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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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做好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评定助学金、发放困难补助等助困工作的重要依据与基础。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对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档案库建设,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科学合理地分配帮困资源,

保证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现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江苏省高校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及《江南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定(修订

稿)》(江大校办〔2005〕2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注册的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

合的原则。

第四条考虑到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存在差异以及同一地区经济发展存在不平衡性,认定经济困难学生时向中西部贫困地区学生适当倾斜。

二、认定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六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贫困生和特困生两个标准。

具体分类标准和分类条件如下:

江南大学特困生和贫困生申请标准

类别申请标准条件类别申请条件

特困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以申请特困生:

1、具备一个T类条件;

2、具备两个P类条件。

T 类

T1、孤儿且无“有固定收入亲友”资助;

T2、单亲或父母离异且未再婚,并且人均年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相

对贫困线”,或具备一个P类条件

T3、父母亲一方或双方长期患病,或除父母外其他家人患重病,无

医疗保险,医疗费开支巨大,造成严重负债;

T4、军烈属、优抚家庭子女、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西部助学

工程、艰苦边远地区家庭子女及少数民族困难学生。

T5、父母一方或双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具备一个P类条件;

T6、除本人外,有2个以上(含)高中以上(含)学生在读,且难

以提供其生活费和学杂费;

T7、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灾祸,损失重大,造成家庭

经济困难的。

贫困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以申请贫困生:

具备一个P类条件或不

具备任何分类条件,但

确实家庭经济困难的。

P 类

P1、城镇户口,父母暂时双失业,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

入难以提供其生活费和学杂费;

P2、除本人外,有1个以上(含)高中以上(含)学生在读,或2

个(含)初中以上(含)学生在读,且难以提供其生活费和学

杂费的;

P3、家庭人口在5人以上(不含已婚及已工作子女);

P4、父母年龄均在60岁以上(含),难以提供其生活费和学杂费的;

P5、孤儿,有“固定收入亲友”资助。

不具备任何分类条件的,但确实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由学院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已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材料作为参考,并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最终认定。

注释1、有“固定收入亲友”不含人均年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对贫困线”的65岁以上老人。对于“有固定收入亲友”资助的孤儿,将其亲友视为家人,参照分类条件及标准进行分类。

2、“长期患病”指所患疾病需1年以上时间持续治疗,且开销较大。需学生提供患病证明等相关材料。

3、“患重病”指所患疾病至少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开销占据家庭年收入大部分比例或超出家庭年收入。需学生提供患病证明等相关材料。

4、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及边远地区的界定标准参见当地具体政策、标准。

注意

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应参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如家庭财产状况(如住房、历年家庭积蓄、投资等)、政府对家庭的大额补贴、接受亲朋好友、乡邻、当地政府资助情况、购买商业保险等。除了家庭遭受自然灾害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情况外,原则上如果以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行为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可以满足申请人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学校可以不认定申请人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生工作部

部长担任,成员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学生工作部副部长、学生资助中心主任、

副主任组成。

第八条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本学院的认定及审核工作。认定审核工作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组长,各年级辅导员等担任组员。

第九条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中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担任,组员由班长团支书,及班级班会推选的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年级范围内公示,并报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四、认定程序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学年开学时进行,认定程序如下:(一)本人申请:新生申请或老生首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须如实填写《江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暨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附件1)。已经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的,须如实填写《江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复核认定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班级认定评议小组。

如果需要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或作其它用途的,学生本人自行复印留底。调查表不交或填写不合格(如未盖章)的不得参加评定。学生家庭经济条件较好,不愿意参加评定的可以不参加评定。

(二)班级讨论确定: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由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组织召开班会,对提出申请的同学进行学生投票(申请者回避),票数需过参加评议学生2/3人数,并结合本办法,初步确定本班特困生、贫困生,提交学院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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