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网络视频行业的版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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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视频行业的版权问题
摘要: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大大便利了文化传播并促进了网络作品的繁荣,但网络是一把双刃剑,网络的发展也给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尤其是近年来有关网络著作权的纠纷和诉讼逐年上升,给网络发展带来了隐患。保护网络著作权既是网络给我们提出的新课题,也是优化网络环境、保护网络作品的急切任务。本文重点就网络视频行业简单的谈谈网络版权问题。
关键词:网络视频行业版权问题措施
正文:版权又称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它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在中国实行自愿登记原则。
网络视频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使用播放软件在线播放和观看各种视频文件的网络传播方式。它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成熟而出现的,其依托宽带网络,利用互联网技术,集互联网、多媒体、通讯等多重技术于一体,以多种方式向网络用户提供包括各种视频文件在内的在线播放服务。
网络信息的易复制、传播速度快给视频侵权提供技术可能性,随着数字化时代的来临,信息的传递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相关作品的数字化使得作品的复制与传播变得更为简单与迅捷,网络视频侵权在技术上达到零成本,大量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便在不经意间发生了。比如说,视频网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将享有版权保护的视频作品放到网上,供人观看或提供下载,个人未经许可将购买的视频作品上传到网上共享,这就构成了对著作权人允许他人复制作品权力的侵犯。目前就我对网络版权的粗浅理解,网络视频行业可能涉及到的版权问题有以下几类。
第一,对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
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目前的视频网站可谓鳞次栉比,每有一部新片上映,首映两三天之内基本上都可以找到抢先版甚至是dvd版的视频文件,抢先版的虽然清晰度比较差,但很多网民还是一睹为快,不管是网站负责人挂上去以盈利为目的,还是网民上传分享,都有意无意的对著作权人的版权造成了事实上的侵犯,对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失,且这种损失无法准确计算。如2007年4月,土豆网被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告称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向用户提供电影《疯狂的石头》的在线播放,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疯狂的石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08年3月1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判令土豆网立即删除其网上的侵权电影,并赔偿新传在线(北京)公司人民币5万元。2009年更是视频版权混战的一年。1月,激动网联合近80多家版权方宣布联合组建“反盗版联盟”;7月,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对6家视频网站提起162起诉讼,同时乐视起诉迅雷,并将投放盗版视频的广告主也告上法庭;8月,央视网和凤凰网携手上海文广、北京电视台等成立网络视频版权保护联盟;9月,由激动网、优朋普乐和搜狐国内新媒体版权拥有和发行方代表发起,联合全国110家互联网视频版权各方共同创建的“中国网络反盗版联盟”,再次将网络视频的版权之战推向高潮。
第二,对著作权人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汇编权等权力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网上充斥着不少“恶搞”的网络视频,即对各种影视作品、电视节目的片断进行剪辑、处理、拼接、配音。它们一方面存在不健康的、涉及妨害公共利益的现象,另一方面,可能侵害了其他受版权保护的视频作品的版权。这些恶搞的视频大多是网友为了娱乐或表达自己某种不满,从网上下载原始的受版权保护的视频作品,个人制作上传的,那么这些恶搞的视频作品到底是属于改变整理原有视频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呢,还是属于对原有视频作品的歪曲篡改呢?这是不能够准确地判断的。但不管怎么说,从下载可以看出,提供下载者有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我们不得而知,那么他也有可能侵犯了别人的版权,制作恶搞视频者下载
(即作品的复制过程)可能是侵权作品的视频文件,就可能构成了对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的间接侵犯,再将其加工后传到网上,明显不是供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不在权利限制之列,就可能构成了对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汇编权的侵犯。
网络视频侵权行为频频发生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避风港原则”让侵权者抱着侥幸心理。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隐蔽性的特点使得网络侵权问题存在着监管不足、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等难题。在司法方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避风港原则”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该条款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最常用的抗辩事由之一,也是法院判断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免于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规则。视频网站往往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理解该原则,认为“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尽管该条款同时规定“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但由于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认识状态(是否“明知或应知”存在侵权行为)的认定存在争议,导致具体的判例存在差别,由此造成一些视频网站的侥幸心理。
针对网络视频侵权行为乃至其他的网络侵权行为的频频发生,我觉得应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来保护网络版权。
第一,政府应严格实行许可证制度,加强内容管理,避免只采取“处罚、关闭和公示”三种行政处罚手段的“一刀切”的做法,加强监管的技术力量,实时进行内容动态监督,广泛倚重社会监督,对违规行为先警告后处理,加大处罚力度。此外,政府还应加大对视频网站的扶持,这对视频网站的正版化和其产业的繁荣,以及对满足网民精神文化需求都有重要意义。
第二,需要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避风港原则”,确立一系列相对客观的能从外部行为和相关事实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知或者应知”的具体规则。同时,法律还应适当提高视频网站盗版侵权的赔偿标准,迫使其增强版权观念,把购买正版影视作品的费用纳入正常的运营成本中。
第三,尽快建立起我国数字版权合法、合理使用的法律保障体系。对传统的版权规则进行完善,从授权体系、法令许可体系、集体管理体系以及清晰的边界体系等方面入手,结合互联网媒介的新变化和新形势,构建出一个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利益、传播者的利益和网络技术发展能得到有效平衡的版权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