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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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摘要】证人出庭作证作为一种制度的出现有其历史发展的原因。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主要在于立法,对证人的保护力度,所规定的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证人拒证的法律后果不明确等方面。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现状
一、立法未明确证人强制作证的义务
我国刑诉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一规定表明具有适格性的证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对证人作证的具体方式并未明确规定,尤其是没有规定证人有必须出庭作证的义务。虽然该法规定证人证言应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同时《刑事诉讼法》又规定了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二、证人自身的主观原因
有证人认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一部分人觉得反正案件的处理结果与自己没有任何的关系,在当今这个复杂的社会关系网之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免得自找麻烦。因为这些人的社会责任感不强,尽管他们清楚地知道作证是法律规定公民的一项义务,而他们就是案件的知情人,却不愿出庭作证,更有甚者对司法人员的调查取证
避而不见或者在司法人员面前一问三不知,这种人的“自我保护”意识特别强,不到迫不得已不会轻易开口。证人害怕甚至拒绝作证,就是证人出于对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担心,因而害怕作证。证人对作证可能受到的威胁顾虑很大,许多证人对因作证遭受打击、报复、陷害致使其本人及亲属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等现象心有余悸,有的证人则只愿提供书面证言并附加保密条件,从而使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下降而难以成为定案的主要根据。
三、客观上的原因
(一)社会观念上的原因
由于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的影响,中国人尊崇的是“以和为贵”的儒家思想,这一思想在传统文化中早已是根深蒂固。有学者曾精辟地指出“古人在说到诉讼行为的参加者时,常常要加上明显含有贬义的前缀或后缀词,以示鄙弃。如‘滋讼人’、‘兴讼’、‘聚讼’、‘讼棍’等等便是。”这种贱讼的传统社会观念,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现代人的行为。话说回到具体的刑事诉讼中,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往往明哲保身,认为出庭作证是“过堂问审”,是一件不光彩的事,在复杂的社会关系网中,“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加之,我国文革期间“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法律惨遭践踏,民主更是无从谈起,这早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的法治化进程,由于这种全社会法律意识淡薄,未能形成支持、赞扬证人出庭的良好氛围。
(二)“不愿得罪人”的观念
经调查,我们发现,其实有很多证人都是有着另外一种特殊身份
的,也许他们和当事人相识,甚至有一些还与当事人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可能他们是邻居,朋友,亲戚,同事,所以他们才能知道涉及案件的真实情况。那么在这样一种情境下,就会使证人产生不愿得罪人的想法,中国人向来重视感情,往往是将感情摆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尤其是熟人好办事、多个朋友多条路等思想决非一朝一夕可以改变,在这个时候简单的套用儒家思想显然是不明智的,当然我们也需要站在证人的立场上为证人们想一想,如果我们是他们,我们又会做出怎样的选择,这才是最重要的,大义灭亲,不是每一个都能做到的,如果证人做出了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证言,而这个当事人又恰恰是自己的亲朋好友,那么作证后的下场及处境便可想而知,不仅得不到一方当事人的理解,就是其家人也不理解,不支持,甚至会给家人和亲朋好友带来横祸,这是证人不愿出庭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证人权利、义务、责任脱节
(一)证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平衡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却没有明确规定证人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应享有什么权利。这就使得证人的权利义务不平衡,“证人在出庭作证的同时,还要承担人身风险。可以说大部分证人存在担心遭到打击报复的心理压力,他们因受到来自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或者他们亲属的所谓提醒、警告,甚至利用金钱诱惑、威胁,害怕本人或其近亲属遭到当事人的打击报复而不愿到庭作证。
(二)证人的义务与责任相脱节
“作证是公民的义务”这一点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没有规定证人拒绝作证应负什么法律责任,受什么惩罚,也没有规定对证人拒证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正是这种义务与责任的脱节,导致证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大部分选择不出庭作证。(三)司法工作人员素质问题
首先,我国的司法审判制度有了很大的改革,很多司法工作人员还没有从旧的庭审方式转变到新的庭审方式上来,于是他们以宣读证人言词的方式代替证人出庭作证。其次,如果某些案件比较复杂,或者是在所牵涉证人比较多的情况下,抑或是证人在距离司法工作人员较远而难于通知的情况下,很多司法工作人员怕麻烦,怕耗费时间和精力,于是怠于通知和做工作,从而导致证人所接收到的信息不全面,了解到的情况不真实,最终使出庭作证率低。所以说,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的高低也会影响证人出庭作证。最后,由于部分司法工作人员没有良好的执法形象,素质较低,形象不好,使证人对所有司法工作人员抱有成见,持不信任和不合作态度,从而从行动上制约了证人出庭作证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何家弘.证人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