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与法律提纲

医患关系与法律提纲
医患关系与法律提纲

医患关系与法律提纲

医患关系与法律责任

陈玉川教授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但由于医疗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导致医疗服务模式与医疗需求之间严重不协调,医疗纠纷急剧增加。不少医患纠纷演变成恶性事件,导致医生被打伤、致残甚至被杀害。因此,了解医患关系的现状,探讨医患纠纷的防范,提高法律意识与责任十分必要。

一医患关系

(一)医患的概念;

定义: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人际关系。

医患关系:广义上讲,既包括患者通过交费就诊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其与医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包括我国行政法中强制医疗情况下的医患关系。前者占医患关系中的绝大多数,后者仅针对特殊人群(比如计划免疫、吸毒人群、艾滋病、性病人群等).)。

(二)医患关系的基本内容:

医患关系有其复杂的社会因素。包括政府投入、体制、机制上的问题,管理监督、思想观念方面的问题等。医患关系依据与诊疗实施有无关系,可分为技术关系和非技术关系两部分。

1 技术关系:指在医疗过程中,医生与患者所建立的行为关系。

2非技术关系:指医疗过程中医生与患者因社会的、心理的、伦

理的、经济等方面形成的关系。

(三)医患关系的现状;

总的来说,医患关系基本是健康的。我国人口占世界的22%,但医疗卫生资源仅占世界的2%。800多万医务人员承担63亿人次诊疗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的健康,不能抹杀医务人员的辛勤劳动;

改革开放以来,医疗卫生事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成为世界上最为宠大的服务系统;据报道2009年全国增加门诊数为7000万人次,住院1000万人次,相当澳大利亚全国医疗总量;

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加,是当前医疗服务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医患之间缺乏信任和理解,医患关系紧张的现状不容乐观。根据卫生部统计,2010年全国医闹事件共发生17243起,比五年前多了近7000起.

3月23日哈医大医院凶手的残忍造成医生一死三伤;4月13日北京市又连续发生两起伤害医生的案件,事发北大人民医院和北京航天总医院,引发社会关注。在此背景下,卫生部、公安部在日前就联合发出了《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医疗事件发生已是目前社会关注的热点。近年来,“茶水事件”、“肛门事件”、“八毛门”、“王贝整容死亡”等等,已成为社会的焦点。

陈竺在2010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说,中国卫生事业长期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是社会发展领域中的“短腿”,不能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要;医疗质量和安全问题比较突出,服务方式和态度距离群众要求有较大差距,医患关系存在局部不和谐的严重问题。

二医患关系紧张的成因

(一)医疗资源配置严重不均衡,个人承担医疗费用比重过大;

“看病难”、“看病贵”即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放大了患者的焦虑感、无助感,同时也恶化了医务人员的执业环境,加重了他们负担和心理压力,因此加深了医患双方的对立情绪,使医患双方都难以向对方释放善于、建立信任。

(二)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没有形成完善有效的医疗纠纷调处机制;

以及具有公信力的医疗事故处理机制,导致医患矛盾发生后,患者反映情况往往遭受冷遇,投诉渠道严重不畅,由此激化矛盾,造成事端。

(三)医患关系“人机化”:医患之间的交流、沟通来往日益减少;

医学高新技术已广泛应用于临床诊治,使诊断、治疗、护理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在大医院自动化、信息化、遥控化的诊治手段被采用,医生通过机器、仪器、设备等高技术服务设施获得患者的生理指标、生化指标等数据,并且具有敏感度高、精确、迅速等特点,为诊治提供重要依据;这种以机代人的趋向,淡化了医患之间的思想交流,加重了医生对高技术设施的依赖,忽视了患者社会、心理因素对疾病的影响。

(四)不规范的医疗行为和不责任的医疗态度,造成不良的后果;

对就诊患者诊断草率、治疗马虎,医疗文件书写不规范,造成对

患者不负责任的印象。更有甚者,一些医务人员无视道德和法律,接受“红包”、药品回扣等,通过不正当手段牟取经济利益,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败坏了医务工作者的医德医风。

四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

有些学者认为,影响医患关系根源因素:政府责任、医院经营性质存在、医疗体制、社会保障、医疗作风等待。

(一)政府增加卫生经费投入:

原卫生部党组书记高强称,政府投入严重不足、医院靠创收维持运行和发展,是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为了改善医患关系,国家和各级政府进一步完善财政补偿机制,物质基础保障,以支持医疗机构持续健康的发展。

(二)深化医药体制改革:

体制机制的不合理,造成了医疗机构公益性淡化和医患双方在经济利益上的对立,成为影响医患关系的根本原因;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机制不适应群众需求,“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突出。卫生资源分布不均衡,过度集中在大城市和大医院,社区卫生资源不足、人才短缺、服务能力不强;医疗机构全行业监管缺乏有效机制,条块分割和部门所有阻碍了监管措施的落实。医疗体制改革要握好公平性和公益性这两个重要的环节,这是改善了医患关系关键。

(三)完善卫生法律、法规,加强医疗市场监管,创建良好社会环境;

在医疗活动中,医生行医和患者就医都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和制约,把医患关系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医患关系,解决其冲突性问题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加强医疗准入、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管理,确保医疗市场健康和安全。

(四)强化医院管理服务,引导医患关系最终走向和谐、走向双赢;

完善医疗机制,加强医德医风的建设,规范医院医疗过程中的诊断、治疗;提高医务人员的人文素质,尊重患者的权利,尊重生命的尊严,给患者更多的亲情关怀,避免不必要的冲突。

五法律事务与责任

调整规范医患关系的法律法规,司法常用的有《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民法通则及解释、医疗损害解释、《医师法》、诊疗规程等。涉及合同侵权、医疗损害鉴定和人身伤害赔偿等。《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其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大大颠覆了以往的医患关系,改变了医方和患方之间的原有传统地位。

(一)知情权、同意权;

在医疗活动中所发生的医患关系,医生总是处于主动地位,虽然患者有医疗选择权,但其作出选择前必须通过与医生进行沟通获得足够的知情后才能完成。医疗行为是一把“双刃剑”,为患者解除痛苦的同时也给其带来一定的伤害,甚至有的时候造成的伤害是不可估的。正是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医生在做出医疗行为之前需要将必要的诊疗信息告知患者,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这些规定,要求医院对患者必须尽到告知义务,医院如果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将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就要求医院建立一整套规范的诊疗流程,减少诊疗过程中的随意性。但如果是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院负责人批准,也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不必拘泥于前述的告知义务,这在某种程度上也赋予了医院“紧急救治权”。

(二)举证责任;

