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课件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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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结果 案例:甲盗窃军人提包,而其中有一把五四式
手枪与人民币2000元,若干衣物 a.行为本身(内容性质)
A.明知的内容 b.行为结果(性质因果) c.行为条件(特定时间、地点 、对象、身份)
B.明知的范围 行为与结果 是否包括违法性认识(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阻
却故意成立) ?
C.明知的程度 a.必定发生 b.可能发生
2、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故意概念 —容认说 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后果,并且
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理由: A. 放任与希望都是积极否定法益因而本质
相同 B. 排除过于自信过失包含间接故意,使范
围适度 C. 认识因素并非一定左右意志因素 D. 事实上难以判断结果发生的盖然性与可
能性
3、故意的结构 (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
三、犯罪故意的学理分类
⒈ 突然故意:行为人产生犯罪故意后立即实施 犯罪行为的心理态度
预谋故意:行为人产生犯罪故意后经过预谋 才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态度
⒉ 确定故意: 对意图发生的犯罪事实有明确 认识的故意
不确定故意: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确定 在一定范围内发生,但侵害的具体状况不确 定
不确定故意: 例:向人群中投掷炸弹
3.犯罪主观要件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程度(
积极蔑视 消极漠视)
4.犯罪主观要件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
件(罪过与行为同在)
二、犯罪主观要件的内容
1.必要要件------罪过 讨论: 混合罪过 (1)犯罪故意 (2)犯罪过失
2.特定要件 (1)犯罪目的 (2)犯罪动机
三、犯罪主观要件的意义 1.区分罪与非罪 2.区分此罪与彼罪 3.区分一罪与数罪 4.区分重罪与轻罪 5.影响量刑
二、犯罪过失的本质——不注意
格言: 不作为是身体的懈怠,过失是精神的懈怠
⒈旧过失论: 重视结果预见义务——主观的预见 可能性
⒉新过失论: 重视结果回避义务——客观的预见 可能性
⒊危惧感说: 重视预见可能性 ——抽象的预见 可能性
三、犯罪过失的法定种类
⒈疏忽大意过失(无认识过失:应当预见而未预 见) ⑴应当预见 ①应当预见的前提——预见的责任(义务)、 预见的能力(预见可能性) 预见可能性的判断: 主观说(个人标准说) 客观说(社会标准说) 折中说(综合标准说)
四、犯罪主观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1.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为基础进行判断 2.以行为的相关因素为参考进行判断 3.不能简单的用效果逆推动机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故意的概念
1、故意的学说: (1) 认识主义与希望主义 案例:甲为骗取保险金而准备纵火焚屋,但 知道友人乙在屋内睡觉,于是纵火后大呼欲 叫醒乙,但是乙熟睡被烧死。
⑶表现形式: ①积极的放任:追求甲犯罪意图而放任乙危
害结果 A.同一对象的积极放任:抢劫暴力致人死
亡 B.不同对象的积极放任:丈夫毒妻害子
②消极的放任:追求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 结果:火药枪打鸟打倒人
⑷间接故意的认定: ①间接故意无犯罪目的 ②突发性捅刀子的案件认定
案例:被告人崔某在发廊因帮派派系口角 遂拿起理发用刀朝董某刺扎致死
⑵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a.意志选择:实施犯罪行为的决意、犯
罪行为过程的策划 b.意志态度:希望、放任 c.意志努力:意志过程中的有意注意
二、犯罪故意的法定种类
⒈直接故意 ⑴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 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 理状态。 ⑵特征: ①认识因素:明知必然发生 明知可能发生 ②意志因素:希望—— 积极追求结果 发生
⑶表现形式: ①目的性直接故意
例如:甲用枪顶在乙的太阳穴开枪 ②可能性直接故意
例如:丙隔湖开枪杀人
⒉间接故意 ⑴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
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 生的心理状态。
⑵特征 ①认识因素:明知可能性发生 ②意志因素:放任 讨论:放任是否中立?是放任发生还是放 任不发生? 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危害结果发生与 否不违背行为人意志。 案例:甲为了掩盖自己贪污公款的事实,企 图放火烧毁会计室,放火时发现乙在会计室 内睡觉但仍然放火。
