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高企申报科技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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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人员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实现科技人员培训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人员培训坚持人力资源整体性开发的方针,加强技能、技术和专业培训,为公司快速、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第二章培训原则
第三条科技人员培训坚持以下原则:
1、按需培训的原则。
从公司实际和中长期发展需要出发,制定培训计划和培训规划。
2、学以致用的原则。
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做到培训与使用相结合。
3、注重效益的原则。
追求培训效益的最大化。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企业管理处是科技人员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科技人员培训政策、中长期培训规划、年度培训工作重点和季度培训计划;指导和督查各单位的科技人员培训工作,开展培训效果评价等
工作。
第五条各处室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相关专业的培训效果评价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根据公司年度培训工作重点和本单位工作实际,负责提报本单位季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培训类别
第七条职业技能培训
通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和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活动,加强技术工人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
第八条岗位培训
对新员工或转岗员工进行上岗前的适岗培训;针对新设备、新工艺等生产实际,开展经常性的在岗培训。
第九条继续教育
为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业务)素质,培养复合型人才,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每年年初,企业管理处根据公司年度工作目标和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司科技人员培训年度工作重点。
第十一条根据公司科技人员培训年度工作重点,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各单位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企业管理处提报
下一季度的培训计划,由企业管理处汇总编制公司季度培训计划,报公司领导审核后印发执行。
第十二条各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季度培训计划,制定单项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单项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和培训要求。
单项培训计划报企业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培训内容结束后应进行考试。
对于考试成绩比较优异的员工,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考试成绩较差的,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罚款、待岗或调离原工作岗位等处分。
第十四条培训结束一周内,主办单位要填写“培训总结报告”,报企业管理处。
企业管理处组织有关职能处室,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分管公司领导。
第十五条每年年末,企业管理处根据全年科技人员培训工作的完成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的科技人员培训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作为各单位领导年度业绩考核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与年终奖金和职务任免挂钩。
第六章其它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把科技人员培训作为本单位的重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保证科技人员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要把培训、选拔、考核、使用紧密结合起来,把员工
参加培训的情况作为职称评聘、竞聘上岗的重要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员工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培训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原则上保持不变。
第十九条员工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和职称考试,须经单位同意并到企业管理处备案,毕业(考试合格)后到企业管理处办理入档手续。
第二十条企业管理处要与参加长期脱产培训的员工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最低服务年限以及违约补偿办法。
第二十一条员工个人自费脱产学习须经单位同意,报企业管理处批准并签订相关的协议,学习期间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中止劳动关系,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回公司报到的,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重新参加竞聘上岗。
凡自费出国学习的,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企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从事技术研发、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档案等工作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系指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和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的大中专毕业生。
第四条企业管理处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具体办法;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负责优秀人才的选拔及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专业技术职务管理
第五条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考核标准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第六条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
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专业内,按省人事厅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设置的各类专业技术岗位都要制定出明确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考核标准。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实行定期审核制度,每年的第一季度企业管理处根据公司的生产实际对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提出调整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核后实施。
第七条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管理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推荐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工作。
经公司审核后,统一报送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八条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择优聘任和竞争聘任。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从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或竞争聘任。
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一般不能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特别优秀的可以低职高聘。
(一)公司与专业技术人员要签订聘约或聘任合同。
签订聘约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约内容。
如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
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聘约继续有效,聘约中规定的终止时间或条件出现时,聘约自行终止。
聘约的内容包括:1.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受聘人员应履行的岗位职责和必须完成的任务;3.聘任期限;4.聘任期间的工资及有关待遇;5.解聘和辞聘的有关事项。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期一般为1至3年(最长不超过5年),聘期原则上从聘任年度的一月一日起至任期结束年度的十二月底止,也可与一个重大项目的周期相同。
如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可续聘
(三)低职高聘的不能超过公司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九条公司接收的正规全日制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国家统招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见习期满考核定职制度。
见习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对考核不合格的,可调整从事其它适当工作。
如从事与所学专业不对口的其它专业技术工作可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或评审。
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员”级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聘任为中级职务。
第十条对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聘或低聘:
(一)不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不成任务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原因,连续一年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年度考核不称职者(个人主观原因不参加考核者,按不称职对待);
(四)因本人工作失误,造成技术责任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因工作变动,脱离现专业技术岗位的;
(六)违反工作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经批评仍不改正的;