从赔偿法律关系讲,各种侵权案件中致害人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医疗机构在主观上的过错及因果关系问题,实行举证倒置。为此,对广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而言,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也应积极申请医疗鉴定,及时收集证据,努力避免因收集证据不及时而承担无谓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由患者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考虑到患者的弱势地位,又规定了医院在三种特定条件下的过错推定责任,适当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责任。

医院在三种特定条件下的过错推定责任。

由前所述,既然医患双方地位不平等,为了保护患者权益,法律

必然要对患者作出某些特殊保护,《侵权责任法》对此规定了医院在三种特定条件下的过错推定责任,即只要患者证明医院存在以下行为,就推定医院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医院只要被证明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即就被推定为有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不论其违反上述规定的情节是否严重,程度到底有多深,这对医院而言是个不小的责任;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医院只要有隐匿或拒绝提供有关病历资料的行为,就会被推定为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问其隐匿或拒绝提供的原因是什么,因此,对于医院来说,建立健全的病历资料存档保管制度首位重要。如果因存档保管制度不全,导致病人病历资料遗失、不全或者难以寻找,那医院很有可能成为“冤大头”,承担最终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院存在上述行为的,也将会直接被推定为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医院而言,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应冷静分析,看事故和医疗行为究竟是否有关联,关联有多大,切不可报侥幸心理篡改甚至销毁病历,否则,很有可能小过错变成大过错,小责任变成大责任。

(三)医疗损害与医疗责任;

医疗事故的主要特征是损害的发生必须全部由医方行为造成,其必须为此承担全部责任时,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起非决定性作用时,不属于医疗事故。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医

疗损害行为的产生往往是由医患双方诸多因素共同产生的,医院对自身过失但并非医疗事故的损害行为应否担责,相关的法律规定有相悖之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规定与我国民法中侵权责任原则相悖。《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尽管医院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由于其在技术处理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也即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的必备条件,只要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确实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某些案例中,即使存在不能完全避免的并发症,也不能作为医疗机构绝对免责的是由。在判断医方是否应对并发症的发生承担责任时,还应看其是否对并发症的发生尽到了注意的义务。

(四)、医生的合理诊疗义务。

如果医生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个规定存在明显不完善之处,何谓“当时的医疗水平”,由谁来判断是否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符合,都没有规定。因此,如果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和配套细则予以明确,这个规定在实践中很难真正发挥作用,而且很有可能成为矛盾双方的争议点。目前,一般组成医学专家讨论提出具体案例的

综合意见。

(五)、医院对医药用品等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连带赔偿责任。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既可以向生产者和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院请求赔偿。这条规定增加了医院在采购医药用品时的注意义务,因为作为患者来讲,其对于医疗知识和医药用品信息的获知程度,与医院相比完全处于不对称地位,最终只能依靠医院作出判断,因此,医院应负有更多注意义务。

(六)、医院及其医生不得实施不必要检查的义务。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这是针对医疗机构广泛存在的过度检查现象作的特别规定。过度检查变相侵犯了患者权益,加重了患者医疗负担,也浪费了社会医疗资源。本规定出台后,对于遏制这种现象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本规定也有明显不足之处,判断不必要检查的标准是什么,由谁来判断?这些内容《侵权责任法》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该条规定在实践中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尚有待实践考验。

(七)、医院及其医生对患者隐私的保密义务。

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虽然以前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承认,但在立法上一直未予明确规定,此次《侵权责任法》将其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患者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患者隐私权的规定可以说是立法的一大进步,

对于遏制医院泄露患者隐私、甚至倒卖患者病历资料等行为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八)、医院的三种免责情形。

《侵权责任法》在规定了医院所应承担的种种义务和责任后,也规定了医院的三种免责情形,即只要患者存在这三种情形之一的,医院即可免责,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这条规定可以分解为两层意思:第一,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必须是符合诊疗规范的行为;第二,患者或其近亲属对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行为不予配合。因此,对医院而言,并不是所有的诊疗行为只要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就可免责,如果医生的诊疗行为先违反了诊疗规范的规定,即使患者或其近亲属没有配合医生,对医院而言,也不构成本条免责情形。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侵权责任法》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医院“紧急救治权”,即对于生命垂危的患者,即使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医院也可对其实施相应救助措施。本条明确规定,只要医生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即可免责。这对于发扬救死扶伤精神、免除医院后顾之忧具有重大意义。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对于某些公认的现阶段无法治愈的疾病,本条可以很好的厘清医

患双方的关系,但在医疗实践中,由于各人体质不同、医院技术设备条件不同以及医生水平高低等情况不一样,仍不可避免发生死亡,如果何判断医生是否已经尽到责任,这就涉及到对“当时的医疗水平”如何评判。但这种评判的主体是谁,评判的标准又是什么呢?第三方鉴定机构作出评判和鉴定,还有待探讨。

总的来说,《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比先前更加具体、详细,考虑的也更加周到,从事故赔偿的责任认定原则,到许多实体制度的设计,都比原先更加成熟、完善。

卫生部长陈竺指出:医患关系的实质是“利益共同体”。因为“医”和“患”不仅有着“战胜病魔、早日康复”的共同目标,而且战胜病魔既要靠医生精湛的医术,又要靠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和积极配合;体制机制的不合理,造成了医疗机构公益性淡化和医患双方在经济利益上的对立,成为影响医患关系的根本原因;医务人员应主动了解患者的需求,掌握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期望和疑虑,提高法律意识,提高与患者沟通的意识和技巧,努力减少医患双方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造成的不信任,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医患关系与法律提纲

医患关系与法律提纲 医患关系与法律责任 xxxx教授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与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但由于医疗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导致医疗服务模式与医疗需求之间严重不协调,医疗纠纷急剧增加。不少医患纠纷演变成恶性事件,导致医生被打伤、致残甚至被杀害。因此,了解医患关系得现状,探讨医患纠纷得防范,提高法律意识与责任十分必要。 一医患关系 (一)医患得概念; 定义:医患关系就是医务人员与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产生得特定人际关系。 医患关系:广义上讲,既包括患者通过交费就诊得法律行为而产生得其与医院之间得权利义务关系,也包括我国行政法中强制医疗情况下得医患关系。前者占医患关系中得绝大多数,后者仅针对特殊人群(比如计划免疫、吸毒人群、艾滋病、性病人群等)、)。 (二)医患关系得基本内容: 医患关系有其复杂得社会因素。包括政府投入、体制、机制上得问题,管理监督、思想观念方面得问题等。医患关系依据与诊疗实施有无关系,可分为技术关系与非技术关系两部分。 1技术关系:指在医疗过程中,医生与患者所建立得行为关系。 2非技术关系:指医疗过程中医生与患者因社会得、心理得、伦理得、经济等方面形成得关系。(三)医患关系得现状; 总得来说,医患关系基本就是健康得。我国人口占世界得22%,但医疗卫生资源仅占世界得2%。800多万医务人员承担63亿人次诊疗工作,维护广大人民得健康,不能抹杀医务人员得辛勤劳动;

