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外省设计单位入湖北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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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外省设计单位入湖北省备案
一、准入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取得建设部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提交资料
(一)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在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办理单项工程勘察设计登记备案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登记备案表》(附件一,一式二份);
2、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出省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证明。
3、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所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委托书;
5、承担在鄂工程项目的总院工程技术人员名单,以及工程主持人、各专业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
格印章印模(原件及复印件)。
(二)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并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办理登记备案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驻鄂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表》(见附件二,一式二份);
2、总院(公司)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总院(公司)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函;
4、分支机构在鄂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及法人委托书(授权书),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分支机构人员调任或派驻文件、身份证、
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印章印模(原件及复印件);
6、分支机构与总院(公司)技术经济责任关系文件,分支机构技术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等制度性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及主要仪器设备的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仪器设备的购买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8、在鄂业绩证明材料(初设批复、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复印件,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获奖项目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总院或分支机构办理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分支机构条件
拟在鄂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登记备案资料提供齐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办理
《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驻鄂分支机构登记证》:
1、总院(公司)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符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相应行业(专业)业务范围和地
区不受限制的规定。
2、分支机构的主要技术力量符合相应等级的勘察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最低标准,其中驻鄂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技
术骨干须在总院(公司)连续工作2年以上。主要仪器设备均须达到能同时承担2项以上相应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3、分支机构的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管理水平均达到与所承担工程项目所对应的资质分级标准的要求;办公场所须为公
共建筑或具有全部产权的住宅,且工程设计(含专项设计)分支机构的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不含员工住房),工程勘察分支机
构的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不含员工住房和库房);
4、办理了《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单项工程勘察设计登记证》,在鄂承接工程勘察设计期间无违反相关法规、规章
的行为,且业主和服务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良好;
5、在鄂办理了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或总院(公司)统一办理的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能承保在鄂项目。
三、办理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项目备案
1、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向湖北省住建厅政务大厅提交有关备案申请资料。
2、省住建厅接到登记备案资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审核资料不齐全的,发出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办理《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单项工程勘察设计登记证》,该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该证自动作废,如因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未完成,需提供项目委托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申请延期。
3、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取得《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单项工程勘察设计登记证》后,应及时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单项工程登记。
(二)分支机构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备案资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资料不齐全或不具备所规定条件的,发出书面审查意见书,申报单位补充资料后重新申报;资料齐全且具备所规定条件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办理
《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驻鄂分支机构登记证》,本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3个月应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是指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取得建设部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须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湖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规定的申请资料,经登记备案后,方可在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二、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不在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办理单项工程勘察设计登记备案的,
或在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分别提供不同的申请资料。
三、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在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办理单项工程勘察设计登记备案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登记备案表》(附件一,一式二份);
2、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出省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证明。
3、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所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委托书;
5、承担在鄂工程项目的总院工程技术人员名单,以及工程主持人、各专业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