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美国对中国反倾销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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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中国反倾销案例分析
内容提要
目前全球35%的反倾销调查和71%的反补贴调查针对中国出口产品。截至2008年,中国已连续14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经济体,连续3年成为遭受反补贴调查最多的经济体。仅自2008年11月以来,中国就遭受超过100项的贸易保护主义壁垒,占同期世界各国各地区采取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三分之一强,名列世界第一。
【关键词】反倾销税、替代国、单独税率
美国对中国反倾销案例分析
一、案例:美国反果汁倾销案
1998年,美国企业诉中国果汁倾销。接到美方的反倾销诉讼时,中国湖滨果汁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山东省烟台北方安德利有限公司、中鲁果汁集团公司和陕西海升果汁有限公司等9家国内企业经过充分的准备欣然应诉。在应诉过程中,中国企业一方面对国际市场上倾销价格的认定和技术处理方面作出了有利于我方的安排。另一方面,在中国相关法律技术人才奇缺的情况下,特地聘请了具有25年反倾销办案经验的美国资深律师为主办律师来办理此案。经过艰难的应诉,美国国家贸易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对来自中国的浓缩苹果汁增收51.74%的反倾销税,比起美国企业最初要求的91%,不能不说是大获全胜了。
二、初步分析
本案中,美国商务部不断对中国浓缩苹果汁的反倾销税率作出修正。从美国商务部初裁、对初裁的修正、终裁、对终裁的修正,直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终审裁决,相应的反倾销税率不断下降。最终,10家应诉企业6家获零税率,4家获3.83%的加权平均税率,普遍税率为51.74%。这一胜诉的直接法律后果是,获得“零税率”的中国6家企业不需进行任何行政复审,也不需再支付任何反倾销税,而且已支付的反倾销税款也将予以退还。
在不断变化的反倾销税率的背后是双方就案件本身实质问题的争辩。本案双方争论的焦点及影响案件的关键因素主要包括以下2个方面:
(一)替代国和替代价格
由于中国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美国仅调查企业定额的成本消耗。
美国申诉方要求以印度作为替代国,理由是印度的经济发展和产业状况与中国具应诉方指出,印度的经济发展和产业状况与中国不具有可比性,印度也不是浓缩苹果汁的有可比性,并且,印度也是浓缩苹果汁的主要生产国。
中国主要生产国,而且,印度政府通过国内补贴支持苹果生产商,该国苹果的价格显然受政府干涉。中国应诉方要求以土耳其作为替代国,因为土耳其是浓缩苹果汁的主要生产国,土耳其的经济发展和产业状况与中国具有可比性,并且从土耳其获取计算替代价格的很多关键信息比较容易。
美国商务部在初裁中采用了印度作为替代国,其理由是:1、印度存在着与被控倾销产品相似的产业和竞争性市场,并且,其经济发展水平与中国具有可比性,而土耳其的经济发展水平或相关产业的发展状况与中国不具有可比性;2、除申诉方已提供的信息外,商务部也能从印度获取计算替代价格的信息;3、印度政府的干预属于宏观调控,该干预政策在其他国家也普遍存在,不会扭曲浓缩苹果汁的公平价格。
但基于中国应诉企业提供的事实证据及有力的辩说,美国商务部提出在终裁中予以考虑以下3点内容:1、中国应诉企业提供的证据表明,苹果汁的运输价格要高于苹果本身的价格,基于此,商务部需要重点考虑替代国经济发展水平或产业发展状况是否与中国具有可比性;2、申诉方和应诉方在替代国的选择上均未能提供足够的信息,商务部本身也未收集到足够的信息,因此,需要双方进一步提供信息以便更好地选择替代国;3、从印度获取计算替代价格的关键信息也是有一定限度的。
应中国应诉方申请,2000年3月17日,美国商务部举行终裁前听证会,美国国内申诉方又向商务部提交了更高的印度榨汁苹果价格。一旦美国商务部接受该价格,中国应诉企业的税率将会大幅度升高。中方应诉企业律师出示了在印度实地考察拍摄的大量照片作为证据,强有力地证明了申诉方提出的印度替代价格毫无根据。
