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力的改善与警察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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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力的改善与警察的进步
正如锦涛总书记指出的,在全部的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作为队伍建设的核心主题,各级警务机关都在孜孜以求地追求警力的改善。理论上花样翻新,实践中高招迭出。但是效果却差强人意。因为我们没有充分认识到警察集体与个体的共生性,因而就不能有效地协调个体的发展与集体的发展。
一、现实中的几个不等式
当前我们在队伍管理的理念上还有很多误区,导致行动上往往事与愿违。
1、培训≠学习
教育培训无疑是学习的重要形式,然而学习远远不止是教育培训。正如杰瑞.W.吉利所言:“真正的学习作为工作的部分与工作同时发生,而不是诞生在贫瘠枯燥的培训场所或由人们独自创造出来的。”培训一般是指的集中脱产式的教育,而“学习是由经验引起的相对持久的行为变化。”经验既可以是他人的,又可以是自己的。学习既可以来源于自己直接经验,又可以通过培训和总结吸收他人的间接经验。培训只是接受间接经验的一种学习。
野中郁次郎认为:知识分为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前者是可以用语言文字表达的,后者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人们是从直观感悟到的隐性知识开始,经过外在化等四个阶段的
深化和加工,再回到隐性知识,完成了知识的传播和创新。课堂学习充其量是显性知识的传播,因为隐性知识更赖于在实际工作中的言传身教,只有“行动学习”才是隐性知识之源。而恰恰隐性知识又是知识的创新之源,是我们学习内容的重中之重。所以,实践出真知斗争长才干,社会大课堂才是最有效的知识创新和传播场所。瑞文思的公式:L(学习)=P(知识运用的行为)+Q(对新事物的洞察)。因此,培训的课堂不仅不是学习的全部,还不是最好的学习。实践中学习才是最好,也是最重要的学习。
以培训取代学习,本质上是割裂了学习的实践天性,把学习与工作对立起来。我们只有建立起以工作中学习为主体,以脱产培训为补充的学习模式,才能真正地达到事半功倍的学习效果。
2、组织学习≠学习型组织
通常意义上的组织学习,指的是有组织的集体的学习,是指的组织行为。而“学习型组织是指能够熟练地创造、获取、解释、转移和保留知识,并根据这些新的知识和观点,自觉地调整自身行为的组织。”它指的是组织特性。学习型组织既要求学习知识,更要求创造知识,还要运用知识;既重视有组织的学习,更提倡实践中学习;它绝不仅仅是一时的组织安排,而是每个成员每时每刻地工作着学习,学习着工作。一句话,学习型组织强调的是组织永远的、持续的、全面的
改进!因此,绝对不是强化组织学习就可以成为学习型组织的。
学习型组织是有组织的集中学习与个体自觉学习相结合的组织,而在组织学习中的个体是被动学习。我们只有建立基于个体学习自觉性的学习型组织,才能真正地开发组织中的智力资源。
3、警力≠效力
这里的警力是指警务机关的投入勤务工作的能力,包括人力、装备等客观资源,其核心要素是人力。效力指的是警务机关的绩效产出能力。这个不等式表明三个含义:
一是警务工作的效力不仅仅是来自警察的力量,还应包括非警察的公民和组织对社会治安的间接投入力量。作为对社会治安秩序进行强制控制的警务工作,是以专业警察为主力军,包含其它政府部门、社会主体、公民个人多元主体的共同行为;因此,警务工作中的有生力量,既包括警力,又包括民力。相对于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来说,再多的警察也只是沧海一粟。只有善于警务动员,调动最广大的民力,投入到包括保护自身安全在内的警务工作中去,才能使我们警务工作的战斗力真正达到最大化。正如淮海战役,只有60万军队的共产党之所以吃掉了80万装备精良的国民党军队,背后的80万推独轮车的群众支前力量功不可没。
二是表明警力是警务中的硬件资源与软件资源的有机结
合。这里的硬件资源主要是指人力财力装备等实体资源;而软件资源主要是指组织的结构、智慧和规则等机制性的资源。根据边际效益递减的规律,任何一个组织都有两种资源最优匹配的拐点,超过拐点之后的任何硬件或软件投入的边际效益都会是递减的。因此,组织的警力=(硬件资源+软件资源)×两种资源匹配率。
三是效力是力的静态力量与动态动力的相结合的产物。动力是指的发动能力,就象火药的击发能力,又受制于许多主观因素。所以,组织的效力既取决于客观实力,还取决于主观意志,如战斗意志、激情状态、价值观人生观等精神层面的东西。
警力不足的问题堪称世界性矛盾,即使是比较发达国家。英国被逼出了个“无增长改善”理论,美国被逼出了个“社区警务”。中国的各级警务机关也应该走出对警力投入性增长的依赖,更多地开发非警察警力资源和软件资源。
4、提拔干部≠调动积极性
这也许是一个最不需要用理论来说明的,但却是一个现实中最为纠结的等式。
首先,提拔干部≠提升领导力。领导力的强弱关键在于领导的质量,一头羊率领的一群狼,是远远抵不过一头狼率领的一群羊的。领导力的强弱不在于提升了多少干部,而在于是否找准了干部。更何况人为地增加领导,不但不能加强领导,
反而军师多了乱朝纲。
其次,晋升≠增加积极性。作为警察,晋升当然是梦寐以求的好事,会提升幸福指数。但是,一方面由于人的需求是不断递进的,一次晋升所产生的激发效应是有时效的;另一方面,对不当晋升的人的晋升,会伤害更多追求进步警察的健康心态,还容易形成晋升通胀,官职贬值,反而伤害了群体的积极性。
再次,职务≠待遇。职务通常是指的为了履行一定的职责,而配备了一定职权的组织中某一座标点,也称岗位。每一职务的都是岗、权、责、利四位一体的有机系统。在这个系统中,责任是实质,权力是关键。由于现实中职务的权和利实在,而岗和责虚化。渐渐地职务的利益属性超过了责任属性,成为了警察争夺的待遇。只要警察可以享权而不惧责,势必会争职而不尽责。为了一方面更多地满足人们对官帽渴望,一方面弥补弱化了的责任,只得制造更多地官帽。因此,一旦把职务更多地看成了待遇而不是责任,就形成了职务泛滥、职责缩水、权力异化的乱象。
用提拔干部来调动积极性和加强领导力,无异于饮鸩止渴。充其量其功效象兴奋剂,刺激了一时,却危害一世。5、政治思想工作≠警力资源开发
政治建警一直是我们信条,政治思想工作一直是我们队伍建设的保证和灵魂。但是把它与警力资源开发划等号,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