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侵权认定中混淆可能性理论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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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侵权认定中混淆可能性理论的适用

近年来关于商标侵权的纠纷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在商标侵权中商标使用侵权是数量最多,是最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判定商标使用侵权的核心标准是混淆可能性。本文从混淆可能性理论在商标侵权认定中的功能、混淆可能性理论与相似性理论的关系以及混淆可能性理论在商标使用侵权中的适用三个方面来予以论述。

标签:商标使用侵权;混淆可能性;相似性

商标使用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足以使消费者相混淆的行为。混淆可能性是指行为人的商标使用行为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该行为人。商标最重要的就是识别功能。因此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使用侵权认定的重要标准。

一、混淆可能性理论在商标使用侵权认定中的功能

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使用侵权的核心标准。首先从立法目的来讲,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混淆可能性理论下保护的商标识别功能,商标与商品或者服务之间的联系以及经营者的商誉与《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一致,其在商标侵权认定中应居于核心地位。而商标使用侵权属于商标侵权中的一种。其次从司法实践来讲,2013年商标法第57条将2001年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一分为二,将商标使用侵权行为分为两大类:一类为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商品或商标均相同的情况,另一类为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商品和商标有一者不相同而近似或类似的情况。对于第一类不需要具备混淆可能性,但法官可以很容易就判断出来,不存在争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而第二类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因此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使用侵权的核心标准。

二、混淆可能性理论与相似性理论的关系

混淆可能性标准和相似性标准是判断商标使用侵权的两种标准,搞清二者的关系对混淆可能性在商标使用侵权中的适用至关重要。

混淆可能性标准吸收相似性标准。根据我國商标法第57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分析出我国法律是将混淆可能性建立在相似性的基础上的,只有满足了相似性,才有可能达到混淆可能性的要求。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类似商品的定义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商标近似的概念中均强调判断商品是否类似、商标是否近似应以是否会引起消费者混淆为前提。这似乎是相互矛盾的,但实际上则不然。在2013年之前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侵权的判断标准采用的是相似性标准,在当时由于经济不太发达,商标侵权纠纷发生的较少,相似性标准足以应对商标使用侵权判断的需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侵权纠纷开始频繁发生,商标使用侵权形式的多样化,人们对于商标保护需求的增加,相似性标准已不足以应对

商标使用侵权判断的需要,混淆可能性标准开始出现。但是由于人们对混淆可能性认识程度不高,此时我们不可能直接采用混淆可能性标准,需要将其与相似性标准结合起来达到一个缓冲的效果。我国现在正处于这一时期,所以在强调混淆可能性的同时并不将相似性加以摒弃,而是将混淆可能性作为以相似性标准来判断明显不合理时的一个解决途径。但实际上混淆可能性吸收相似性的判断标准。

三、混淆可能性理论在商标使用侵权中的适用

要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方面

(一)属于类似商品

此处的类似商品当然的包括是相同商品的情况。只有当侵权人的商品与被侵权人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时才可能符合混淆可能性,进而构成商标使用侵权。在主观方面,认定是否为类似商品或服务时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客观方面,认定是否为类似商品或服务可以参考《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等,还可以结合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因素加以判断是否会使消费者产生二者有特定联系的误认。

(二)属于近似商标

侵权人只有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标注近似商标才有可能符合混淆可能性标准,进而构成商标的使用侵权。在主观方面对近似商标的判断与类似商品的判断一致均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客观方面,首先应当将侵权标识中的显著性、识别性较强的部分区分出来,然后与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对比是否相似,这一过程看似是分裂为两个步骤,但实际上是一个步骤,是在同时完成的。

(三)不构成善意共存

善意共存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状况,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的抗辩。产生商标共存的法律基础是两相抵触的商标通过长期善意的使用获得了识别性,消费者不会将对这两个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来源予以混淆,原本导致商标侵权的因素灭失,两商标得以合法共存。之所以会产生商标共存的原因是因为经济、网络的快速发展所导致的经济主体整体实力的迅速扩张、商品交易市场范围扩大,同一商标被同时在多个类别的好几样商品上进行使用,之前相安无事的商标权在地域上和商品类别上发生了重叠。加之商标局在注册商标时的疏忽,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得以注册,使得商标两两共存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构成善意共存的不符合商标混淆可能性的标准,进而不构成侵权。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多例商标善意共存的案例,但是仍然存在判定标准不一、考量因素模糊的不足,商标善意共存的适用范围也存在着瑕疵,商标善意共存的相关立法更是一片空白。

【参考文献】

[1]杨巧.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313.

[2]韩续峰.商标侵权之混淆理论再思考[J].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3):82-86.

[3]罗洁.商标共存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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