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刑法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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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刑法现代化

摘要:刑法现代化包括理性主义的刑法价值趋同和刑法技术的现代化。由于传统的根深蒂固的观念的影响,中国刑法现代化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刑法现代化是国际趋势,我国应该在观念、立法和司法、公众参与度上不断完善,以期我国的刑法现代化更加成熟。

关键词:现代化;刑法现代化;刑法观念;刑法技术

现代化并非特指科学技术现代化,而是一个社会的概念。社会现代化中包含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众多领域的现代化,以及道德、法律等社会规范的现代化。此间,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维护整个社会系统稳定,秩序均衡的特殊功能,在社会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法律现代化以社会现代化为己任,是社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以犯罪刑罚为核心,关系着人们的自由和权益,决定着人们的生杀予夺,刑法现代化是法律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刑法现代化的内涵

刑法的现代化肇始于近代西方社会,1850年由法国拿破仑亲自主持创制的法国刑法典,当推为刑法现代化的启端,并成为工业革命后期英国、德国以及其他欧洲国家刑法改革的样板。自此以后刑法现代化在世界文化大潮的推动下,波澜壮阔,延续至今,中国刑法现代化也在其间发展、演进。刑法现代化是法律现代化的一个子目录,能够从法律现代化的映射中找到自己的光点。

1、刑法观念的现代化

现代刑法观念确立的基础是理性主义。理性主义不仅是西方启蒙思想的中心,也是现代化的基础。“现代化”理论首先关心的是人。马克思对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异化”感到优虑;韦伯认为国家,特别是法制国家,在保护个人的利益方面起关键作用。亚里斯多德指出:“人的功能,决不仅是生命……有所谓感觉生命,也不能算作人的特殊功能。人的特殊功能是根据理性原则而具有理性的生活。”康德、黑格尔哲学都根基于理性,黑格尔甚至认为理性是世界的灵魂,理性居住在世界中,理性构成世界的、内在的、深邃的本性,或者说理性是世界的共性。理性反映在思想领域就是要求人们从不受约束的情感、欲望走向理智,用清醒、冷静的眼光对待世界,表现为人们对权力运作的警惕以及因此而来的对正式的、制度化的社会规则的期盼,表现为人们对人类共同命运、人类共同需求的基本认同,表现为对某些普适性价值、人类社会发展基本规律的承认。

2、刑法技术的现代化

刑法的现代化,除了观念方面的因素,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刑法的技术方面。刑法技术的现代化主要表现为设计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和现代精神的“良法美制”,以为全社会提供一系列全面具体明确而且合理的行为规则,并加以执行,这就表现为在形式上的法律规范的严格性、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司法过程的程序性、法律的效益性、多元性、科学性,表现为一种对“形式合理性”的追求。一般而言,刑法现代化的技术因素主要体现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上。刑事立法上,刑法的现代化主要体现为制定一套体系完备结构严谨的刑事法规则,

要力求破除我国现行刑法的“刑罚苛厉”、“法网不严”,制定一部“严而不厉”的刑法,使得刑法不仅做到“法网严密”,而且还要做到“刑罚轻宽”。刑事司法上主要表现为一套完整的刑事司法程序并保证这种程序的权威。

二、制约我国刑法现代化的因素

1、传统文化对现代化得制约

首先,传统的刑法观念认为,刑法的功能就是执行无产阶级专政,就是镇压敌对阶级的反抗,是惩罚刑事犯罪分子的工具。因而“以暴力镇压为主要功能的刑法,就成了历代刑事立法的共同特征,并构成了中国刑法的主体形象”,其结果是,“刑法的确立和变更,取决于政治斗争的需要;刑法的适用,随政治形势的变迁”。其次,中国封建社会的社会规范体系,主要由礼与法、德与刑组成,失礼则人刑,相为表里,因而刑法泛滥,刑法万能观刑法观念根深蒂固。“特别是近十多年来,国家实行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更进一步强化了全社会对刑法的超值期待,明显出现罪名越来越多,有的罪名完全可以精简或合并,如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列的其他八个罪名、传授犯罪方法罪、破坏军婚罪、奸淫幼女罪等等;另一方面是重刑主义抬头,不少人认为刑罚的严厉程度必然与犯罪率成反比,不断提高法定刑,增设死刑,至今死刑条款仍有近70个,明显偏高,其结果则是使我国面临前所未有的犯罪量和刑罚量螺旋式上升,刑罚投入几近极限而刑罚效益却急剧下降的罪刑结构性矛盾”。

2、社会整体现代化程度的制约

中国自清末便开始了以刑法为核心的现代法律文化的萌芽,但这种内在的刑法现代化的指向是在外来法律文化的冲击下才逐步成长起来的,因而不可争议地带有外生后发型的色彩。近代以来,中国古老的刑法传统逐渐式微,取而代之的是从西方引进的刑事法律价值规范体系,但最终的事实证明,现代西方刑事法律制度的引进,并没有帮助我们实现刑法的现代化目标,相反,却导致了刑事法律文化的错位。其所以如此,关键就在于刑法的现代化不是孤立的,它作为中国全方位的社会现代化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必然是伴随着中国社会内部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的不断变化而同步发展的,它与整个社会的现代化水平息息相关。只有在整个社会的现代化得以实现后,刑法的现代化才会得以最终实现。

三、我国刑法现代化的完善

1、观念上的完善

首先,表现为对刑法性质认识的变化。传统刑法观认为,刑法是阶级的产物,是阶级专政的工具,是国家实行有效统治的一种手段,刑法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而现代刑法观念认为,刑法性质不仅着眼于国家、政府、社会,更多地它应该着眼于个人、市民,并力求“从政治刑法向市民刑法的转变”,主张以“由启蒙思想发展而来的,以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权力均衡、契约自由等为基础,注重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并在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框架下建构刑法价值观念”。其次,表现为对刑法现代具体价值的认同。现代刑法,一般以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人道三原则为框架构筑刑法体系,这在价值上

就体现为人们对刑法的公正性、谦抑性和人道性的追崇。而这也体现为对现代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追求,刑法的价值基础以一种“实质合理性”奠定了刑法的基石。再次,表现为刑法的国际化、世界化的趋势。由于人类认识的不断同一,特别是对于一些国际性的犯罪行为,各国的认识越来越一致,这大大地促进了刑法的国际化趋势的发展。

2、技术上的完善

储槐植先生认为:“纵观西方世界近200年的刑法改革运动,核心问题始终集中在刑法结构的改革。我国刑法现代化的根本之点也将落在刑法结构的改变上”。一般而言,刑法现代化的技术因素主要体现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上。刑事立法上,刑法的现代化主要体现为制定一套体系完备结构严谨的刑事法规则,要力求破除我国现行刑法的“刑罚苛厉”、“法网不严”,制定一部“严而不厉”的刑法,使得刑法不仅做到“法网严密”,而且还要做到“刑罚轻宽”。具体地说,刑事立法应根基于现代刑法观念,其制定的刑事法既要做到完备,能面对现代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各个角落,做到“法网严密”,同时又要在其中的刑法制度的设计或者选择上体现出一种“人文关怀”,对不同的行为人适用不同的刑罚。刑法不仅应体现出一种罪刑均衡,还应体现出一种刑罚的个别化。刑事司法是刑事立法的执行环节,它直接关涉刑法的效益。因此它是刑法现代化的又一重要体现。就刑法现代化中的刑事司法而言,其主要任务就是保证刑法的运行畅通,有一套灵活的运行机制。其主要表现为一套完整的刑事司法程序并保证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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