2000年4月13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继续以印度作为替代国。同时指出,如果不能从印度获得正常价值或印度的浓缩苹果汁价格不可采信,则从印度尼西亚或美国获得正常价值。结果裁定中国被核查应诉企业税率为0%~27.57%,未被核查应诉企业的平均税率为14.88%,普遍税率为51.74%。
随后,中国应诉企业就美国商务部终裁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上诉。美国申诉企业要求将替代国改为波兰。而中国应诉企业律师依据美国反倾销法的相关规定在土耳其找到了1家苹果汁加工企业的上市公司,土耳其的苹果价格和中国的苹果价格相差不大,对中方应诉企业获得胜诉非常有利。
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退回案件的意见,美国商务部对其反倾销税作出修正,采用中方提供的土耳其作为替代国,并采用土耳其的市场价格重新计算正常价值。同时,美国商务部也调整了关于锅炉用煤替代价格的计算方式,对运输成本价格的计算也进行了修改。
(二)单独税率
美国商务部在初裁和终裁的裁决书中反复表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和浓缩苹果汁产业的非市场经济地位。美国商务部指出,在处理涉及中国的所有反倾销案件中,中国一直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既然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中国应诉企业没有声明要求撤销其
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并且也未提供证据支持撤销的原因,因此,在浓缩苹果汁案中,同样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此外,应诉企业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中国浓缩苹果汁产业是市场导向型产业,也没有证明其运作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特点,因此,美国商务部认定,中国的浓缩苹果汁产业是受政府控制的。
在此情况下,应诉企业能否获得单独税率资格对其能否最终胜诉至关重要。尽管美国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一国一税”制度,但如果出口商能够达到单独税率测试标准,也可针对不同的出口商适用单独税率。
美国在进行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将中国应诉企业的税率分为3种:1、被重点调查的企业获得单独税率(特殊税率);2、被列为涉案企业又参与应诉的企业获得加权平均税率;3、未应诉及未被列为涉案的其他企业获得惩罚性普遍税率。
企业应诉与不应诉之间结果差异很大。参与应诉的企业,如果又被美国商务部抽中进行实地核查,最终将得到各自不同的单独税率;如果未被抽中核查,最终将得到被抽中核查企业税率的加权平均税率。不应诉的企业最终将得到比单独税率和加权平均税率高得多的惩罚性普遍税率。此外,参与应诉而未被核查的企业,在反倾销原审终裁结束1年后可参加行政复审,从而有可能争取到比原加权平均税率低的单独税率。而未参加应诉的企业,即使1年后希望参加行政复审,其税率起点也比原审应诉企业高得多,复审难度也将大大增加。本案中国10家浓缩苹果汁应诉企业都申请了单独税率。美国商务部在考虑是否批准应诉企业单独税率时,不考虑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比如出口信用证、配额,最低出口限价,尤其是国家为防止倾销而采取的措施。美国商务部关注的焦点是政府对单个企业在投资、价格、以及生产过程的控制措施。美国商务部在初裁和终裁中都确认了中国应诉企业的单独税率资格。一旦被认定为出口行为受中央政府控制,中国应诉企业将失去申请单独税率的机会。因此,应诉企业在应诉时要积极证明这一点。应诉企业应积极同美国商务部合作,并提交证明文件,包括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企业独立地位的规定及企业制定出口价格、签订合同、选择管理人员的证明。实际上,只要中国企业按照美国商务部的要求提供材料和认真填写调查问卷,美国商务部已经倾向于认定中国企业的出口行为不受中央政府控制。
美国商务部签署的最终反倾销税修正令中认定,获得核查的6家企业全部为单独税率(特殊税率)——零税率,其他参与应诉的涉案企业获得3.83%的加权平均税率,而未应诉和未被列为涉案的其他企业获得51.74%的惩罚性税率。这一最终结果本身也证明了应诉企业申请单独税率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