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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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 批 缺 乏 公 开 性 , 使 许 多 审 批 带 有 审 致 很 大 的 不 透 明性 和 盲 目性 , 易 腐 败 。 容 其 次 , 审 批 设 置 过 程 中缺 乏 调 研 和 论 证 , 在 缺 少 专 家 参 与 、 家 咨询 , 置 的 审 批 往 专 设 往 只 反 映 了 管 理 部 门 的 单 方 愿 意 , 有 的
权 力约束 机制 , 自由过大 、 限制 较 少 , 实
践 中常 常被 滥 用 而 损 害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权 益 , 致 权 力 与 责 任 脱 节 。 目前 状 况 来 导 从 看 ,我 国行 政 审 批 过 程 中 自 由裁 量 权 过 于 广泛 ,表 现 为 随 意 批 条 、 随 意 盖 章 等
任人 员和 办 事 期 限及 服 务投 诉 受 理机 构 、 投 诉 电话 等 。 切 实 加 强 行 政 收 费 监 管 , 依 法 规 范 各 级 行 政 机 关 的 行 政 收 费 行 为 , 决制止 和 取消 无法 律 、 规 、 坚 法 规 章 依 据 的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实 施 全 方 位
项 是 否 合 法 、 对 人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相
审 查 , 忽 略 了事 后 监 督 。 外 , 国行 政 而 此 我 审批 监 督 体 系 意 识 不强 , 政 审 批 监 督 成 行
政 审批 监 督 机 制 在加 强法 制 监 督 ,机 关 之 间 的 监 督 :
( ) 政 机 关 对 行 政 审 批 的 行 使 却 四 行 存 在着 广 泛 的 自 由裁 量权 现 有 的行 政 审 批 制 度 , 缺 乏 有 效 的
性和 自由裁 量 权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行 政 审 批 许 可 项 目的具 体操 作 规 程 , 确 各 个 审 明
( ) 政 审批程序 不科学 、 公开、 三 行 不
不 透 明
实 践 中对 审批 项 目设 定 的范 围还 不统
一
,
没有 一个 关 于 审 批 项 目 的 科 学 、 确 准
的界 定 , 从 而 导 致 各 地 对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批许可事 项 的办 理 内容和 程序 ,明确责
“ 不到位 ” 的现 象 。要 按照合法 、 合理 、 效
能 、 任 、 督 的 原 则 和 该 取 消 的 一 律 取 责 监
消 、 调 整 的 必 须 调 整 的要 求 , 现 有 的 该 对
的 理 解 各 异 , 影 响 审 批 制度 改 革 进 一 步
深 入 发 展 容 易 形 成 不Fra Baidu bibliotek正 当 、 不 公 正 的 审
督检查促环境优化 , 以扩 大 电子 监 察 监 督 范 围促 源 头 治理 。
( ) 格 规 范 行 政 审批 过 程 的 随 意 二 严
我 国行 政 审 批 制 度 起 源 于 计 划 经 济 , 曾在 调 节 市场 、 管 理 社 会 方 面 发 挥 了 积 极作用 。但是 随着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体 制 的 建 立 和 完 善 ,我 国 政 府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暴 露 出 一 些 弊 端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限 制 了市 场 主 体 的 自 由竞 争 ,不 利 于 社 会 资 源 的 合 理 配 置 ,增 加 了 行 政 成 本 和 滋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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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 , 批 人 员 多 , 批 工 作 量 大 , 批 在 政 审 审 审
二二
三 、深 化 我 国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的 对 策 探 讨
( 强化 行 政 审批 监 督 意识 , 全 行 一) 健
降低 审 批 成 本 , 强 行 政 审批 的 科 学 性 和 增 透明度。
完 善 内部 监 督 、 部 监 督 、 项 监 督 与 群 外 专
本 过 高 , 论 监 督 对 权 力 较 大 , 况 较 为 舆 情
复 杂 的行 政 审 批 运 行 过 程 的监 督 还 比 较
欠缺 。
众 监 督 、舆 论 监 督 的监 督体 系 的基 础 上 , 还 应 公 开 行 政 审批 制 度 , 主 动 向社 会 公 开 行 政 审 批 的 政 务 信 息 , 人 民 , 人 和 使 法 其 他 社会 组 织 能 够 及 时 获 得 所 需 的信 息 , 除 不 对 称 的现 象 , 障人 民 的 知情 消 保 权 , 加 强 社 会 的 监 督 。 除 了在 网 上 公 开 外 , 还 应 在 办 事 地 点 公布 本 部 门 行 政 审
审批 事 项 甚 至 是 根 据 行 政 机 关 个 别 领 导 的意见设置 。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及 其 设 立 依 据 进 行 彻 底 清 理 , 此 基 础 上 , 确 把 握 合 法 与 合 理 的 在 准
关系 , 理地取 消或调整行政 审批事项 。 合 四 、 语 结
监督 , 高监督 的整体效 力 。 强跟踪监 提 加
府 的 管理 活 动 中 所 占 的 比重 很 大 。 一 件 办 事, 需要 经 过 多 个 部 门的 审 批 。 对 审 批 事
( 加 强 对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监 督 和 四) 管 理 , 续 取 消 和 调 整 的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继 通 过 不 断 的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已 大 幅 减 少 , 但 随 着 社 会 主 义 市场 经 济 体 制 的 逐 步 完 善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的逐步 深化 、 府 职能转变 的逐步到位 , 政 仍 需 要 继 续 取 消 和 调 整 。切 实 履 行 监 管 职 能 , 对 取 消 审 批 后 仍 需 加 强 监 管 的 事 项 , 立 健 全 后 续 监 管 制 度 , 定 配 套 措 建 制 施 , 强 事 中 检 查 和 事 后 稽 查 , 止 行 政 加 防 审批 事 项 取 消 后 出现 监 管 职 能“ 位 ” 缺 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