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解释的法制统一功能及其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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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天地

论法律解释的法制统一功能及其限度

蔡华

(安徽工业大学法学系,安徽马鞍山243002)

1法律解释的法制统一功能

法制统一是法律解释的一项基本原则。[1]法律解释有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下使法制保持统一。法律解释是寻求对法律规范的统一、准确和权威的理解和说明的需要。[2]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的效力或约束力。从近代主权论的兴起、民族国家的广泛建立以来,法制的完整统一始终是一个国家主权完整统一的象征。

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无论是通过代表机关或通过其它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都应遵守宪法和法律,否则将无法真正实现自己的权力,而社会主义主义法制是社会国家长治久安的保证。所谓法制必须统一,即它必须适用于全国一切部门、组织和每一个公民。法制是国家建立的,因此具有国家强制力,它神圣庄严,不容侵犯。唯其统一,才有尊严;保持尊严,也即维护了法制的统一。[3]法制的统一对于维护我国国家的统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等各方面都有着重大的意义。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看,也要求法制的统一。亚里士多得最早指出了法治应该包涵的两重意义,其中之一就是已成立的法得到普遍的服从,这无疑对法制的统一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法律不能停留在字面上,把抽象的法律规范运用于活生生的生活现实,离不开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没有法律解释就没有法律适用。法律规范有其专门的概念、术语和语法结构,法律规范的表达有时会和实际生活有许多不同,不易为人们所理解,同时,由于社会主体的社会地位、生活环境和文化水平等特定原因,对同一法律规范往往产生不同的理解,这就需要有权威性的法律解释,来统一人们的理解,保证法的实施的统一性。[2]在一定意义上说,仅有一个结构严谨、内部和谐、内容完备的规范体系是不够的,如果不能对法律解释做一个有效的规制,法律解释的混乱也必然破坏整个法制的统一。

因此,法制的统一是我国法律解释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制统一原则的具体要求是法律解释有效性的保障。

第一,法律解释要以宪法为准则。法律解释只有以宪法为最高原则和统一依据才能从立法意图和根本精神上把握,使法律得到一致、统一的理解,从而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

第二,法律解释必须按照法定权限进行。法律解释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各类解释主体必须依据各自的权限和范围做出解释。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解释的有

序性、合理性,保证我国法律体制的整体和

谐,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第三,法制统一原则还要求各种解释主体

之间的协调一致,我国的法律解释是一个多层

次的复合体系,法律解释主体也多种多样,因

此,在法制实践中各类主体的协调一致,对于

法律解释结果的协调一致,达到法律的统一贯

彻,具有重要的意义。[4]

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体制,也充分体现了

法制统一的要求。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是以最

高权力机关常设机构的立法解释为中心,其它

解释从属于立法解释的一个综合交错的立体系

统。[4]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所作的解释在我国

法律解释体制中属于最高层次的解释。解释的

主体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立法机关的双重

身份,充分保证了法律解释的权威性、至上性

和连续性。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最高行政机关

和地方政权结构等各部门所作的法律解释,都

要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立法解释的约束,发

生争议的,也要由其作最后的解释或决定。司

法解释是法律解释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根

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

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有权做出司法解释的

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即只

有“两高”才能依照职权针对审判、检察实践

中提出的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必要的

解释。法律一直没有明确授权除“两高”外的

其它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在具体审理案件过

程中的解释权,也从来没有承认过法官对法律

规范有做出自己解释的权力。这种“二元一

级”的司法解释体制的基础就在于维护法制的

统一性。[5]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法制的统一性是法

律解释的原则之一,这要求法律解释必须以确

定的法律规范的内容、探求立法意图、说明法

律规范的含义为基本目标,紧密围绕法律规范

这一核心要素展开解释活动,而这,也是法律

解释获得合法性的重要条件。

2法律解释在法制统一中的限度

从另一角度看,法律解释对法制统一要求

的满足是有限度的,法律解释的目标不能仅仅

局限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在对许多疑难问题的

法律解释中,法制统一的要求被搁在一边,放

到了一个较为次要的位置,甚至有可能牺牲法

制的统一来满足其它方面的要求。

要求法律解释满足法制统一的要求,就要

满足这样一个前提性假设,即在法律条文的背

后存在某些统一的立法意图,而这些意图又能

通过法律语言得到充分的表达。惟有如此,我

们才又可能通过种种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实

现对法律文本和文本背后的立法原意的具有

“法制统一性”意义上的解读。然而,可以说,

上述这一前提假设本身是有疑问的。

法不是某个个人意志的反映,它体现和维

护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统治阶级意志的形

成是个复杂的过程,它取决于统治阶级与被统

治阶级的斗争,取决于统治阶级内部不同阶层

或利益集团间的矛盾和斗争,也取决于国际国

内的形势。说到底,法是各阶级、阶层和利益

集团相互斗争和妥协的产物,它满足的是彼此

共存而不是“你死我活”的需要。作为斗争和

妥协的产物,法一方面反映了各方共同需要的

最基本的、最低限度的要求,这大致可以理解

为“统一的立法意图”。

另一方面,法律中也拥有大量只体现某一

部分人利益的规范。各方为了获得一个比较秩

序的生存环境,为了换取它方对自己最珍视的

那一部分利益的支持,完全有可能放弃了一些

对自己来说不那么重要的利益的要求,做出一

定的让步和妥协。经常的情况是,立法时,立

法者对一个问题以及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的法律

措施和措辞往往有不同的看法,有时甚至是针

锋相对的看法。但在最后形成的法律文本之

中,这些问题似乎都消失了。法律或条约的通

过,有时是因为冲突各方做了妥协;有时是因

为使用了一些具有涵盖力的语言掩盖了分歧;

有时,法律文本中则同时采纳了一些在一定层

面上宗旨各异的条款[6]在法律规范的层面,

我们或许可以说,各方已经相安无事,形成了

“共同的统一的意志”。

但是,这些不同的观点同分歧并没有真正

得到解决。一旦法律规范运用到实际的生活场

景中,当不同的利益要求相互碰撞时,争议的

各方往往又会各持己见,寻求对自己最有利的

法律解释。这时,是否有一个统一的立法意图

可以让我们发现,是有疑问的。我们当然不能

也不应否认在理论上、在宏观层面,法律最终

必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应,但在实际的纠纷

中、在微观层面上,有时要寻找一个统一的立

法意图是困难的。

即便我们承认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意图,

这些意图也未必就能很好的体现在法律规范

中。统治阶级的代表人物或机关,都不是始终能

把本阶级的意志准确、全面、充分的体现在法

中。[7]事实上,世界体系的每一个思想映象,总是

在客观上被历史状况所限制,在主观上被得出

该思想映象的人的肉体状况和精神状况所限

制。[8]从理解的层面看,每一个人都不可能完全

跳出自身的历史局限和生理局限,毫无差错的

领会自己的利益要求和立法意图。同时,“书不

尽言,言不尽意”,由于语言表达的有限性,即使

各阶级、阶层和利益集团形成了统一的立法意

图(当然,这里最终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但既然最后能形成法律这种具

摘要:法制统一是法律解释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实现法治和国家统一的基本要求。但法律解释对法制统一的满足是有限度的,由于立法意图的不明确性、语言的开放性和解释主体的内部分化,很难在法律解释中实现完全的法制统一。

关键词:法律解释;法制统一;作用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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