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治安管理基础理论教案第九章社会治安的评价与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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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社会治安的评价与预测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社会治安的评价功能、范围和社会治安预测的特征与分类,明确社会治安的评价原则、要求与领域,熟悉社会治安评价的标准、社会治安预测的方法和步骤,掌握社会治安的评价步骤。

教学重点、难点:社会治安评价的指标体系、评价步骤,以及社会治安预测的方法和步骤。

教学课时:4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社会治安的评价

社会治安的评价,是指通过一定的统计方法,将社会治安状况不能直接相加(乘)的统计描述指标值转换为可以直接相加(乘)的统计评价值,并运用一定的方法,对综合评价的各项指标根据其重要性的不同赋予不同的权重系数,最后求得综合评价值的方法、过程和结果的总称。

一、社会治安评价的原则与要求

(一)社会治安评价的原则

1.整体性原则

坚持这个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评价结果的全面性。

社会治安状况的发展变化,是由有利于社会进步与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积极力量(或积极因素)和不利于社会进步与发展、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消极力量(或称消极因素)矛盾运动、相互作用的结果。二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同时还应看到,社会治安状况作为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城市社会运转的一部分、一个子系统,不仅同整个国家、地区、城市的社会运转状况以及其他子系统,如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文化状况、环境卫生状况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还受着国际范围内社会治安状况以及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2.从实际出发原则

对社会治安状况的评价,就必须从当时的国内外政治、经济、文化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当时的特定环境和社会治安状况历史发展演变的过程;在建立具有共性特征的评价模式时,既要符合国家发展的计划和纲要等大政方针的要求,又要符合当前公安、司法统计工作的内容要求。

3.适应发展原则

所谓适应发展的原则,就是在评价社会治安状况时,一定要结合社会的发展变化,用唯物辩证法联系和发展的观点来看待问题,用适应社会发展现状的评价模式来分析社会治安状况。只有这样,我们对社会治安的评价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二)社会治安评价的要求

1.科学性

一是要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以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稳定的实际需要为基点,明确评价工作的大方向、大准则;二是要运用统计科学的方法,结合法学、公安学、社会学、犯罪学等学科的知识和计算机技术,以大量、准确的治安管理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的程序和方法,力求保证社会治安状况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可行性

一是在选择和设置评价指标时,要根据国家“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等大政方针,紧密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和现有的公安、司法统计内容,以便于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二是所确定的评价方法,应力求简便易行,可操作性强;三是所得出的评价结果应能得到各方面的理解和接受,并可满足领导决策、科学研究以及实际工作等多方面的需要;四是要坚持运动发展的观点,根据社会治安状况未来可能的发展变化,不断更新评价指标的设置和各种数据的采集方法,把社会治安评价中比较有价值的新指标及时补充到统计体系中去等。

3.可比性

一方面要充分体现本地区社会治安状况的纵向可比性;另一方面要体现本地区与其他地区间社会治安状况的横向比较可比性,并尽量采用国际通用的评价指标和方法。

4.稳定性

选择那些统计范围、口径、计量单位和计算方法等相对稳定不变的指标,所建立的评价指标体系也要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使其具有纵向与横向的可比性。

5.敏感性

要使评价结果真正反映社会治安的真实状况,一是在制定评价指标体系时,应找出那些能够准确、及时、敏感地反映社会治安状况的渐进性发展、变化的指标,使之反映灵敏,紧贴社会治安状况的变动情况;二是要及时捕捉社会治安状况的动态信息,积极开展状况评价,使评价工作能够时刻反映社会治安状况的动态变化。

二、社会治安评价的功能(详见P139—140)

社会治安状况评价的功能最主要的有决策功能、调控功能、指导功能、激励功能等几个方面。

三、社会治安评价的指标体系

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是做好社会治安状况评价工作的关键。在制定和运用社会治安状况的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时,应具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社会治安评价的范围

对社会治安的评价范围,就目前来说,由于对其的不同理解以及进行评价的不同目的和要求,一般来说有三种不同的界定范围,即大、中、小三种不同的范围。

(二)社会治安评价的领域(参见教材P145)

1.违法犯罪、治安灾害事故和群体性治安事件

即刑事案件及各分项案件、重大案件的发生情况;被害人及财产损失情况;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情况;动乱、暴乱等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情况等。

2.维护治安的投入和保障条件

即公、检、法、司和社会治安防范组织的人员数量与素质;政法经费、装备的基本情况等。

3.维护治安的工作

即治安管理主体防范、查处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侦破刑事案件,抓获、处理违法犯罪人员等情况;群众防范、发现和扭送违法犯罪人员等情况。

4、公众安全感

公众安全感是指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主观感受、愿望、态度和评价,它在一定程度上综合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某一时期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安工作的满意程度。一般通过抽样调查方式进行,与前三项的结论相互印证。

(三)社会治安评价的角度(参见教材P145)

在评价社会治安状况时,应从存量、质量、结构和变动度四个角度进行。

1.存量

存,即储存、保存、保全;量,即数量、质量等。这里的存量,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社会为社会治安领域的发展所提供的条件和帮助等;二是指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所具有的为社会服务的能力,如各类刑事、治安案件的数字,政法人员的人数,办案数等。

2.质量

在这里,质量是指某个社会治安领域所达到的水平及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为社会服务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如犯罪和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政府在经费等方面对政法工作的重视程度,办案质量等。

3.结构

结构,通常是指组成某事物整体的各部分的搭配和安排。在社会治安评价角度上,结构具有两方面涵义:其一是指社会治安领域内部各方面的比例、构成,如重大、恶性案件所占的比重等;其二是指可以评价本领域发展的跨领域的比例、构成,如实战人员、经费、物资所占的比重等。

4.变动度

变动亦即变化,度即程度、幅度。这里的“变动度”是指社会治安状况主要评价指标的变化情况。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反映社会治安状况的动态变化趋势,以弥补由于社会治安状况评价指标系统发展的相对稳定性所造成的评价工作不灵敏。

四、社会治安评价的标准

社会治安状况评价的标准,即指衡量某一地区社会治安状况好坏的准则。一般根据评价标准,将社会治安状况分为良好、一般、不好三种类型。

(一)社会治安状况良好或基本良好

主要标准是:案件总量下降或比较平稳,恶性案件不多且能及时破获;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好,丑恶现象少,各类闹事事件不多且能及时妥善处置,当地居民和过往群众认为治安较好、有安全感;治安效益高或较高。

(二)社会安状况不好或较差

主要标准是:案件总量增长幅度很大,恶性案件多;公共场所治安秩序混乱,社会丑恶现象和各类闹事案件较多,群众安全感下降;治安管理的投入产出不成比例,即治安效益较差甚至无效益。

(三)社会治安状况一般

社会治安状况介于上述两者评价标准之间的,则为社会治安状况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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