改革开放以来,医疗卫生事业有了突飞猛进得发展,成为世界上最为宠大得服务系统;据报道2009年全国增加门诊数为7000万人次,住院1000万人次,相当澳大利亚全国医疗总量; 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加,就是当前医疗服务中一个十分突出得问题。医患之间缺乏信任与理解,医患关系紧张得现状不容乐观。 根据卫生部统计,2010年全国医闹事件共发生17243起,比五年前多了近7000起、 3月23日哈医大医院凶手得残忍造成医生一死三伤;4月13日北京市又连续发生两起伤害医生得案件,事发北大人民医院与北京航天总医院,引发社会关注。在此背景下,卫生部、公安部在日前就联合发出了《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得通告》。医疗事件发生已就是目前社会关注得热点。近年来,“茶水事件”、“肛门事件”、“八毛门”、“王贝整容死亡”等等,已成为社会得焦点。 陈竺在2010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说,中国卫生事业长期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就是社会发展领域中得“短腿”,不能适应人民日益增长得健康需要;医疗质量与安全问题比较突出,服务方式与态度距离群众要求有较大差距,医患关系存在局部不与谐得严重问题。 二医患关系紧张得成因 (一)医疗资源配置严重不均衡,个人承担医疗费用比重过大;“瞧病难”、“瞧病贵”即加重了患者得经济负担,放大了患者得焦虑感、无助感,同时也恶化了医务人员得执业环境,加重了她们负担与心理压力,因此加深了医患双方得对立情绪,使医患双方都难以向对方释放善于、建立信任。 (二)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没有形成完善有效得医疗纠纷调处机制; 以及具有公信力得医疗事故处理机制,导致医患矛盾发生后,患者反映情况往往遭受冷遇,投诉渠道严重不畅,由此激化矛盾,造成事端。 (三)医患关系“人机化”:医患之间得交流、沟通来往日益减少;

如何处理好医患关系

关于如何处理好医患关系 这些年,医患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有的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这可能直接导致患者及其亲属,甚至社会对医院、医务人员的不信任,也使得医务人员工作时缩手缩脚、谨小慎微,正常医疗工作的秩序和医疗服务受到影响。医疗纠纷增多,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固然有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工作责任心和服务态度问题,但大多数还是医患之间、医院与社会之间缺乏沟通交流造成的。我认为,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如何,不能说是保证医疗质量的决定因素,但至少是十分重要的因素。如果患者对医院,对医务人员充分信任,医务人员的信心则会增加,医疗服务的基础便牢靠了。如果医务人员把患者当作亲人一般看待,他会是尽心尽力地调动、借助、利用一切医疗服务资源,来弥补医疗技术和设备设施条件的不足,从而达到最佳的诊疗效果。 保持良好医患关系的主体是医院和医生,而不是患者及其亲属。我经常听某些医务人员讲,“某某患者要求高、难满足、难对付”。发生一些不愉快的问题,他们总是把责任往患者身上推。当然,也不能排除极个别人有这种现象,但绝大部分的问题主要还是在医院和医务人员身上。患者到医院来看病,至少是信任你,希望你给他解除病痛,这是起码的。能来,就是对你的一种认可,关键是看你有没有诚心、耐心和包容心。 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我认为首先要强化沟通的意识,要把与患者沟通交流、保持良好的医患关系作为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责任。我们

要求,每一个医务人员不但要有优良的医疗护理技术,还要擅于与患者沟通交流,把能不能、擅不擅于沟通交流作为诊疗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评价医务人员能力水平的重要依据。第二要规范沟通的内容与要求。要建立规范的医患沟通的程序、形式和内容。患者从挂号、就诊、检查、治疗、住院到出院要建立一套规范的交流沟通流程,规定沟通的内容和方法,规定必须交流和交代的事项,注意交流的方式与程度。第三要注意沟通的艺术。与患者沟通是一门学问,俗话说“一句话让人笑,一句话让人跳”,其中蕴含很多技巧。因此,医院每年都要进行这方面的培训和考核,建立和推广沟通示范,让大家学榜样。第四要建立监督落实机制。医院要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医德医风办公室,每月或不定期进行问卷调查、座谈了解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服务方面的倾向性问题,进行服务质量评价。对发生问题的,一经查实,严惩不贷。第五要营造良好的氛围。语言、环境、医务人员的动作、服务态度都是沟通交流的重要方式。我们的新医疗大楼还在建设中,硬件条件在南京不算最好,但我们要把环境布置得最好,把服务工作做得最到位。近几年我们对医院内部环境进行了改造,降低了服务台的高度,拉近了服务距离,将医务人员服装、床上用品用小碎花装点,保持病房和医疗场所明亮整洁,这一系列人文化的布置营造了家一样的感觉。医务人员从每一句话,每一个动作规范起,注重每一个细节,护士人员见长辈都叫爷爷奶奶、叔叔阿姨。第六坚持以人为本。要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现在的医务人员压力很大,要关心他们的生活,解决他们的困难,多鼓励多表扬,多交流多沟通,该替他

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研究 论文

论文题目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研究 作者姓名XXX 学号XXX 专业、年级08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 申请学位管理学学士学位 指导教师XXX XXX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遵守严肃求实的科学精神,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论文中除已注明引用和致谢的内容外,不包含其他个人或者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研究 摘要:近年来,医患纠纷愈演愈烈,社会各派学者对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存在多种说法,使得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不尽相同,医患关系法律性质急需明确总之,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明确,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便于化解医患矛盾,创造和谐的医疗环境。 关键词:医患关系;法律性质 引言: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不断增多,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哈尔滨医科大学病人家属恶意杀害医生事件,又一次反映了医患之间的激烈矛盾,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模糊不清是重要原因之一,医患之问的矛盾欲得到有效的缓解,就需要从法学视角分析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并且在此基上探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举措。 1 医患关系概念

