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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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
(初稿)
立法目的
第一条为加强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数据的管理,规范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共享、利用等工作,提高空间数据的应用服务水平,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39号)、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吉林省加快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吉政办发〔2017〕7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规划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利用,适用本办法。

名词解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履行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职能过程中产生和使用的数字化成果。

主要包括:
(一)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实施与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有关的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
(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开展与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有关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中形成的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包括本级产生以及逐级上报汇总的数据;
(三)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由管理相对人向管理部门报送的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相关数字化成果数据。

原则
第四条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工作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汇交、集中管理、分布服务的原则组织实施。

部门职责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内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数据生产、更新、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数据管理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组织制定数据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按照管理需要,组织实施与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管理相关的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工作,形成数字化成果数据;
(三)履行管理职能,组织部署相关业务数据的报备工作,形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
(四)编制本部门政务数据生产清单,明确数据的共享开放属性、类别和级别。

按照工作要求和规范对政务数据进行审核、登记、编目、更新等操作;
(五)制定数据汇交计划,管理监督数据的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
(五)组织开展数据管理的业务培训和数据检查工作;
(六)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数据的安全及保密工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作为数据主管部门,承担数据管理及日常工作。

服务机构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指定专门机构为数据保管单位,受各数据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数据管理的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承担数据汇交、保管和利用等技术工作;
(二)制定数据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三)编制《吉林省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数据资源目录》,明确空间基础数据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并建立目录更新机制;
(四)协助数据主管部门,实施数据检查工作;
(五)建立和维护数据汇交、保管和利用的软硬件环境以及数据管理相关的系统;
(六)开展数据整合与集成,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七)开展数据汇总、综合分析和研究,为政务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八)实行数据安全工作责任制,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数据安全防护措施;
(九)履行数据主管部门规定的与数据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

生产机构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单位、政务管理单位及其他数字化成果数据的形成单位为数据生产单位,承担数据的生产、加工、汇交和更新等工作。

数据生产和汇交
第八条数据主管部门统筹规划数据生产,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法生产数据,明确数据生产的范围、格式和生
产流程,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遵循“一数一源、一源多用”原则。

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或确认的,不得重复生产、多头生产;遵循相关法律规范和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保证数据生产的规范性;数据主管部门对数据实行统一验收或确认制度,对数据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数据汇交内容和格式
第九条数据的汇交范围,依照本办法附件《吉林省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数据资源目录》执行,并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与补充。

内容应包括数据实体、元数据、数据字典、数据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以及相关文档等,以形成完整的汇交成果。

数据库类电子文件的格式原则上不作限制,可根据建库或开发时所用的工具软件而提交相应格式的电子文件,但这些文件应符合相关建库标准或工作指南。

数据汇交的方式
第十条数据汇交的方式可以采用拷盘、内部邮件、上载、协议交换、交换系统等方式。

在技术环境和数据安全得以保障的条件下,逐步实现数据的网上汇交。

数据汇交的期限
第十一条数据生产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汇交数据。

因不可抗力,数据生产单位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汇交数据的,应当向数据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汇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汇交并告知数据保管单位。

不可抗力消失之日起,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期限完成有关汇交工作。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汇交数据或未及时更新数据的,由数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或更新;逾期不汇交或更新的,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数据保管
第十二条数据实行归口保管。

数据保管单位负责接收、保管各类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数据、政务管理成果数据和其他数据。

数据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数据保管制度,建立数据接收、归档、查询、交换、复制和维护等管理制度。

数据保管单位应当配备数据存储、管理、服务和安全等必要的软硬件设施,加强数据存储前的数据检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数据保管单位应针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特殊需求,建立数据加工、处理的技术储备与保障,为应急工作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持。

共享利用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依托电子政务内网,基于国土空间信息基础平台的数据资源,指定专门机构统一建设和维护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数据共享平台,分别对电子政务外网和电子政务内网的用户提供在线、离线数据服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通过共享平台,以联机方式实现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

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数据目录、元数据以及用户权限、获取途径等信息,便于数据使用单位查询和使用。

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共享平台数据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

使用共享平台获取的各类数据,应当尊重原权属单位的知识产权,注明数据来源,不得损害数据原权属单位的合法权益。

未经原权属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发布和公开所获取的共享数据,不得利用免费获取的数据从事经营性、盈利性活动。

安全保障
第十五条数据保管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共享平台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严格执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保密规定,通过建立身份认证、存取访问控制等机制完善安全技术体系。

第十六条数据保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数据备份制度,制定数据备份方案,对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 防止数据丢失和毁损。

数据保管单位应定期开展共享平台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建立灾备恢复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保障共享平台在数据生产、汇交、保管和共享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规划数据汇交、整合、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数据共享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及应急保障投入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吉林省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数据资源汇交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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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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