为60%。
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取消起付线。一、二、三级医院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70%。
(四)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2万元下降到500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农村贫困人口多次住院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累计金额,5000元至3万元(含3万元)报销比例65%,3万元至10万元报销比例75%,1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8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5万元。
(五)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实施基本医疗住院救助,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农村贫困人口在年度救助额内按70%的比例标准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8000元;实施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贫困人口住院政策范
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后,个人年度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六)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各地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兜底保障”的原则,科学测算并合理确定补充医疗保险年度筹资标准。由各地政府为农村贫困人口购买补充商业保险,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的基础上,先对农村贫困人口因住院个人负担实际医疗费用按90%比例报销,大病、慢性病个人负担实际医疗费用按80%比例报销,普通门诊(限定在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个人负担实际医疗费用按70%比例报销,然后再对住院和大病、慢性病、普通门诊年度累计超过5000元的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全部报销,确保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90%,大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80%,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住院、大病、慢性病、普通门诊)控制在5000元以内的工作目标。
按照“安全经济、便捷高效”的原则,补充医疗保险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经办。
(七)确保全员享受待遇。对参加职工医保或异地城乡居民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