1.1医方概念 对于医方的界定学术中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医方仅指医务人员,不包含医疗机构;也有观点认为医方仅指医疗机构,不包含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但是目前通说认为医方应当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也明确了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笔者赞同通说。 1.2患方概念 有观点认为患方仅指患者本人,不应包括患者的家属、朋友、关系人及单位;但是目前通说认为患方,也就是医疗卫生服务接受者,不仅指患者,还包括患者的近亲属、监护人、所在单位。笔者认为对患方应作广义的理解,以患者为主,但也包含其家属及关系人等。1.3医患关系概念 医患关系又称医患法律关系,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医患法律关系,仅指医师与患者之间因疾病的诊疗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广义的医患法律关系是指医方和患方在诊疗、预防、保健、美容等医疗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关系。医患法律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医疗工作的不同含义作具体的界定。 1.4医患法律关系的类型 依引起医患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不同,医患关系可分为过失侵权医患法律关系、合同医患法律关系、无因管理医患法律关系和强制医患法律关系。 1.4.1过失侵权医患法律关系; 医方在医疗实践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形成的民事关系。医方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违反了法定的专家义务,并造成患方的明显人身损害,以及医方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认为医院与患者之间形成过失侵权医患法律关系。 1.4.2合同医患法律关系; 这种关系基于医患双方缔结的合同而发生。通常患者因疾病到医疗机构就诊构成要约,医疗机构接受患者就诊构成承诺,医疗服务合同因此而成立。医疗机构有义务为患方提供医疗服务,患方有义务支付医疗费用,从而构成医患合同法律关系。 1.4.3 无因管理医患法律关系; 医患关系也会基于无因管理而发生。例如,某人因遭遇交通事故而受伤导致不省人事,肇事者逃逸,路人将其送到医院,医院施加治疗,应认为医院与患者之间形成无因管理的医患法律关系。 1.4.4 强制医患法律关系; 国家基于全民健康利益的要求,对医疗、预防与保健、计划生育及正在流行的法定传染病要求患方强制接受诊疗的义务,对于医疗机构则相应地可以强制提供治疗服务的义务,从而形成强制医疗关系。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知识点汇总

高考《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精编版 一、民事权利和义务 (一)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 1、实现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和民事违约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跟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民法对诉讼时效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损害时起算。 (二)积极维护人身权 1、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丧葬费等。 2、姓名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依法改变自己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3、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4、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5、隐私权:公民享有隐私权,侵害隐私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依法行使财产权 1、所用权:权利人可以支配其所有物,依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享有其利益。 ①不动产,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②动产,一般是按照交付的方式取得所有权。 ③机动车、航空器、船舶虽然属于动产,但由于价值较大,其产权的取得、变更,通常也需要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如果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条件:第三人不知情;价格合理;不是赃物或遗失物) 2、用益物权:以财产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主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3、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产生的一类财产权,就是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四)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1、著作权 (1)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分为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表演权、出租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电影权、放映权能等。著作权人对上述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财产权并获得报酬,还可以将著作财产权转让他人。 (2)著作人身权的发表权只有一次;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永久保护。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一般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果著作权是法人,保护期为作品发表后50年。保护期一旦届满,则该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2、专利权 (1)专利法规定,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实施其享有专利的发明创造,即使独立作出了相同的发明,也不得实施该发明。 (2)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 (3)专利规定了专利的保护期:发明专利20年,使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10年,均从申请日开始起算。 3、商标权 (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国民、国旗、国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产品的通用名称等不能用作商标。 (2)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也不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医患关系

技术性医患关系有三种基本模式。 1.主动与被动型:医师完全主动,病员完全被动;医师的权威性不受任何怀疑,病员不会提出任何异议。 2.引导与合作型:医师和病员都具有主动性。医师的意见受到尊重,但病员可有疑问和寻求解释。 3.共同参与型:医师与病员的主动性等同,共同参与医疗的决定与实施。医师此时的意见常常涉及病员的生活习惯、方式及人际关系调整,病员的配合和自行完成治疗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医生应该注意遵循以下原则: ①相信医患之间可以建立彼此信任的关系,患者是可以交流、沟通的; ②不以医生本人的价值取向评判患者的价值观和生活态度,尊重患者的人格、信仰和文化; ③从生物-心理-社会的医学模式出发,充分理解患者的疾病行为和情绪反应; ④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以人文关怀的态度给患者切实的医疗帮助; ⑤理解医患关系是一个动态的关系,医生应根据情况适时做出调整; ⑥医患关系是围绕着疾病的诊疗而形成的,也只应局限于求医和提供医疗帮助的过程,不能发展任何超出此范围的人际关系。 医患冲突的核心问题是利益冲突,根结在于我国卫生资源分配的不平衡,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深入,不彻底,卫生法制不健全。 医生和患者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大部分医护人员和患者认为,医患之间的沟通一般或者基本上没有沟通。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医患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度,医护人员未很好履行告知、照顾义务,归结为双方信任度降低的主要原因。不论是患者还是医护人员都不同程度的认为医患关系不和谐。 (一)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障体系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及时跟上市场经济的步伐。政府对医院的投入严重不足,医院自负盈亏的体制,都促使患者承担了过多的诊疗费用。同时,社会贫富分化,矛盾加剧的问题在费用高昂的诊疗过程中被激化。 (二)医患沟通不够、医疗纠纷增加,是医患关系不和谐的重要因素。基层医疗资源不足,水平欠缺,经常发生误诊的现象,使得病人为寻求可靠的诊疗向大城市的三甲医院集中。医生超负荷的工作使其无力完善与患者的沟通。同时,医疗教育的制度并未在医患沟通技能中给予学生强化训练,使得医生缺乏良好的沟通技能。 (三)在医疗过程中缺少人文关怀,加剧了医患关系不和谐的情况。治病、救人原是一体的,但有些医生却只重视“病”不重视人。 (四)患者申诉和维护权益渠道不畅通是影响医患关系的直接原因。我国虽已于几年前就施行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发生医疗事故之后,光是事故鉴定费用就高达几千元,患者维护权益成本太高。 (五)医患之间缺乏信任,是造成医患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新闻媒体不够详实的报道,促使医患之间缺乏信任、理解,不能换位思考。部分医务人员没有设身处地替患者着想,而是较多地考虑医疗机构和自身的利益。而有些患者对医务人员也缺乏理解,不了解医学的复杂性。 当前我国医患冲突的表现和特点主要是: 第一,疗效和患方的期望值反差大。患者和其亲属认为“既然自己出了钱,就希望得到应用的服务。”只要疾病得到了治愈或缓解,即使花了较多的钱,多数病人也是能够承受的,

大数据下医患关系研究的文献综述

研究生课程论文《大数据下医患关系研究的文献综述》 课程名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姓名赖志远 学号1611403003 专业机械工程 任课教师朱银端 开课时间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 课程论文提交时间:年月日

