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马法的占有制度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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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马法的占有制度及其影响
一、罗马法占有制度探究
占有制度是物权法中的重要概念。占有及占有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十二铜表法》中有专门对于“占有”的规定,其中里面专门有一表标题为“获得物、占有权法”。
(一)占有的内涵
罗马的占有制度是罗马法制史上一个特殊的法律发展过程,是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罗马国家形成的早起时期,土地等财产是属于国家所有,后来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私有制慢慢出现,氏族开始对与当时与计生有关系的重要的物进行占有,比如重要的农耕工具。最初的占有只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随着法律的产生,慢慢将这一种事实界定为“权利”。
占有在罗马法中有三个用词:一是possessio,称为占有;二是possessio civils,称为市民法上的占有;三是possessio natu-ralis,称为自然占有。
在罗马法中,占有的成立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即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前者称为体素,后者称为心素。按罗马法的基本原理,占有除对物有事实上管领力(体素)之外,尚须有占有的意思(心素)为成立要件,占有意思一般可通过客观上状态(体素)推定之。按照该规定,所有人并非实际占有人,实际上对物进行管领的才是占有人。
按照罗马市民法的规定,占有有五种情形:即完全占有(有据为己有的意思的占有)、质权人占有(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容假占有(得到所有人的容许而假装占有)、争讼物保管人占有(当事人双方因物之争议而将其寄于保管人保管,保管人实为占有者),以及地上权人占有(地上权人对供役地上之物的事实占有)。1严格来讲,只有完全占有才符合罗马法中的占有情形。
(二)占有的性质
关于占有的性质,在罗马法时期一直存在争论,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事实说,认为占有是一种客观的事实,占有和转让不受占有行为合法与否的影响;一种是权利说,即占有是一种权利,占有人可通过令状对自己占有物的进行保护。事实说一直是大多数罗马法学家所认可的。反观各国立法例,可发现占有的性质1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190
在罗马法以来几乎一直被认为是一种事实。在罗马法上,占有始终是一种事实状态,“占有”这个词的含义是指真正的掌握(signoria),一种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dominazione)2。占有权乃是以“占有”这一事实状态为法律要件的法律效果,取得“占有”时,即取得了“占有权”。因此占有权利和所有权利是有区别的,所有权不是基于对物的占有,而占有权利是基于对物的占有才存在。
(三)占有的保护
在罗马法中,对占有的保护仅仅是可以适用裁判官法上的诉权来保护。严格意义上,罗马法上有三种占有状态:自然占有,是一种占有事实;市民法上的占有,是一种建立在被市民法或万民法所认可的取得所有权的或其他原因的基础上的占有。令状占有,则是一般意义上的占有,是指伴有对物进行自由、排他控制的意志的事实关系,这种事实关系受到裁判官法的承认和保护。
对于自然占有,只是一种事实状态,不会受到市民法或者令状的保护。市民法的占有受到市民法的保护,特指对所有权占有情况下的保护,不受任何第三方的侵犯。令状占有,是为保护占有而颁发令状,占有在罗马法上受到令状的保护,其目的在于制止暴行,维持秩序。关于保护罗马法上占有的令状可分为“维护令状”和“恢复令状”,这种二分法主要来源于萨维尼,第一种是排除对占有的妨害,对占有起到保护作用,而第二种是对于被侵害的占有的一种恢复,类似于我国《物权法》中的恢复原状这一救济途径。同时,通过令状进行保护,可免去诉讼的复杂和迟缓,更加简便和迅速。
占有制度是罗马法对世界法律的贡献,是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关系到时效取得、善意取得及动产所有权转移问题,后经与日耳曼法融合,共同构成现代占有制度的渊源。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发法系国家都有不同程度的继承,我国的占有制度也对罗马法有所继受。
二、罗马占有制度对各国法律的影响
(一)对大陆法系的影响
在大陆法系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是德国、法国和日本。在占有之概念上,各个国家有不同的观点学说。其中有代表性的就是萨维尼的主观说,将占有置于所有权之下,《法国民法典》采用此说。对于主观说德国学者邓伯格有自己意思
2[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79页
说,认为占有是指自己的名义而为自己的利益而持有物,《日本民法典》采用此说。耶林的客观说,其认为依意思而生人与物之关系时,始成立法律关系之占有,其意味着不仅所有权人可以占有,一切非所有权人均可占有。德国还设立了间接占有制度,比如次承租人。大陆法系的占有概念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占有本质仍是所有权范畴内的概念,但不同的占有概念有着一个共同的基本特征,即都是从财产归属的角度看待和规定占有,无论是间接占有还是直接占有,也都是基于“对物的实际握有”这一事实。
(二)对英美法系的影响
英国学者一般认为,英国法早期的占有观念,也直接渊源于罗马法,强调占有的体素(身体控制)和心素(排他意思)。与大陆法系不同的是,占有是不同于所有权的,而作为财产法的一个独立分支而存在,任何一个占有本身就可以对抗非法侵占者,其对占有的确认是对占有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
(三)对我国占有制度的影响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占有只是我国所有权制度中的一项权能,《物权法》颁布之后,将“占有”单独作为一编,与所有权、用益物权等并排规定,可见对占有的重视。在《物权法》中“占有”共有5条,从占有的取得、占有的保护等等进行了界定。
1、我国“占有”的概念
《物权法》并没有对“占有”进行概念界定,从我国学者的论述上看,或有认为占有仅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或有认为占有系非所有人实际掌握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等等。但是,从大多数学者的论述及法律对占有的保护来看,占有的定义指占有人对于物的事实上的管领,是一种占有意思与占有行为的统一,王泽鉴先生持此观点。这种定义是与罗马法占有的内涵相契合的,这样定义也真正保护了占有人的权利,在权利被侵害时,权利人欲寻求法律保护,只要证明占有的存在,即可受到占有制度的保护,而对自己是否有权占有则无需证明,免除了举证困难。
占有权利与所有权的不同,也赋予了合法占有权利人的救济权利。在现代,租赁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合法占有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非法侵害人寻求法律救济,保障占有人合法占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