A、概括的故意: B、择一的故意: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确
定在择一基础上发生 ,但侵害的具体对 象不确定。
例:以杀人的意图向甲乙开枪 C、未必的故意: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
在或然基础上发生。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概念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 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心理态 度。
②应当预见的内容——法定危害结果(结果预见义 务)
结果预见义务:具体结果说 一般结果说
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的危害结果
⑵没有预见——疏忽
完全没有认识 对危害行为有认识但对危害
结果无认识 对危害行为危害结果有认识
但对其性质无认识
⒉过于自信过失(有认识的过失) ⑴已经预见——对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认识
⑸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联系与区别 案例:
甲在某火车站候车时公文包被盗,于是在 候车室到处寻找。甲在乙的身边发现了与自 己的包极为相似的包(乙正在打瞌睡),明 知该包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不是自己的, 但仍然取走。甲回到自己的座位打开一看, 并不是自己的公文包,但并没有退还。
A. 联系: a.从认识因素上看两者都是明知,即明确
认识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b. 从意志因素上看两者都不排斥、不反 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B.区别:
a.认识因素上两者的认识程度不同 直接故意-----明知必然发生、可能发
生危害结果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b.意志因素上两者的心理态度不同
直接故意——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 源自文库生
间接故意——放任即消极听任危害结果 发生
认识主义:认识到构成要件事实或认识危害结 果会发生时就是故意(扩大)
希望主义:意欲实现构成要件内容或希望发生 危害结果时是故意(缩小)
⑵容认主义与盖然主义 容认主义:消极容认构成要件内容或者放
任同意危害结果发生时是故意。 ( 容认放任同意都是情绪的要素没有心 理实质,难以证明) 盖然主义:预见结果发生盖然性还实施行 为即容认、放任结果因而是故意。 盖然性:高度的可能性
手枪与人民币2000元,若干衣物 a.行为本身(内容性质)
A.明知的内容 b.行为结果(性质因果) c.行为条件(特定时间、地点 、对象、身份)
B.明知的范围 行为与结果 是否包括违法性认识(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阻
却故意成立) ?
C.明知的程度 a.必定发生 b.可能发生
2、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故意概念 —容认说 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后果,并且
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理由: A. 放任与希望都是积极否定法益因而本质
相同 B. 排除过于自信过失包含间接故意,使范
围适度 C. 认识因素并非一定左右意志因素 D. 事实上难以判断结果发生的盖然性与可
能性
3、故意的结构 (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
三、犯罪故意的学理分类
⒈ 突然故意:行为人产生犯罪故意后立即实施 犯罪行为的心理态度
预谋故意:行为人产生犯罪故意后经过预谋 才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态度
⒉ 确定故意: 对意图发生的犯罪事实有明确 认识的故意
不确定故意: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确定 在一定范围内发生,但侵害的具体状况不确 定
不确定故意: 例:向人群中投掷炸弹
3.犯罪主观要件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程度(
积极蔑视 消极漠视)
4.犯罪主观要件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
件(罪过与行为同在)
二、犯罪主观要件的内容
1.必要要件------罪过 讨论: 混合罪过 (1)犯罪故意 (2)犯罪过失
2.特定要件 (1)犯罪目的 (2)犯罪动机
三、犯罪主观要件的意义 1.区分罪与非罪 2.区分此罪与彼罪 3.区分一罪与数罪 4.区分重罪与轻罪 5.影响量刑
二、犯罪过失的本质——不注意
格言: 不作为是身体的懈怠,过失是精神的懈怠
⒈旧过失论: 重视结果预见义务——主观的预见 可能性
⒉新过失论: 重视结果回避义务——客观的预见 可能性
⒊危惧感说: 重视预见可能性 ——抽象的预见 可能性
三、犯罪过失的法定种类