大数据下医患关系研究的文献综述 赖志远 摘要:近年来,关于医疗纠纷的新闻报道层出不穷,“医闹”现象频频出现在公众的视野当中,不和谐的医患关系已经成为当下中国社会的热点话题。学者们就医患关系的性质、影响因素及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探讨,形成了许多富有见地的成果。本文在大数据的背景下,以医患关系热点问题为中心进行探讨,对近年来的理论成果进行分析总结,主要从国内医患关系的性质、影响因素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对策这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看法及建议。 关键词:大数据医患关系文献综述 一、医患关系的性质 要界定医患关系的性质,首先要弄清医患关系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医患关系的内涵和外延,因审视角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从医学角度看,医患关系是医方与患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产生的特定医治关系。广义上,医方包括医疗机构、医疗者和护士;患方包括患者、患者家属及患者家属以外的监护人。由此可见,医患关系是一个涉及六方面当事人,由诊断、治疗、护理三方面结合而成的较为复杂的社会关系,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医疗者与患者之间的关系。 李运华认为医患关系的本质是商品货币性质。目前,各国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也不论是资本主义或是社会主义,为本国民提供医疗健康保障,免除或是减轻医疗经济负担已经成为普遍的政策方针,只是形式和程度不同。由此可见医疗服务的福利性,但这是存在于医疗机构与国家,特别是患者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并非是存在于医院与患者之间。所以说,这种福利性只是给医患关系的商品货币交换关系披上了一层独特的外衣,即使医患之间的货币交换采取一种特别的方式。其中的奥秘在于,医疗机构的服务经费大部分来源于政府的拨款,而这拨款实际上来自于政府对全民的税收,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享受的福利可以看做是国家或者社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发放于患者手中,这便是所谓医疗服务的福利性。但是如果把政府从这三者中抽出,医院与患者之间的关系便是不折不扣的商品货币交换的关系。1 陈运来则强调医患关系中的合同性质,认为合同性质才能真正揭示医患关系的本质。其总的看法是医患关系应当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且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主要使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持合同关系的理由主要由以下五点:一、医患关系是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一种社会关系;二、医患关系是一种以人身权和财产权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三、医患关系是一种体现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四、医患关系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五、医患关系的形成过程实质上是一个要约和承诺的过程。2畅春霞则提出医患关系是一种合同性质与经济性质互相杂糅的一种特殊的关系。医疗服务的存在是为了满足人们对卫生健康的需求的,医疗服务所涉及的关系完全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适用于商品、服务两类消费关系的规定要求,双方之间是一种生活消费关系。明确医患关系的这一性质,有利于明确患者作为消费者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但在明确医患关系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同时,不能否认其民事合同性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能解决的法律关系应适用民事法律,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事性质的法律在这一领 1李运华. 论医患关系的经济本质与法律性质[J]. 医学与社会,2002,04:42-44. 2陈运来. 医患关系的性质辨析[J].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04:66-68.

论医患关系的法律规制

论医患关系的法律规制 [摘要]医患关系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实即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对此观点已为学术界多数人所认同,不再多论。但对于医疗服务合同究属何种类型的合同,学术上分歧较多。通过深入分析医患关系,对这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及其特点予以深入的研究,提出一个公平处理医患纠纷的有益思路。 [关键词]医患关系医疗服务合同合同法 医疗卫生领域的社会关系,就其性质而言,可分为纵向的管理关系和横向的服务关系,后者主要是医患关系,其在现代社会中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基本的社会关系。前者是为后者服务的,具有从属性。我国近几年的卫生立法虽不算少,但关乎前者多,立法调整医患关系的反倒甚少。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所涉及,但并未使我国缺乏全面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局面根本改观。因此,加强对这种重要的基本的社会关系的内容、性质与特征的分析把握,为立法调整作些研究探讨,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均有着重要的价值。 一、医患关系的法律特征分析 医患关系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实即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当我们对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就其发生、演变、内容等各方面进行详细考察和分析后,发现它在如下多个方面具有重大特点,使之难以被简单地归入上述几类合同。 (一)医患双方的订约自由受到局限。由于疾病驱使等自然因素和医疗保障制度控制等社会因素的作用,医患双方在是否订约、与谁订约等方面的选择自由,通常较之其它合同领域受到严重限制(全自费医疗例外)。表现在患方,人总要生病,一旦生病,除了找医院和医生诊治,没有别的选择。找哪家医院和医生,处在医疗保障制度下的患者几乎无选择自由,惟接受制度安排。表现在医方,因职业伦理道德和立法的约束(如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4条),不能选择病人,并有承诺订约的义务。虽双方均受限制,但于医方并无重大不利,原因是患者在合同中所负义务主要是金钱债务,且有医疗福利制度做履约担保。于患者则影响甚巨,因为如医方之能力、态度对于治愈疾病这一合同目的的实现影响甚巨,患者却不能有所选择。 (二)双方实质地位严重不对称。所谓实质地位不对称或不平等,是与双方在经济与法律关系上的形式平等比较而言的,表现为患者在有关疾病、医学科学技术、药品器械、甚至自己的病情与风险、医疗所需金钱费用等方面的信息掌握和判断能力,与医方完全不能平等而论,是严重不对称的。这种不对称有利于在合同中处于优势地位之一方,而不利于另一方是显而易见的。这种不对称,在现代社会是普遍的,因此才会有诸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产生,但可以说,没有哪个领域有医疗领域之严重。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专题一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法的本质、特点 (1)法的本质: 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是统治阶级所承认的公平、正义。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A、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所以,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归根到底要符合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不可能永恒不变。 B、经济以外的其他因素对法的产生和发展也有一定的影响,所以,对于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还要联系经济以外的其他社会因素去理解。 C、我国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的体现。在我国,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是绝大多数人公认的公平、正义,是真正体现社会进步的公平、正义。 (2)法的特点: A、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 B、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①“有法可依”要求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律可遵循。立法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活动。形成符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比较科学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②“有法必依”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严格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③“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公正地执法和司法,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尽职尽责地打击和制裁一切违法犯罪行为。 专题二民事权利和义务(核心考点1) 1、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民事主体既可以是公民(自然人),也可以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具体的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比如:年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身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等价有偿和对待互利的。 2、人身权

