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思考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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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思考与启示
摘要: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的、决定对嫌疑人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作为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制度中一个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组成部分,它以普通公民作为案件争议事实的裁判者的身份参与到法院的审判活动中为特征,体现了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即不将决定公民的生命或自由的权力全部交给一个法官或一组法官行使,因此被誉为“自由权利的堡垒”。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并不是在美国诞生,但却在美国获得了最充分的发展。纵观美国陪审团制度几百年的历史,尽管其间不乏批评和争议,但总体上在美国的运作是成功的,受到人们普遍的接受和认可。本文试图从美国陪审团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入手,通过对其运行机制、存在价值以及不合理性的分析,展现这一制度的概况,并以此提出改革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具体思路。
关键词:陪审团制度运行机制存在价值不合理性人民陪审制
正文:
一、美国陪审团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
具有现代意义的陪审团制度发源于英国,威廉一世征服英国后,把法兰克的陪审制度引入英国。公元1164年英王亨利二世发布克拉灵顿敕令,它的颁布意味着英国建立了见证人制度。公元1166年英王又颁布了《大程序法令》规定在土地所有权争议案件中,被告有权选择司法决斗的裁判方式或者陪审团裁判方式。1【1】这意味着把陪审团制度正式引入司法程序,这一制度在英国迅速得到发展。
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传入美国,并成为了主要的诉讼制度。1635年,弗吉尼亚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大陪审团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指控与犯罪调查,并最终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法院。1641年颁布的《马萨诸塞自由纲领》规定,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和刑事案件当事人一样选择法官审判或陪审团审判。独立战争胜利之后,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开始分离,陪审团主要负责案件事实的裁定,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随后,美国将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写入宪法第七条修正案。
进入现代以后,美国对陪审团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首先是陪审团组成人员的选人问题,历史上对妇女和黑人的排斥惯例被逐步废除,他们最终获得了参加陪审团的权利。其次,历史上陪审团的人数都是12人,而在现代,美国规定陪审团可以根据各州不同的情况由6到12人组成。最后,在陪审团裁决原则问题上,传统的陪审团裁决必须达成一致才是有效裁决。现在多数主义原则也开始被采用。通过这些改革,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得到了比英国更好的发展。据统计,在全世界每年由陪审团参加审理的案件中,美国占到了90%以上。尽管如此,现代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发展还是遇到了诸多问题。例如,20世纪以来,有些州已经不再使用大陪审团,到1984年为止,保留大陪审团的只有20个州。而在小陪审团的运用上又出现了辩诉交易以及陪审团制度影响了司法系统的效率等等问题,以致于在美国的理论、实务界都有废除陪审团的呼声。其实,陪审团制度体现了一种规则的两面性,正如美国人所言,至少陪审制的问题与它的好处一样多。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的运行机制。
(一)陪审团审判的权力及界限。
美国的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角色大致相当于我国的“人民检察院”,职责是根据检控官的指控、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词,以及掌握的其他证据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2【2】大陪审团一般由6到23位随机抽取的普通公民组成。小陪审团又称“审判陪审团”,一般由12位随机抽取的普通公民组成,职责是决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构成侵权。如果陪审团裁定被告有罪或侵权成立,则由主审法官裁定刑罚或赔偿金额;如果陪审团裁定被告无罪或侵权不成立,那么审判宣告结束。也就是说法官和陪审团有着严格的分工,陪审团负责对案件事实加以裁定,法官负责具体的法律适用。我们一般所说的陪审团主要指小陪审团,这也是本文所论述的陪审团。
在美国,陪审团制度不只适用于刑事案件。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权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一切罪案,除弹劫案外,均应由陪审团审判”;《联邦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当被告人可能被处以超过6个月监禁的刑罚时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如果被告的监禁期限少于或等于6个月,陪审团审判不是必需的.各州法律可以在这类案件上作出自由选择。大多数州的宪法规定对较轻的刑事案件可以采用陪审团审理。《联邦宪法》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额超过二十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由此可见,在美国享有陪审团的审理是被告的一项宪法性权利,而且这项权利的行使几乎不受限制。
(二)陪审团的人选及遴选过程。
在美围,《联邦陪审员挑选及服务法案》规定,担任陪审员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美国公民:(2)满18周岁并且居住在某一司法区域达到一定期限;(3)对英语掌握达到流利的程度;(4)具有能履行令人满意陪审团服务的身体和智力条件;(5)目前没有可能判处1年以上监禁刑的罪名而被指控:(6)没有一年以上监禁刑的犯罪记录。条件虽然较多,但实际上很宽松。
陪审员的遴选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在联邦民事诉讼和大多数州的民事诉讼中,都设定了陪审员的遴选程序,而且各州的规定都不尽相同。陪审员大多随机选出,一般根据选民登记手册、电话簿、汽车号码牌等信息,由法官的助理随机抽取出候选人名单,接下来由法官与双方律师选出陪审员与若干候补陪审员。在正式开庭之前,法官会以书面形式向陪审员介绍诸多注意事项,旨在保障陪审员可以在不受他人影响的情况下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判。米勒奇法官曾说过:“我在开庭前会对他们说,我知道大家没有受过法律知识的专门训练,你们需要做的,就是依据自己的人生经验、朴素的是非标准和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作出是否有罪的判决。”
(三)陪审团参与下的庭审流程。
首先由原被告双方的律师在法官和陪审团的面前作开场陈述,之后是庭审的核心阶段—呈示证据阶段。出示证据以及询问证人结束后,双方律师可在陪审团面前展开辩论。通常是由原告律师发动攻势,被告律师进行相应的回答。辩论后,双方律师还将向法官和陪审团作终场陈述。然后,法官会对陪审员再作出指示,
2高一飞《美国法庭上的陪审团》(J)《检察风云》2005年第1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