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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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论文

人道主义干涉问题之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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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法学1204

学号:**********

浅析人道主义干涉问题

摘要:在全球化日益深入、各国对人权日益尊重和保护的今天,人道主义干涉成为国际关系领域的一个焦点问题。一直以来,人道主义干涉都颇受争议,不仅由于国际法上对于人道主义干涉的界定不清,还因为运用人道主义干涉处理国际事务产生的一些混乱和麻烦。中国学者对于人道主义干涉问题的研究,大多是从国际法角度进行理论探究,论述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和国际法的冲突,探究如何运用国际法对其进行规制。本文试图从国际法的角度,对近几年关于人道主义干涉问题的论文进行简要总结和评议,结合有关的国际实践,对人道主义干涉进行剖析。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国际人权保护;国家主权;国际法规制

十六世纪,“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指出,如果一国统治者对其国民进行迫害,以至于无人能在迫害中得到保障,那么国际社会就可以发动所谓的“正义之战”。这是人道主义干涉早期的权威性陈述。先今,中国学者普遍接受的是新版《奥本海国际法》所表述的“人道主义干预”概念,即“当一国国内存在着有组织的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的行为,而该国政府无力制止这类行为或干脆就是这类行为的采取者、主使者或纵容者时,或者一国政府无力或不愿承担在保障国内广大人民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方面的其他应有责任时,国际社会未经该国同意所采取的针对该国政治权力机构(即该国政府或国内其他政治权力组织)、旨在制止这类大规模践踏人权行为和满足该国人民最基本生存需要的强制性干预行动。

一、人道主义干涉与与主权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法效力上高于人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和人权原则都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但前者在更高的效力位阶上,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其一,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而人权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一般原则之一。《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1项规定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将其放在基本原则的首位,足见这一原则的中重要地位。另外,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将“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列为一项“国际法之基本原则”,由此确立了国家主权原则的法律地位。相比之下,虽然《联合国宪章》出现“人权”字样的条款虽然有多处,但大多只是对个人人权的保护,对于国际人权的保护却鲜有提及。

其二,国家主权原则的适用范围大于人权原则的适用范围。基于《联合国宪章》规定所表现的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地位,它可以适用于国际关系和联合国所有行动以及国际法全部效力范围,而人权原则仅适用于国际人权法的效力范围。也就是说,人权原则应该是建立遵守主权原则基础之上的,不得与国家主权原则相抵触。

(二)国家主权与人权保护应寻求和谐统一

20世纪末、21世纪初,人权问题时而出现新的状况,使得人权保护对于国家主权的影响越发明显:其一,国际关系中的人权化趋势对传统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提出了新的挑战,甚至近几任联合国秘书长都特别强调人权问题,德奎利尔就曾宣称:“目前一个日益上升的认识就是,不得干涉基本上属于国家内部事务的基本原则不,能用来庇护大规模的、有系统的、不受惩罚的违反人道主义的行为。”其二,国家主权的形式受到人道主义的限制,主权国家不得违反国际公约中的有关人权保护的一般性国际义务。

而国家主权对国际人权原则的制约表现在:其一,国家主权是实现人权保护的基础和前提。一方面,主权国家反映和保护人权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另一方面,主权国家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后,采取相应措施保护人权。其二,承担国际人权保护义务是国家行使主权的表现。一方面,保护国际人权的基本规范须由各国协商制定;另一方面,主权国家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国际人权条约。

因此,在认识到主权和人权保护的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关系之后,应当努力寻求两者的和谐统一。在此过程中采取合理的、适当的“人道主义干涉”对严重侵犯国际人权的行为进行制裁并不当然违反国家主权原则。

二、人道主义干涉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一)人权本质上属于一国内政管辖范围

首先,从人权内容看,其主要是由各国的国内法来规定的,“在我们的民族国家的国际体制下,人权只能在各国社会中根据各国法律作为权利来享受。”国际人权条约所规定的各项人权,也只有经过主权国家的加入、批准以赋予其国内法效力之后,才能为本国公民所享有。

其次,国内法的制定和实施为各项具体人权的实现提供了保障。只有主权国家采取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的措施,人权才能得到落实,这些措施都是内政

的范围。

(二)特别情形下的人权问题可不受国家内政管辖的限制

正如奥本海在《奥本海国际法》中指出:“一般都同意,一个国家由于它的属国和属地权威可以自由决定它本国国民的待遇。但是,很大部分的意见和实践都支持这样的见解:自由决定是有限度的,而且如果一个国家对它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就不是单独与该国有关的事项,而甚至为了人类利益的干涉也是法律上所允许的。”

首先,《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项规定了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例外情形,即产生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而人权灾难往往被认为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大威胁。所以,为遏止或制裁对国际和平与安全产生危害的人权灾难而实施的人道干涉应当被认为是不干涉原则的例外情形。

另外,从实践来说,无论是20世纪60年代中期到80年代中期的巴勒斯坦、阿富汗等国的人权问题,还是90年代索马里内战、卢旺达武装冲突等所暴露的人权问题,联合国采取的实际行动均表明在处理这些人权问题时,联合国不受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限制。

因此,当一国出现大规模人权侵害事件时,这种情形下的人权不再属于内政管辖范围。而国际社会为保护国际人权针对这些人权问题采取的人道主义干涉,特别是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下采取集体干涉不仅不违反不干涉内政原则,而且是极有必要的。

三、人道主义干涉面临的问题

(一)合法性受到质疑

人道主义干涉并没有充分的国际法来支撑。从国际法的法律渊源看,为各国所普遍接受的法源有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首先,可以考查“人道主义干涉”是否符合国际习惯。所谓国际习惯是“国家在互相交往中长期实践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而国际法上习惯的构成,须有两个要素:一是各国有重复类似行为,二是被各国认为有法律约束力。但从这两方面来看,“人道主义干涉”都不具备国际习惯的要素:首先,尽管人道主义干涉作为一种思潮在西方一些国家学界里较早存在,但并未形成国家在相当长时间内“反复”“持续”和“前后一致”的实践,而且联合国成立以来国际实践表明,很少有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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