处理好医患关系的意义

1、处理好医患关系对医方的意义 (1)有利于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医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主动与患者进行沟通与交流。医患关系的妥善解决 也消除医护人员对患者的不信任,从而拉近医患的距离。 (2)有利于促进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减少医学人才的流失。医生本就是高风险高压力的工作岗位,然而频频爆发的患者家属伤害 医护的事件,让更多的人不愿从事医生的职业。更为痛心的是, 这些事件还导致了许多国内医生出国就业。医患关系的有效处理 能重新聚拢这些医学人才,使我国的医学事业更上一层楼。 (3)有利于重新树立起医生在人们心中崇高的形象。众所周知,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然而近年来所发生的医患纠纷 中,个别医护人员抵制不了经济的诱惑为整个行业抹黑,使人们 对医生越发的不信任。因此,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有利于让医 学回归“医为仁术”的本性,找回医患世界中久违的温情。 2、处理好医患关系对患者的意义 (1)有利于保障人民的健康,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生老病死”是每个人都无法摆脱的命运,人们总会有生病的时候,总是有需要 和医生打交道的时候,医患关系得到很好的解决最有利的自然是 人民,使人们在为疾病担忧的同时不需要去烦恼其他的因素,还 能得到医生的关心与问候,从而感受到温暖,更有信心抵抗病魔。 (2)有利于患者减少不必要的支出,疾病得到更好的救治。近年来,“给医生送红包”仿佛成为了一个惯例,人们在承担昂贵的医药 费的同时还要准备额外的资金去“送红包”。医患关系的有利解 决,杜绝“红包”现象,减轻了人们的负担,疾病得到更有效的 治疗。 (3)有利于消除人们对医生、对社会的不信任感。现在人们一旦得病,最先担忧的不是能否治好,而是医院里是否有关系,当医生 拒绝收红包时,人们就会担心这个医生是否不会尽力。这追根究 底是人们对医生、对社会的不信任。处理好医患关系,消除人们 的疑心,让人们感受到医护人员的努力与尽责,感受到社会的和 谐与公平。 3、处理好医患关系对社会的意义 (1)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的医患关系作为社会和谐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创建互助友爱的卫生环境中起着先导性和基础性的作用。我国当前的医患关系是严峻的、令人忧虑的,表现在医患之间的不信任在加深、医患关系在某些问题上出现了利益冲突、部分病人与医疗部门之间的关系呈现日益紧张的势头。 这样的医患关系现状,对于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目标是巨大的挑战。所以,化解医患矛盾、平息医患纠纷,构建良好和谐的医患关系既是符合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的,也是对于党和国家“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战略目标的实现的一种重要贡献。 (2)有利于最大程度的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医患矛

医患关系的概念

医患关系的概念、性质及发展趋势 北京大学医学部尹秀云 “我要遵守誓约,矢志不渝。对传授我医术的老师,我要像父母一样敬重。对我的儿子、老师的儿子以及我的门徒,我要悉心传授医学知识。我要竭尽全力,采取我认为有利于病人的医疗措施,不能给病人带来痛苦与危害。我不把毒药给任何人,也决不授意别人使用它。我要清清白白地行医和生活。无论进入谁家,只是为了治病,不为所欲为,不接受贿赂,不勾引异性。对看到或听到不应外传的私生活,我决不泄露。” ——希波克拉底 “医患关系”已成为现今媒体关注的焦点。作为医务工作者,你对这四个字的了解又有多少呢? 从世界范围来看,医学或医疗活动在人们的社会中所起的影响力越来越大、越来越明显,成为左右人们社会生活“巨大的力量”;从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看,医疗纠纷呈现快速上升趋势,医患之间的信任急剧滑坡,医患关系已经成为社会焦点问题、热点问题。无论是何种情况、何种问题,对其理解和解决的关键都不能离开医疗活动中最基本的关系单位——医患关系。医患关系是贯穿整个医学发展、医疗活动开展始终的核心,对医患关系的把握不能仅仅从概念获得,还必须分析医患关系的性质、特点,以及医患关系的发展趋势。 一、医患关系的内涵 医患关系是人类文化特有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医疗活动的关键、医疗人际关系的核心。著名医史学家西格里斯曾经说过:“每一个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人群:医师和病人,或者更广泛地说,医学团体和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所以医患关系是指以医务人员为一方,以病人及其社会关系为另一方在医疗诊治过程中产生的特定人际关系。现代医学的高度发展更加扩充了这一概念的原有内涵,“医”已由单纯医生、医学团体扩展为参与医疗活动的医院全体职工;“患”也由单纯求医者、病人扩展为与之相联系的社会关系比如家属、单位甚至朋友。

论医患关系

学年论文 课程名称:学年论文 课程代码: 5001821 题目:论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 学院: XX学院 专业年级:XX级法学 学生姓名: XXX 学号: 312009030101XXX 指导教师:XXX 完成时间: 2012 年 6 月 12 日 目录 摘要 (2) 引言 (3) 一、医患关系的概念及特点 (3)

(一)医患关系在医学上的定义 (3) (二)医患关系在法学上的定义 (3) (三)医患关系的特点 (4) 二、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学说 (4) (一)国内学说 (4) 1、民事法律关系 (4) 2、行政法律关系 (5) 3、消费法律关系 (5) 4、复合型法律关系 (5) (二)国外学者观点 (6) 1、准委任契约说 (6) 2、委任契约说 (6) 3、雇佣契约说 (6) (三)各个学说缺陷分析 (6) 三、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特殊的侵权责任关系 (7) (一)医患关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相似性 (7) 1、法律地位的平等 (7) 2、适用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而非任意性的民事法律规范 (8) 3、有法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8) 4、医方事实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8) (二)将医患关系纳入侵权责任的优势 (8) (三)与侵权责任相比具有特殊性 (8) 结束语 (9) 参考文献 (9)

医患关系的准确的法律定性直接关系到正确理解法律,运用法律,解决医患纠纷。但是在学术界,关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众说纷纭,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消费法律关系。2009年12月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似乎给我们在法律上有了一个新的指引。本文将从医疗关系的概念、类型,国内外主要学说入手,分析医疗关系的法律性质。 关键词:医患关系法律性质民事法律关系侵权责任关系

生活中常见的30个法律常识

生活中常见的30个法律常识 生活中常见的30个法律常识1、写合同或让他人打欠条,务必让对方在落款名字后面写上身份证号码,否则,后果你懂的。 2、给人借钱:如果给现金,务必当日从银行取现而后保留取现的银行票据,atm机取现则打印票据并保留,银行柜台取现则保留底单;如果转帐,同上,亦务必保留转帐凭证,同时不要注销掉该帐号。否则日后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对方不认可,你亦没有提供资金来源,很可能败诉哦。 3、借人高息的,在给人借款同时,不要马上就拿回当月或当年的利息,不然被拿回来的这部分不视为借款本金,你可以一起喝茶,喝完茶出来再拿嘛,何必急于一时呢。 4、在借款合同中要写明利息,否则视为不用支付利息;利息超过银行贷款利息4倍不受法律保护这个应该都知道。现在p2p 很风行,但实际上制度并不完善,仍需多加谨慎。 生活中常见的30个法律常识 5、关于诉讼时效,如果你是借款方,可以和对方口头约定还款时间,但不要写在借条上哦,这样,你的借条有效期20年不会超诉讼时效。 什么?那你担心对方无限期不还款?没关系,按你们约好的还款日子催一下,不还?不还直接法院见,没关系,法院会认可滴,而且再也不用担心对方突然找不到人过了两年诉讼时效哦。