⒈疏忽大意过失(无认识过失:应当预见而未预 见) ⑴应当预见 ①应当预见的前提——预见的责任(义务)、 预见的能力(预见可能性) 预见可能性的判断: 主观说(个人标准说) 客观说(社会标准说) 折中说(综合标准说)
四、犯罪主观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1.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为基础进行判断 2.以行为的相关因素为参考进行判断 3.不能简单的用效果逆推动机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故意的概念
1、故意的学说: (1) 认识主义与希望主义 案例:甲为骗取保险金而准备纵火焚屋,但 知道友人乙在屋内睡觉,于是纵火后大呼欲 叫醒乙,但是乙熟睡被烧死。
⑶表现形式: ①积极的放任:追求甲犯罪意图而放任乙危
害结果 A.同一对象的积极放任:抢劫暴力致人死
亡 B.不同对象的积极放任:丈夫毒妻害子
②消极的放任:追求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 结果:火药枪打鸟打倒人
⑷间接故意的认定: ①间接故意无犯罪目的 ②突发性捅刀子的案件认定
案例:被告人崔某在发廊因帮派派系口角 遂拿起理发用刀朝董某刺扎致死
⑵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a.意志选择:实施犯罪行为的决意、犯
罪行为过程的策划 b.意志态度:希望、放任 c.意志努力:意志过程中的有意注意
二、犯罪故意的法定种类
⒈直接故意 ⑴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 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 理状态。 ⑵特征: ①认识因素:明知必然发生 明知可能发生 ②意志因素:希望—— 积极追求结果 发生
⑶表现形式: ①目的性直接故意
例如:甲用枪顶在乙的太阳穴开枪 ②可能性直接故意
例如:丙隔湖开枪杀人
⒉间接故意 ⑴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
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 生的心理状态。
⑵特征 ①认识因素:明知可能性发生 ②意志因素:放任 讨论:放任是否中立?是放任发生还是放 任不发生? 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危害结果发生与 否不违背行为人意志。 案例:甲为了掩盖自己贪污公款的事实,企 图放火烧毁会计室,放火时发现乙在会计室 内睡觉但仍然放火。
A、概括的故意: B、择一的故意: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确
定在择一基础上发生 ,但侵害的具体对 象不确定。
例:以杀人的意图向甲乙开枪 C、未必的故意: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
在或然基础上发生。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概念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 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心理态 度。
②应当预见的内容——法定危害结果(结果预见义 务)
结果预见义务:具体结果说 一般结果说
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的危害结果
⑵没有预见——疏忽
完全没有认识 对危害行为有认识但对危害
结果无认识 对危害行为危害结果有认识
但对其性质无认识
⒉过于自信过失(有认识的过失) ⑴已经预见——对结果发生可能性的认识
⑸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联系与区别 案例:
甲在某火车站候车时公文包被盗,于是在 候车室到处寻找。甲在乙的身边发现了与自 己的包极为相似的包(乙正在打瞌睡),明 知该包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不是自己的, 但仍然取走。甲回到自己的座位打开一看, 并不是自己的公文包,但并没有退还。
A. 联系: a.从认识因素上看两者都是明知,即明确
认识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b. 从意志因素上看两者都不排斥、不反 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B.区别:
a.认识因素上两者的认识程度不同 直接故意-----明知必然发生、可能发
生危害结果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b.意志因素上两者的心理态度不同
直接故意——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 源自文库生
间接故意——放任即消极听任危害结果 发生
认识主义:认识到构成要件事实或认识危害结 果会发生时就是故意(扩大)
希望主义:意欲实现构成要件内容或希望发生 危害结果时是故意(缩小)
⑵容认主义与盖然主义 容认主义:消极容认构成要件内容或者放
任同意危害结果发生时是故意。 ( 容认放任同意都是情绪的要素没有心 理实质,难以证明) 盖然主义:预见结果发生盖然性还实施行 为即容认、放任结果因而是故意。 盖然性:高度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