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收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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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

(2003年9月16日第三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4年3

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经北京市物价局核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争议金额(人民币)收费标

案件处理费

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5000元

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2% 5000元加争议金额20万元以上部分的2%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1%

11000元加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部分

的1%

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0.4%

16000元加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

的0.4%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0.3%

32000元加争议金额500万元以上部分

的0.3%

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0.25%

47000元加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部

分的0.25%

2000万元至4000万元(含4000万元)0.2%

72000元加争议金额2000万元以上部

分的0.2%

4000万元以上0.1% 112000元加争议金额4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1%

争议金额为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上表中所列争议金额50万元收费为基数,对其以上部分的处理费减收50%。

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争议金额未确定的,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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