6、交通事故发生后,务必记得拍一张对方交强险以及商业险的保单,一点都不费神,不然万一双方协商不好,你得到处查询或复印,比较麻烦。 7、如果撞伤了对方,自己需要承担责任,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记住,交警让你预付医药费什么的,推说自己最近买股票亏钱了,没有钱,不要垫付,让找保险公司。作为法官,机动车交通事故案子一般会调解,但调解便有利益让步,调解方案出来往往损害的是之前垫付了医药费方车主利益,便宜了保险公司,我很痛心却无能为力。记住,如果购买了保险,对方损失不大,你是除了鉴定费与诉讼费无需多出一分钱的。 8、作为事故受损方,事故发生后走到诉讼阶段,如果伤残严重,不着急用钱,在法院组织调解时,可以不接受保险公司的调解方案,因为,保险公司至少会在有可能判决赔偿的数目上打折10%以上。但如果本来标的不大,还是建议接受调解吧,早点拿钱,少走程序。 9、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保留好一切票据,包括交通费发票、医药费发票、自己在小药店买药等等一切。 10、众所周知,残疾赔偿金农村与城市相差巨大,所以,如果你是农村户口,只要你租住在城镇,或者在城镇务工,均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如果务工地在发达地区,只是回老家发生交通事故,还可以按照务工地城镇标准起诉残疾赔偿金,那又是一大笔银子。 11、员工上班没有签劳动合同,请保留好工作证,餐票,评先评优等一切证明你工作的证据,双倍工资从你入职第二个月开

看古人如何处理医患关系

医患矛盾并不是当下才出现的新生事物。在中国古代同样存在医患关系不和谐的现象,因医 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在史籍中也有记载。那么,中国古代是如何处理医患纠纷的? 1、古代医患纠纷的产生有诸多原因 与现代一样,古代医患纠纷的产生也与患者对医生的不信任有一定关系。古代不少病人就诊时,为了“考验”医生的医术,有意不将真实病情说出来。宋代文学家苏东坡曾谈到当时病人 对医生的不信任情况:“士大夫多秘所患,以验医能否,使索病于冥漠之中。” 医患纠纷的产生原因很多,除了医生业务水平良莠不齐、患者对医生不相信,医生不负责任 是古代医患关系紧张的又一原因。 清陆以湉《冷庐医话》记载的一则医患纠纷相当典型: 苏州医生曹某,在当地名气不小,相应的诊金较高,普通人家很难请到。当地一位有名望的 老先生尚未出嫁的女儿生病,派仆人请来曹某诊断。仆人素来讨厌姓曹的医生,于是欺骗曹 某说,该女已嫁人,如今怀孕好几个月了。 曹某到病人床前,隔着帷幕诊断,号脉后随口胡说该女已有身孕。老先生十分惊讶,怀疑是 误断,次日又请曹某来,老先生让儿子伪装成女儿,曹某看后还是说“怀孕了”。这时候。老 先生的儿子拉开帷幕说:“我男也而有孕乎?诬我犹可,诬我妹不可恕也!”结果,曹某被揍 了一顿不说,还被剃光了胡子,最后脸上被用粉笔画了一通,才被放走。至此,曹某声望立 马没了,也没人找他看病了。 2、唐宋开始流行依法处理医患纠纷 古代很多医患纠纷大多是“私了”,唐宋开始流行通过法律来处理医患纠纷。唐代十分重视药 事管理,为了保证用药安全,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药典《唐新修本草》。《唐律》上有处理医 疗事故的专门条文,《杂律》“医合药不如方”条规定: “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其故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虽不伤人,杖六十。”疏议中还特别重申,即便“于人无伤,犹杖六十”。 或许是医患纠纷增多之故,元代有关处理医患纠纷的诏令也随之增多,《通制条格》单列“医药”卷,元律不仅严惩“假医”,还对官办医疗机构惠民局在“医疗救助”方面做出了规定,解决

医务人员处理医患关系的价值观

医务人员处理医患关系的价值观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健康意识不断提高,患者的参与意识、维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对医疗服务的要求也明显提高,而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导致部分医务人员趋利逐势,使现医患关系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不和谐甚至是紧张,医生和患者在交往中相互不信任及相互戒备。 一.现医务人员价值观现状 1. 从您在就医时,对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满意吗? 这个调查结果表明普遍患者觉得就医时医生态度冷漠. 思想观念陈旧部分医务人员仍然停留在“以疾病为中心”,而不是“以病人为中心”的旧医疗服务模式中,认为在医疗过程中为患者解除病痛,因而患者应该积极配合医生,无形中处在一个高高在上的位置,没有意识到有病就医与为病患之间是合作关系,没有积极为患者服务的意识,尤其是在当今医学技术不断发展与完善的基础上,医疗服务增加了对医疗器械的依赖性,医疗设备越来越精细,医疗服务越来越高端,而医务人员“以人为本”的思想却没有相应同步跟上,更导致了医务人员对患者心理需求和情感归属的忽略。 2. 从在您看来,造成部分医生过度检查的最主要原因 调查结果分析一半受访者认为当下医患关系是经济利益关系.(医德医风沦丧由于医患关系

不断呈现经济化趋势,商品经济等价交换原则不断渗透入医患关系中,一些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缺失,追名逐利,对待患者冷、硬、推、顶,收“红包”,拿“回扣”,在岗不敬业,坑蒙患者,治疗中出现不合理检查、不合理收费、不合理特殊治疗,给患者开大处方,做不必要的检查从中谋利,有的医生为了搞自己的研究项目,爱病不爱人。这些都严重扭曲了医患关系。 3. 从:就医过程中,您觉得您信任医生吗? 医患间信任度降低一方面,由于部分医疗事故、商业贿赂、服务态度等行业不正之风使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信任度降低。另一方面,一些患者的不理智行为等也导致了医生价值取向的改变,医务人员职业不安全感不断增强,医生在看病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保护自己,一些医生怕承担责任,对待分科界限不清的疾病或复合性疾病患者,相互推诿,以致延误治疗,而一些医生为了尽量避免承担风险,不愿意做出一些创新性的、真正从病人角度出发,但又存在风险的诊疗,这些都严重挫伤了医患双方的共同利益。 4. 职业倦怠医生是一个任务重、高要求、高风险的职业。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医院引入竞争机制,医务人员的付出与回报无法与其他行业相比,而服务对象的要求却越来越高,从被动开始走向主动。另一方面,大部分医务人员没有职业自豪感和成就感,工作繁重而人员不足的情况下会表现出态度生硬、解释不耐烦、表情淡漠、不尊重患者,与患者缺乏沟通等情况,导致医患冲突。 5从:.您认为媒体报道在目前的医患关系中起到一个.什么作用?

