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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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冀价行费[2005]2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5.16

【实施日期】2005.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5]23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和温家宝总理“要严格规范各类学校收费,切实解决群众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特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如下通知:

一、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

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费制”标准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冀教财[2002]40号文件规定执行。其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费制”标准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冀价行费[2004]41号文件规定

执行。当地政府规定减免杂费、课本费等费用的,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的学校,其信息技术装备应达到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要求,并开足信息技术教育课程,不得搞跨校(跨学区)上课收费。3-9年级没有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的学校,相应扣减对学生的收费,其中3-6年级按每生每学年50元、7-9年级按60元扣除。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3-9年级没有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的学校,信息技术装备达不到省教育厅规定要求的学校,杂费标准要坚决予以核减。

课本费、作业本费为代收费,实行“多退少不补”的管理办法,不得突破省定最高收费限额。每学期末学校应根据实际购买课本和作业本的开支情况与学生进行结算,若有节余,要如数退还学生。违反规定不清退多收费用的,按乱收费查处。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严防课本费漏洞。

执行“一费制”后,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再收取借读费,不再另行收取取暖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和电教教材费。向学生收取保险费、考试试卷费、毕业证书费、饮水费、赞助费、建校费、补课费、晚自习费、课桌凳押金等,均属乱收费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杂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二、高中收费标准要继续保持稳定

今年公办高中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原则上保持在2004年秋季的水平上。

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要严格控制在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字[2003]71号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之内,各地不得突破。现行标准低于省定择校生最高限价的,原则上要维持原来标准;如确需提高的,要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以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的物价指数通报为准),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由设区市物价局召开听证会并报省局批准。高中“三限”政策是一个整体,擅自提高择校生收费标准,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或在限定金额外收取其他费用,都属于乱收费行为,各地要严厉查处。

高中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公办高中择校生择校费,可以一次

性收取,也可以按学年或学期收取。收取择校生择校生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

三、严格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收费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收费管理,最近,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收费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除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学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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