(七)受党纪、政纪处分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对被解聘、低聘人员,应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其工资等待遇。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要求提前解聘:
(一)单位不履行聘约;
(二)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或者考取国家公务员,经公司同意调出;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在上述规定的情形之外,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聘约的,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
第三章考核
第十二条为调动专业技术人员钻研科学技术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形成奋发进取的良好风尚,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并为专业技术人员的续聘、晋升、奖惩提供依据,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
第十三条企业管理处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出明确具体的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并在全体专业技术人员中公开,确保考核结果的准确、有效。
第十四条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由企业管理处与其所在单位共同负责。
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分
析评价,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高考核工作的透明度,考核结果应与本人见面。
第十五条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要严格思想政治标准,以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业绩为主要内容,重点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数量、质量、效果、实绩、成果及所反映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为所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15%。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分为年度和任期届满考核。
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考核材料和考核结果整理归入本人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待遇
第十八条受聘担任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和有关待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为了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企业管理处负责制定继续教育计划及质量评估工作,各单位负责组织制定有关教学大纲、教材及实施等工作。
第二十条继续教育可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采取不同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进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业余自学。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40学时(50分钟为一学时,每天6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32学时。
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一致。
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会计和统计专业的继续教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在规定的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和福利享受在岗人员的同等待遇。
对在国内连续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半年以上和派出国外留学、进修的专业技术人员要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应当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回公司服务的最低年限和违反协议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流动
第二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辞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
擅自离职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应由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公司研究决定后,办理辞退手续。
第七章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管理
第二十五条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主要指经国家、省(部)、市评选
出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第二十六条对于获得享受国家政府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司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获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的,公司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七条有关处室和其所在单位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在项目论证和课题攻关中,要注重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第二十八条在选派人员进修、培训、业务考察、技术交流时,应尽量优先安排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参加。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和省(部)、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若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暂行规定由企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营造“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企业文化氛围,引导和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知识、苦练技能,为公司又好又快发展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继续教育培训体系由以下部分组成:
1、学历教育;
2、职业技能鉴定;
3、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
4、其它。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原则
第三条员工继续教育坚持以下原则
一、按需培训、学以致用的原则。
从公司生产实际和中长期发展需要出发,突出针对性和目的性,做到教育与使用相结合。
二、积极引导、推优奖励的原则。
对于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工作对口,且与公司生产实际需要相符,毕业或取得合格证书的,公司将按规定给予报销部分学习费用的奖励;对在工艺技术、业务技能方面获得突出成绩的,公司将对其进行重点培养,并优先提供学习和进修
的机会。
第三章学历教育
第四条员工参加学历教育,成绩合格的,公司将按照规定的比例报销部分学习费用。
第五条报销比例
一、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工作对口,且与公司生产实际需要相符的:
(一)获得硕士学位的,报销100%的学习费用;
(二)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大学本科和专科学历的,报销90%的学习费用;
(三)通过成人高考,获得大学本科和专科学历的,报销80%的学习费用;
(四)通过开放教育,获得大学本科和专科学历的,报销50%的学习费用;
(五)通过党校教育,获得大学本科和专科学历的,报销25%的学习费用;
二、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工作不对口,或与公司生产实际需要不相符的,获得上述毕业证书的,分别按照专业对口报销比例的50%报销学习费用。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
第六条员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的,公司将按照规定
的比例报销部分学习费用。
第七条报销比例
一、所鉴定专业与所从事的工作对口,且与公司生产实际需要相符的,报销90%的学习费用;
二、所鉴定专业与所从事的工作不对口,或与公司生产实际需要不相符的,报销40%的学习费用。
第五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
第八条员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成绩合格的(非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资格),公司将按照规定的比例报销部分学习费用。
第九条报销比例
一、所考试或评审的专业与所从事的工作对口,且与公司生产实际需要相符的,报销90%的学习费用;
二、所考试或评审的专业与所从事的工作不对口,或与公司生产实际需要不相符的,报销50%的学习费用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员工参加继续教育之前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到企业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员工参加继续教育结束之后须向所在单位和企业管理处提交学习报告,并持准考证、成绩单、合格证书、学籍等学习档案到企业管理处办理入档手续。
第十二条员工参加其它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工作对口,且与公司生产实际需要相符的继续教育,成绩合格且符合上述规定的,报销80%的学习费用;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工作不对口,或与公司生产实际需要相符的,报销40%的学习费用。
第十三条凡是享受报销学习费用的员工,自学习结束之日起,必须为公司服务满5年。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把员工继续教育列入本单位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切实加强领导,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保证继续教育工作有效运行。
要把员工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各单位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纳入分管领导的业绩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要把继续教育与员工的培训、选拔、考核、使用紧密结合起来,把员工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拔尖人才评选、竞聘上岗的重要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企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