大数据下医患关系研究的文献综述

大数据下医患关系研究的文献综述

研究生课程论文《大数据下医患关系研究的文献综述》 课程名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姓名赖志远 学号 1611403003 专业机械工程 任课教师朱银端 开课时间 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

教师评阅意见: 论文成绩 评阅 日期 课程论文提交时间:年月日

大数据下医患关系研究的文献综述 赖志远 摘要:近年来,关于医疗纠纷的新闻报道层出不穷,“医闹”现象频频出现在公众的视野当中,不和谐的医患关系已经成为当下中国社会的热点话题。学者们就医患关系的性质、影响因素及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探讨,形成了许多富有见地的成果。本文在大数据的背景下,以医患关系热点问题为中心进行探讨,对近年来的理论成果进行分析总结,主要从国内医患关系的性质、影响因素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对策这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看法及建议。 关键词:大数据医患关系文献综述 一、医患关系的性质 要界定医患关系的性质,首先要弄清医患关系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医患关系的内涵和外延,因审视角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从医学角度看,医患关系是医方与患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产

生的特定医治关系。广义上,医方包括医疗机构、医疗者和护士;患方包括患者、患者家属及患者家属以外的监护人。由此可见,医患关系是一个涉及六方面当事人,由诊断、治疗、护理三方面结合而成的较为复杂的社会关系,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医疗者与患者之间的关系。 李运华认为医患关系的本质是商品货币性质。目前,各国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也不论是资本主义或是社会主义,为本国民提供医疗健康保障,免除或是减轻医疗经济负担已经成为普遍的政策方针,只是形式和程度不同。由此可见医疗服务的福利性,但这是存在于医疗机构与国家,特别是患者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并非是存在于医院与患者之间。所以说,这种福利性只是给医患关系的商品货币交换关系披上了一层独特的外衣,即使医患之间的货币交换采取一种特别的方式。其中的奥秘在于,医疗机构的服务经费大部分来源于政府的拨款,而这拨款实际上来自于政府对全民的税收,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享受的福利可以看做是国家或者社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发放于患者手中,这便是所谓医疗服务的福利性。但是如果把政府从这三

医患关系的认知

医患关系的认知 ----------------浅谈我国当前医患关系现状及未来 院系:XXX院 班级:XX级XX班 姓名:XXX 学号:XXX

医患关系的认知 -------浅谈我国当前医患关系现状及未来2012年3月23日报道,当日16时30分左右,一名男子突然闯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风湿免疫科医生办公室,抡起手中的水果刀,疯狂砍向医务人员和实习医生,造成一名实习医生伤势严重不幸死亡,另三名医务人员重伤。据了解,死者名叫王浩,男,今年28岁,为哈尔滨医科大学2009级硕士研究生,事发前刚刚收到香港中文大学博士录取通知书。当晚,腾讯网刊登新闻后附带“读完这篇新闻后的心情”调查,6161人参与投票,其中选择“高兴”的竟高达4018人,占总数的六成以上。由此,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 网易上针这条新闻,一共有36000多人发表评论,其中有一个评论是这么写的,"应该举国欢庆啊!鞭炮响起来!小酒喝起来!音乐开起来!"顶这个帖子的数量达到了5172,占到36100人里多大的比例。 这起惨案的发生是长期以来医患之间关系紧张和对立的产物,是患者对医生不信任的产物,是医生群体在群众心目中社会形象下降的产物,是当今医患关系的体现。 所谓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医治关系,是医疗人际关系中的关键。著名医史学家西格里斯曾经说过:“每一个医学行动始终涉

及两类当事人:医师和病员,或者更广泛地说,医学团体的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这段话精辟地阐明了整个医学最本质的东西是医师与病员的关系。现代医学的高度发展更加扩充了这一概念,“医”已由单纯医学团体扩展为参与医疗活动的医院全体职工;“患”也由单纯求医者扩展为与相关的每一种社会关系。 目前我国的医患关系状况是医患之间缺乏信任和理解,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患矛盾日趋激化。说到“看病难、看病贵”,每个患者都有许多话要说,“回扣”、“红包”等不正之风也在群众中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另一方面,据中国医师协会2004年《医患关系调研报告》显示:将近3/4的医师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认为当前医师执业环境“较差”和“极为恶劣”的达60%之多。每家医院平均每年发生医疗纠纷66起,发生患者打砸医院事件5起以上,打伤医师5人;北京医师协会对北京市71家二级以上医院的统计表明:近3年共发生殴打医务人员事件502起,致伤、致残90人。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严重冲击着医疗服务市场,医护人员流失现象越来越严重,转行的逐年增多。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 1.解决医疗纠纷适用的法律不健全医疗卫生事业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而针对其特殊性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卫生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未能真正起效于解决现实中的医患纠纷。目前对卫生立法的更高要求是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但建立或健全的真空期,造成了有些纠纷在处理上的无法可依、无的放矢。 2.医学的复杂性医学领域充满着未知和变数,针对复杂的患者个体,医务人员对疾病的认知和医疗技术的运用会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即使在医学高速发展的今天,国内外一致承认的疾病确诊率仅为70%,各种急症抢救的成功率也只在70%~80%。因此,任何医院和医生都不可能包治百病,疾病的治疗过程始终存在着成功与失败两种可能。病人对医疗效果期望过高,是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 3.少部分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欠佳少数单位和少数医务人员中存在着不正之风及服务态度差、职业道德水平低等问题。虽然医疗事故在整个医疗卫生事业中是小概率事件,难以杜绝,而对当事人来讲却是百分百。患方对医方的不满,加之始料未及的悲伤,也就难免使医患关系的紧张程度升级。 4.部分群众对医疗制度改革不适应随着医保制度的建立,医疗费用由过去的公费全包变为个人承担一部分。有些患者对自己花钱看病还不适应,心理承受能力降低,往往将不满发泄到医疗服务中。 5.体制问题体制问题是改革过程中不能回避的问题。原有的医疗卫生体制在市场经济初建的今天,明显存在不合时宜的地方。在旧体制改革过程中,对医患关系进行分析时,我们不难发现:不适应时代的旧体制成分,在束缚改革进程的同时,也成为医患关系紧张的隐患。 6.新闻媒体的不当渲染某些新闻媒体在报道一些医疗事件时,未能考虑医疗问题的特殊性,对医疗事件的严重性存在不切实际的渲染,给群众就医留下了心理疑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