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的治国方略及其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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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及其当代的借鉴意义摘要:“德主刑辅”的是我国古代主要的治国方略,其基本含义是以德治为主、法律治理为辅,强调德治以及法律的补充作用。但是这一治国方略的确立也经历了从德治到法治,然后到了西汉才真正形成这种治国方略,成为历代政府推崇的治理理念。“德主刑辅”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延续了数千年,肯定与其内在的逻辑分不开,虽然这种治国方略也存在弊端,但是我们需要取其精华以服务于当代中国现代化治理。
关键词:德主刑辅;法治;德治;治国方略
一、“德主刑辅”思想的历史传承与演变
在我国古代的治国思想上,存在着对道德和法律关系的认识,其延伸出来的分歧在于道德和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关于两者的争论一直很大。但是,从西汉汉武帝开始,“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思想被古代的统治者奉为圭臬,成为历代统治者治国的基本方略。
1、早在西周时期,统治者就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思想理念。周天子吸取了商朝灭亡的教训的基础上,摒弃了单方面强调重刑在社会治理上的作用,认识到德治的重要作用。“明德”即重视道德教化,大力弘扬德政;“慎罚”说明了统治者要谨慎的使用刑罚。西周的统治者认识到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成为后来“德主刑辅”思想的先声。
2、到了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百家争鸣,其中两种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即法家思想与儒家思想。法家思想单方面强调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在当时是符合时代的要求的,但是秦朝的灭亡与这种严刑峻法的理念也是分不开的。儒家的创始人孔子在继承西周时期“明德慎罚”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重德轻罚”的思想,首次强调了道德的作用,但是他并没有否定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孔子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他一方面强调通过教化提高人的道德修养,避免犯罪的发生的积极意义;另一方面肯定了刑罚在惩处犯罪方面的消极意义。孟子认为树立法刑的权威与树立道德的权威同样重要,都是国家治理中不可缺少的工具。荀子提出“礼法并用”的思想,但是强调礼才是法的根本所在,是法的前提。这是“德主刑辅”思想的孕育时期。
3、西汉中期,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正式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思想。西汉儒家的集大成者董仲舒总结了先秦诸子关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各种思想,结合秦朝灭亡的教训与汉代的实际,明确提出了“德主刑辅”的主张。他认为“刑者,德之辅;阴着,阳之助也”,“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这一思想主张受到汉武帝的赏识,从此“德主刑辅”奠定了社会主流和治国方略的地
位。”
4、从西汉至明清,历代统治者继承并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德主刑辅”的思想。无论是圣君贤臣还是昏君庸臣,还是汉族政权、少数民族政权,都坚持了“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
二、“德主刑辅”思想的思考
“德主刑辅”其实是有所侧重的,从表面上看,以道德治理为主,而以刑法作为辅助的手段。事实上,这一思想拥有三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德教的地位高于并优先于刑罚。德礼才是为政教化的根本所在,应该以德为主,刑罚是为政教化的手段,以刑为辅为用。而且在顺序上,是先以德为先,先德后刑。其次,道德是评价法律的价值标准与尺度。古代的法律主要是一种所谓的“道德立法”,很多法律其实就是道德的法律化,道德规范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再次,刑罚的目的也是为了实现德教的要求。事实上,实行刑罚并不是目的,刑罚是在德治无效的基础上才加以利用的,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德治的实施。总之,法律从属于道德,以道德为准,道德法律化,道德几乎成为法律的化身。
但是,“德主刑辅”的思想只是区别了道德与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有所不同,两者只是地位不同,而非有无的不同。因此,古代的统治者采取的德法结合的手段其实是避免了只是强调一方面可能带来的弊端。道德是一种强调个人内在的自我反省,具有软约束力,如果违反了道德要求,主要就是通过谴责等手段加以约束;但有时这种手段的约束力并不起作用。而法律是一种明文规定的带有强制性的规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只有违反了法律,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法律容易受到人为的滥用,而且古代的法律只是皇权之下的法律,法律只是统治百姓的工具。所以,古代统治者接受“德主刑辅”的治理方略,有效的避免了两者存在的弊端,其治理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三、“德主刑罚”治国方略的现实意义
“德主刑辅”是我国古代政府的治国方略,其作为上层建筑是为皇权专制服务的,当然我们不能直接拿来利用。但是我们也不能坚持历史虚无主义的思想,应该辩证的看待古代的思想文化,因此把“德主刑辅”的思想与现代化建设结合是很重要的。“德主刑辅”这一思想推广到现代,就是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法治思想应该说是一种舶来品,因为我国古代的法律治理和西方的法治根本不是一个意思,这是我们进行现代化治理不可缺少的手段。而德治作为我国古代一种重要的治国方略,也有现实意义。
1997年中共十五大正式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治国方式的重大进步。而2014年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讨论的专题,足以体现出党和国
家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视,会议提出要贯彻执行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2000年6月,江泽民在《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统一发挥作用。”2001年1月,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他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规范。“以德治国”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人借鉴中国历代的治国之道,吸取国外事务管理中的经验教训,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如何管理国家事务,如何教育引导人民崇尚高尚的精神生活思考的结晶。
根据古代“德主刑辅”的逻辑并结合我国现代化建设,我提出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借鉴这一治国方略。一方面是要将法治和德治相结合,两手都要抓,另一方面是要以法治为主,德治为辅。
1、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法律的优势在于其体现的是人的理性,而且是通过明文规定的,对公民的行为加以规范,法治思想是借鉴了西方法治传统的结果。有利于避免人治的明显缺陷,但是法律的制定与执行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步骤。而德治是中国的传统治理方式,大力宣传先进的思想文化,提高公民的思想意识非常重要。
2、法主德辅。法治与德治两者结合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以法治为主,德治为辅,分清二者在国家治理中的不同地位。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必然要求,当代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都是在法律规范之下。国家的权力是通过法律确立的,政府的权力行使的范围必须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治理,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也离不开法律。以德为辅,因为法律与道德相比,人更容易不触犯法律的底线,而人的行为符合道德的要求却很难,所以要以法为主,以德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